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信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信聯股份")和董事王宏建、鄭揚、楊宇甍、佘旭東、劉智原、獨立董事宮成喜、李建春及原董事長王宏聲在重大事項的信息披露方面存在下述問題:
    一、2001年7月信聯股份為關聯公司湖北聲廣實業有限公司銀行借款1500萬元提供擔保,2002年7月,上述銀行借款展期后,信聯股份繼續為該筆借款提供擔保。信聯股份的上述擔保事項違反了《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中有關"上市公司不得為本公司的股東、股東的控股子公司、股東的附屬企業或者個人債務提供擔保"的規定,而且信聯股份未及時披露上述重大擔保事項,直至上述擔保涉及訴訟時,才于2003年5月15日披露上述對外擔保的情況。
    二、信聯股份向建設銀行杭州市天水支行借入的長期借款1億元于2002年9月28日到期,上述借款到期后,信聯股份未能全部按時歸還,其中5750萬元借款逾期。對于上述重大債務到期未清償的事項,信聯股份未及時披露,直至2003年4月1日才披露上述逾期借款的情況。
    三、2003年2月11日至2003年3月13日期間,法院受理了5家銀行對信聯股份提起的訴訟,涉及金額共計12370.3萬元,其中截止2003年2月21日信聯股份訴訟事項涉及的金額合計為9000萬元,已超過信聯股份2001年度經審計的凈資產值的10%。對于上述重大訴訟事項,信聯股份在上述訴訟發生時未及時披露,直至2003年4月1日才披露上述重大訴訟的情況。
    四、2003年3月19日,中國工商銀行杭州市艮山支行就與信聯股份2280萬元借款合同糾紛向法院提起訴訟,對于上述重大訴訟事項,信聯股份在上述訴訟發生時未及時披露,直至2003年6月27日法院對上述訴訟作出一審判決后,信聯股份才于2003年7月19日披露上述重大訴訟的情況。
    信聯股份及相關董事的上述行為,已違反了《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第4.1、7.4.2、7.4.3和7.4.5條的規定,公司董事違反了第2.2.2條的規定,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第12.1條和第12.2條的規定,本所決定給予信聯股份和董事王宏建、鄭揚、楊宇甍、佘旭東、劉智原、獨立董事宮成喜、李建春及原董事長王宏聲公開譴責。
    本所重申:上市公司必須依照法律、法規和《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的規定,認真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公司董事會全體成員必須保證重大信息的及時披露,保證信息披露內容的真實、準確、完整,沒有虛假、嚴重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并就其保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上海證券交易所    2003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