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記者 駱曉鳴) 鑒于活力28(600703)在上市申報過程中及上市后的三年間多次發生違反證券法規的行為,中國證監會日前作出決定,對活力28處以警告并罰款100萬元,對原董事長兼總經理雷世忠等6人也各有處罰。活力28今日詳細披露了有關事項。活力28的問題是去年5月武漢證管辦巡查公司過程中發現的。
經查,活力28的違規事實包括四個方面:虛增利潤——該公司在上市申報時和上市后三年間共虛增利潤22792萬元,其中上市申報時虛增利潤1667.7萬元,上市后三年累計虛增利潤21124.3萬元;隱瞞重大事項——活力28在上市前就與德國Benckiser公司商定合資設立湖北活力美潔時洗滌用品公司,但在上市申報過程中,活力28隱瞞了這一重大事實;擅自改變募集資金和配股資金投向——1996年5月,活力28在招股說明書中披露了三個建設項目,總投資為14520萬元,但公司將該部分資金全部挪作他用。1997年10月,活力28在配股書中披露了六個建設項目,總投資11475萬元,但公司擅自將其中45%的資金改變了用途;編造虛假銀行進帳單——1997年12月活力28編造了2320萬元的銀行進帳單,并在公告中謊稱其大股東、國家股代表荊州市國資局配股資金到位,而事實上,該筆款項去年事發后才補足。
依據《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證監會決定對活力28公司處以警告并罰款100萬元。原董事長兼總經理雷世忠對上市后虛假利潤負有領導責任和直接責任,對擅自改變募集資金投向負有主要責任,證監會決定對其處以警告并罰款5萬元。公司董事姚林、原董事艾炳成、丁成榮、原財務部負責人張光柏對虛增利潤負有直接責任,證監會決定對姚林、艾炳成、丁成榮分別處以警告并各罰款3萬元,對張光柏處以警告。原董事長兼總經理滕繼新對上市過程中的虛增利潤負有領導責任和直接責任,對擅自改變上市募集資金投向負有主要責任,但由于其違規行為已超過行政處罰追訴時效,決定對滕繼新不予行政處罰。證監會在處罰決定中稱,上述罰款將上繳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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