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新疆庫爾勒香梨股份有限公司
(上接14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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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節 其他重大事項
截至本報告書簽署之日,信息披露義務人不存在《收購辦法》第六條規定的情形,并且能夠按照第五十條的規定提供相關文件。
截至本報告書簽署之日,本報告書已經按照有關規定對本次權益變動的有關信息進行了如實披露,無其他為避免對本報告書內容產生誤解應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
第十二節 備查文件
一、備查文件目錄
(一)深圳建信的營業執照;
(二)深圳建信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名單及其身份證復印件;
(三)信達投資股東決定;
(四)深圳建信關于本次股權轉讓過程的具體情況說明;
(五)股權轉讓協議;
(六)深圳建信與上市公司、上市公司的關聯方之間在報告日前24個月內未發生的相關交易的說明;
(七)深圳建信關于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最近兩年未發生變化的證明;
(八)在事實發生之日起前6個月內,深圳建信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及上述人員的直系親屬的名單及其持有或買賣該上市公司股份的說明;
(九)深圳建信就本次股份轉讓協議收購應履行的義務所做出的承諾;
(十)深圳建信不存在《收購辦法》第六條規定情形的說明;
(十一)深圳建信能夠按照《收購辦法》第五十條的規定提供相關文件的說明;
(十二)深圳建信最近三年經審計的財務報告;
(十三)財務顧問關于收購人最近3年的誠信記錄、收購資金來源合法性、收購人具備履行相關承諾的能力以及相關信息披露內容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的核查意見。
二、備查文件的置備地點
本報告書和備查文件置備于香梨股份,供投資者查閱。
信息披露義務人聲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機構)承諾本報告及其摘要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并對其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承擔個別和連帶的法律責任。
深圳市建信投資發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簽字)
劉社梅
簽署日期:年月日
附表:詳式權益變動報告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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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義務人:深圳市建信投資發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劉社梅
簽署日期:年月日
信息披露義務人:深圳市建信投資發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劉社梅
簽署日期:年月日
新疆庫爾勒香梨股份有限公司
簡式權益變動報告書
上市公司名稱:新疆庫爾勒香梨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點:上海證券交易所
股票簡稱:香梨股份
股票代碼:600506
信息披露義務人:中國水務投資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區南線閣街10號
通訊地址:北京市西城區白廣路2條16號中國水務大廈
股份變動性質:減少
簽署日期:2016年12月29日
信息披露義務人聲明
一、本報告書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15 號——權益變動報告書》等法律、法規及規范性文件編制。
二、信息披露義務人簽署本報告書已獲得必要的授權和批準。
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15 號——權益變動報告書》的規定,本報告書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義務人在香梨股份擁有權益的股份變動情況;截至本報告書簽署之日,除本報告書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義務人沒有通過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減少其在香梨股份中擁有權益的股份。
四、由于深圳建信與香梨股份的實際控制人均為財政部,本次權益變動還需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明確進一步審批程序。
五、本次權益變動是根據本報告書所載明的資料進行的。信息披露義務人沒有委托或者授權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報告書中列載的信息和對本報告書做出任何解釋或者說明。
六、信息披露義務人承諾本報告書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并對其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承擔個別和連帶的法律責任。
第一節釋義
在本報告中書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詞語具有如下含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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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信息披露義務人介紹
一、 信息披露義務人基本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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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信息披露義務人的董事及主要負責人的基本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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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信息披露義務人在境內、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或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5%的情況
