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左永剛
9月1日,經前期征求意見后,證監會正式發布《公開募集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以下簡稱《管理規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管理規定》聚焦公募基金流動性風險,進一步細化底線要求,強化機構在流動性風險管控方面的主體責任,對基金管理人做好基金流動性風險管控工作提出底線要求,同時對貨幣市場基金的流動性風險管控做出了專門規定。
《管理規定》以證監會公告形式發布,作為《證券投資基金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與《貨幣市場基金監督管理辦法》的配套規范性文件,共10章41條。主要內容涵蓋基金管理人內部控制以及基金產品設計、投資限制、申購贖回管理、估值與信息披露等業務環節的規范,并針對貨幣市場基金的流動性風險管控做出了專門規定。
證監會新聞發言人高莉表示,考慮到行業落實法規要求需要一定時間,《管理規定》自2017年10月1日開始施行。同時為確保法規平穩實施,避免對市場造成短期影響,《管理規定》對涉及基金管理人需進行投資調整的事項均給予6個月的過渡期。
高莉表示,《管理規定》是證監會深入貫徹落實全國金融工作會議精神的具體舉措,以強化金融監管為重點,以防范系統性金融風險為底線,以問題為導向,著力防范化解當前基金行業所面臨的突出風險。
《管理規定》對基金管理人做好基金流動性風險管控工作提出底線要求,關鍵在于后續的落實與執行,核心是基金管理人自我風險管理意識與能力的提升。
高莉強調,各基金管理人應根據《管理規定》的要求,切實強化與落實金融機構防范風險主體責任,抓緊建立與完善基金流動性風險的內控制度與機制,全面構建多維度的流動性風險監測與預警制度,提升識別、防范與抵御風險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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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陳悠然 SF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