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記者 廖繼鋒 華 雪)“廣東飛龍詐騙聯益集團ST聯益法人股”一案已于近日經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做出了二審終審。但記者昨日證實,深交所因收到廣州市中院“不得擅自劃轉過戶”的函及廣州市東山區法院的凍結裁定,而使其履行四川省高院判決的進程陷入停頓。據悉,廣東省政法委近日致函四川方面,提出了執行異議。而交通銀行廣州分行也正 在準備起訴主張權利。一場新的“訴訟拉鋸戰”似乎又將打響。
據了解,此前的5月21日,四川省高院已就該案做出二審終審,認為成都市中院原判認定的基本事實和定罪正確,并判決確認ST聯益(0696)3421.6萬股法人股因實施送轉方案而衍生的2052.96萬股法人股合法有效,合計5474.56萬股,一并判還聯益集團。對于執行遇阻一事,成都聯益集團已向有關方面遞交了一份《緊急報告》,懇請盡快追徼被詐騙法人股發還該公司。
記者電話采訪了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執行庭執行該判決的法官董毅。據稱,5月24日下午,成都中院的執行人員即飛赴深圳。在向深交所請求執行法院判決時,對方出示了廣州市中院于當天向其發出的一份“關于對廣東飛龍集團有限公司持有成都聯益5474.56萬股法人股不得擅自劃轉、過戶的函”(1999)穗中法證執字第58、59、60號。同時,深圳證券交易所還有一份由廣州市東山區人民法院出具的凍結裁定——因廣東飛龍集團與他人有620萬元債務糾紛,凍結全部飛龍集團法人股。執行因此未果。
據介紹,當時成都中院的執行人員曾就東山區法院凍結裁定提出過異議,認為該裁定中廣東飛龍與他人的債務糾紛標的僅620萬元,因此凍結全部飛龍集團所持法人股缺乏必要的法律基礎。但在后來由廣州市中院和廣州市東山區法院分別向成都市公安局出具的函中,列出的涉案金額清單并不僅有一筆620萬元的債權債務糾紛,而是分別達到了5500余萬元和1700余萬元,兩家法院涉案總金額超過7200萬元。這主要是廣東飛龍與其它單位發生的債務糾紛,其中包括了當初向廣東飛龍提供股權質押3500萬元的交通銀行廣州分行。債權人普遍以“善意取得制度”主張對該筆法人股股權的權利。據此,成都中院董毅認為東山區法院凍結全部5474.56萬股股權是有法律依據的。作為該案一審的主審法官成都中院刑庭周岷法官也認為廣州兩院的行為是依法而行的。但她同時指出,成都中院的立案時間是1999年8月18日,而廣東方面立案時間則是10月份,成都中院立案在先。目前,兩位法官正分別就此情況做出報告上報四川省高院執行庭和刑庭,等待高院出面協調。
目前身處其中的直接當事人成都聯益集團又有何感觸呢?由于該筆股權涉及到聯益與重慶宗申的重組,集團董事長徐懷忠第一句話就表示他希望股權能盡快回歸。他說,按照聯益的設想,宗申將成為ST聯益的第一大股東。但就現在情況看,聯益只能全力配合法院,靜待消息。
事實上,面對兩地法律文書,具體經辦股權劃轉過戶的深圳證券交易所也是遇到了新問題。據深交所的有關人士稱,廣東和四川兩地所作法律裁定(判決)各自依據的是民事經濟法律關系和刑事法律關系,并且都是依法作出的。從目前所涉及的個案來看,實際上體現了股權質押、股權詐騙以及其它債權債務三種法律關系。其核心問題反映出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在執行時遇到的矛盾。從立法取向來看,則是一個到底該保護“善意取得利益”還是“追繳犯罪贓物”的問題。現行法律法規應對此加以規范,給出一個明確的價值判斷。針對律師的意見,該人士指出法律文書的效力只針對同一轄區中適用,涉及到跨省的裁判,應由兩地法院協商,協商不成再由上一級法院協調。
無論孰是孰非,ST聯益法人股劃轉已經陷入了停頓,而有關聯益與宗申的重組下文也由此多了一層懸念。據悉,廣東省政法委近日致函四川方面,提出了執行異議。而交通銀行廣州分行也正在準備起訴主張權利。一場新的“訴訟拉鋸戰”似乎又將打響。而當事人各方則稱有可能很快就有結果。事態如何演繹,本報將予以繼續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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