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代碼:600152 證券簡稱:維科精華公告編號:2016-014
寧波維科精華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度利潤分配實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并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重要內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每股派發現金紅利0.02元(含稅)。
●扣稅前與扣稅后每股現金紅利:扣稅前每股現金紅利0.02元。自然人股東和證券投資基金在公司派發股息紅利時暫不扣繳個人所得稅,每股派發現金紅 利0.02元,待實際轉讓股票時根據持股期限計算應納稅額;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 (“QFII”)股東、香港市場投資者(包括企業和個人)、個人持有限售股的股東,按10%稅率代扣代繳所得稅,扣稅后每股現金紅利為0.018元;其他機構投資者和法人股東,公司不代扣代繳所得稅,實際派發現金紅利為每股0.02元。
●股權登記日:2016年7月7日
●除息日:2016年7月8日
●現金紅利發放日:2016年7月8日
一、通過利潤分配方案的股東大會屆次和日期
公司2015年度利潤分配方案已經2016年5月16日召開的公司2015年度股東大會審議通過,股東大會決議公告刊登于2016年5月17日的《上海證券報》和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www.sse.com.cn)。
二、利潤分配方案
1、本次利潤分配以截至股權登記日2016年7月7日的總股本293,494,200股為基數,向全體股東每10股派送現金0.2元(含稅),合計派發現金股利5,869,884元,剩余未分配利潤結轉下一年度。
2、發放年度:2015年度
3、發放范圍:截止股權登記日下午上海證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簡稱“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記在冊的本公司全體股東。
4、扣稅情況:
(1)對于持有公司股份的自然人股東和證券投資基金,根據《關于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5〕101號)、《關于實施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2〕85號)有關規定:
持股期限超過1年的,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內(含1個月)的,其股息紅利所得全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暫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上述所得統一適用20%的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
公司派發股息紅利時,暫不扣繳個人所得稅,每股派發現金紅利為0.02元;待其轉讓股票時,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據其持股期限計算應納稅額,由證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機構從其資金賬戶中扣收并劃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應于次月5個工作日內劃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稅款當月的法定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
(2)對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股東,公司將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國居民企業向QFII 支付股息、紅利、利息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47號)的規定,由公司按照10%的稅率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扣稅后實際發放現金紅利為每股0.018元。如其認為取得的紅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稅收協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規定在取得紅利后自行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
(3)對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法人股東(含機構投資者),本公司將不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實際派發現金紅利為每股0.02元。
(4)對于其他非居民企業股東,本公司不代扣代繳所得稅,由納稅人自行繳納。
三、利潤分配方案具體實施日期
1、股權登記日:2016年7 月7 日
2、除息日:2016年7月8日?
3、現金紅利發放日:2016年7月8日
四、發放對象
截止2016年7 月7日下午上海證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記在冊的本公司全體股東。
五、實施方法
1、公司股東維科控股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寧波市工業投資有限責任公司、寧波工業投資集團有限公司的現金紅利由本公司直接派發。
2、對于除上述股東以外的其他股東,公司委托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過其資金清算系統向股權登記日在冊并在上海證券交易所各會員單位辦理了指定交易的股東派發現金紅利。已辦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資者可于紅利發放日在其指定的證券營業部領取現金紅利,未辦理指定交易的投資者,紅利暫由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辦理指定交易后再進行派發。
六、咨詢聯系方法
咨詢機構:寧波維科精華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秘書辦公室
咨詢地址:寧波市柳汀街225號月湖金貿大廈20樓
咨詢電話:0574-87341480
咨詢傳真:0574-87279527
七、備查文件
公司2015年度股東大會決議
特此公告。
寧波維科精華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THE_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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