截至本報告書簽署之日,除通過控股子公司昌源水務控制香梨股份23.88%的股份外,中國水務在境內、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或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5%的情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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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權益變動目的和決定
一、 本次權益變動目的
根據整體戰略規劃,中國水務擬對所持昌源水務51%的國有股權進行公開轉讓。
二、 信息披露義務人在未來十二個月內增加或減少其在上市公司擁有權益股份的情況
截至本報告書簽署日,除本次交易外,信息披露義務人暫無未來12個月內增加或繼續減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擁有權益的股份的意向。若發生相關權益變動事項,信息披露義務人將嚴格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第四節權益變動方式
一、 信息披露義務人權益變動方式
本次轉讓完成前,中國水務持有昌源水務51%股權,昌源水務通過全資子公司融盛投資持有香梨股份35,278,015股,占公司總股本的23.88%。融盛投資為香梨股份的控股股東。
本次轉讓完成后,中國水務不再持有昌源水務股權,不再間接控制上市公司股份。深圳建信通過持有昌源水務51%股權控制香梨股份35,278,015股,占公司總股本的23.88%。
二、 股份轉讓協議主要內容
2016年12月29日,中國水務與深圳建信就本次股權轉讓事項簽署《產權交易合同》。核心條款如下:
(一) 交易雙方
轉讓方:中國水務投資有限公司(“甲方”)
受讓方:深圳市建信投資發展有限公司(“乙方”)
(二) 標的股權
新疆昌源水務集團有限公司51%股權
(三) 股份轉讓價款及支付方式
轉讓價款:252,000萬元
支付方式:一次性支付
(四) 協議的成立和生效
在中國水務就上市公司控股權間接轉讓報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審核并獲得批準后生效。
由于深圳建信與香梨股份的實際控制人均為財政部,本次權益變動還需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明確進一步審批程序。
三、 本次交易實施尚需履行的審批程序
由于深圳建信與香梨股份的實際控制人均為財政部,本次權益變動還需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明確進一步審批程序。
四、 擬轉讓的上市公司股份是否存在任何權利限制
截至本報告書簽署日,信息披露義務人擬間接轉讓的上市公司股份不存在被質押、凍結或其他權利受限等情形。
五、 本次股份轉讓后是否失去對上市公司的控制權
本次轉讓完成后,中國水務不再擁有上市公司的控制權。
六、 信息披露義務人對受讓人的調查情況
本次權益變動前,中國水務對受讓方深圳建信的主體資格、資信情況及受讓意圖等已進行了合理調查和了解,調查情況如下:
1、受讓人深圳建信系根據中國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續的有限責任公司,其主體資格及資信情況符合《證券法》和《收購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2、受讓方深圳建信本次間接受讓香梨股份控股股權,有利于通過戰略合作更好地充分利用資源,實現優勢互補,進一步增強受讓方和香梨股份的持續盈利能力。
七、 信息披露義務人及其關聯方是否存在未清償其對上市公司的負債,未解除上市公司為其負債提供的擔保,或者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截至本報告簽署日,信息披露義務人及其關聯方(昌源水務及其子公司除外)不存在未清償對香梨股份的負債,不存在未解除的香梨股份為中國水務及其關聯方提供的擔保,也不存在損害香梨股份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五節前6個月買賣上市交易股份的情況
信息披露義務人控股子公司昌源水務在本次權益變動前6個月內通過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系統賣出香梨股份股票的情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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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上述股票為根據《關于上市公司大股東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增持本公司股票相關事項的通知》(證監發〔2015〕51號),為維護資本市場穩定,昌源水務作為間接控股股東基于對香梨股份未來持續穩定發展的信心,于2015年7月通過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系統買入。
除上述外,信息披露義務人不存在其他買賣香梨股份股票的情況。
第六節其他重大事項
截至本報告書簽署日,除本報告書前文已披露事項外,本次交易不存在為避免對本報告書內容產生誤解而必須披露的其他信息,也不存在依照中國證監會和上海證券交易所規定應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七節備查文件
一、 備查文件目錄
1. 中國水務的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
2. 中國水務董事及主要負責人的名單及身份證明
3. 中國水務投資有限公司與深圳市建信投資發展有限公司關于新疆昌源水務集團有限公司51%股權的《產權交易合同》
二、 備查文件置備地點
本報告書及上述備查文件備置于香梨股份董事會辦公室供投資者查閱。
信息披露義務人聲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機構)承諾本報告書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并對其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承擔個別和連帶的法律責任。
信息披露義務人:中國水務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簽署日期:2016年12月29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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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義務人:中國水務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簽署日期:2016年12月29日THE_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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