一、公司日前收到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03)杭法執(zhí)273、274、361、362民事裁定書,就華夏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之江支行(以下簡稱華夏銀行)、中國農業(yè)銀行杭州市城東支行(以下簡稱農業(yè)銀行)訴本公司借款合同四案,中院的(2003)杭民二初字第46、47號民事調解書和(2003)杭民二初字第59、60號民事判決書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權利人華夏銀行、農業(yè)銀行分別于2003年6月5日、2003年8月11日向中院申請執(zhí)行,申請執(zhí)行標的分別為人民幣40886349元和51288402元。(該等事項本公司已分別于2003年7月19日、2003年9月6日在《中國證券報》、《上海證券報》進行披露)。在執(zhí)行中因本公司已無現款和其他財產可供執(zhí)行,中院依法對本公司原持有的廣發(fā)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的8623.65萬股的股權(占廣發(fā)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總股本的4.23%)進行評估拍賣,評估價為人民幣9141.07萬元,最終由遼寧萬恒集團有限公司以91410690元競得。(該拍賣事項公司已于2004年3月17日在《中國證券報》、《上海證券報》進行披露)。得款用以清償四案的所欠債務。上述拍賣款已付清。為此,中院裁定如下:
    將所屬本公司在廣發(fā)證券有限公司的8623.65萬股股權(占總股本的4.23%)歸遼寧萬恒集團有限公司所有。
    本裁定書送達后立即生效。
    上述股權被司法拍賣將直接產生投資收益約3701萬元。
    二、公司近日收到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傳票,原告浙江省手工業(yè)合作社聯合社訴本公司價值人民幣731萬元的財產權屬一案的第二次開庭時間為2004年6月23日。(詳見2004年5月25日《中國證券報》、《上海證券報》)。
    特此公告
    
浙江信聯股份有限公司    2004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