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申屠青南 吳銘 蔡宗琦
證監會8日發布了《創業板市場投資者適當性管理暫行規定(征求意見稿)》,深圳證券交易所和中國證券業協會也同時發布相關配套文件,并公開向社會征求意見。按照投資經驗是否兩年以上,自然人投資者可通過不同的程序,申請參與創業板市場投資。
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建立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制度的目的并不是要限制某一類投資者投資于創業板企業的權利,而是希望通過適當的程序和要求,使投資者能真正理解創業板市場的風險,審慎作出投資決策。目前初步構建的創業板市場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制度體系由三個層面組成:一是證監會制定的《暫行規定》;二是深圳證券交易所制定的《創業板市場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實施辦法》;三是中國證券業協會制定的《創業板市場投資風險揭示書(必備條款)》。根據測算,絕大多數投資者都能滿足創業板的適當性管理要求。
根據深交所《實施辦法》規定,自然人投資者申請參與創業板市場,原則上應當具有兩年以上(含兩年)交易經驗。交易經驗的具體起算時點,為投資者本人名下的賬戶在上海或深圳證券交易所發生首筆股票交易之日。具備兩年以上交易經驗的投資者申請開通創業板市場交易時,證券公司需要與其現場書面簽署《創業板市場投資風險揭示書》,并要求其抄錄一段聲明。證券公司經辦人員應見證投資者簽署并簽字確認。
尚未具備兩年交易經驗但仍要求開通創業板市場交易的投資者,證券公司需與其現場書面簽署《創業板市場投資風險揭示書》,并要求其就自愿承擔市場風險抄錄一段特別聲明。證券公司經辦人員應見證投資者簽署并簽字確認,之后還需要證券公司營業部負責人簽字確認。
證監會有關負責人還表示,下一步將根據社會各方的意見,對《暫行規定》和配套文件進行修改完善后適時發布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