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代碼:600717 證券簡稱:天津港 公告編號:臨2016-020
天津港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度利潤分配實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并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重要內容提示:
● 扣稅前與扣稅后每股現金紅利
單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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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權登記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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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權(除息)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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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現金紅利發放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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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通過分配、轉增股本方案的股東大會屆次和時間
《天津港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利潤分配預案》經2016年4月28日召開的2015年年度股東大會審議通過。股東大會決議公告刊登于2016年4月29日的《中國證券報》、《上海證券報》和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www.sse.com.cn。
二、分配、轉增股本方案
(一)發放年度:2015年度
(二)發放范圍:
截止2016年6月22日下午上海證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記在冊的本公司全體股東。
(三)分配方案:本次分配以公司2015年12月31日股本總額1,674,769,120.00股為基數,向全體股東每10股派發現金紅利2.20元(含稅),計368,449,206.40元,剩余未分配利潤4,499,177,725.71元結轉至以后分配。
(四)扣稅說明:
1、對于持有公司股份的自然人股東和證券投資基金,根據《關于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5】101 號)、《關于實施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 【2012】85號)》的規定,在公司派發現金紅利時暫不扣繳所得稅,待實際轉讓股票時根據持股期限計算應納稅額,實際派發現金紅利為每股 0.22元。 持股期限(指個人從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轉讓交割 該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續時間)在 1 個月以內(含 1 個月)的,其股息紅利所得 全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實際稅負為 20%;持股期限在 1個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實際稅負為 10%;持股期限超過1年的,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征收個人 所得稅。個人股東及證券投資基金轉讓股票時,中證登上海分公司根據其持股期限計算實際應納稅額,超過已扣繳稅款的部分,由證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機構從個人資金賬戶中扣收并劃付中證登上海分公司,中證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個工作日內劃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稅款當月的法定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
2、對于持有本公司A 股股份的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股東,本公司將根據國家稅務總局于2009年1月23日頒發的《關于中國居民企業向 QFII 支付股息、紅利、利息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47號)規定,按照10%的稅率統一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稅后每股實際派發現金紅利0.198元人民幣。如相關股東認為其取得的股息、紅利收入需要享受稅收協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規定在取得股息、紅利后自行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
3、對于香港聯交所投資者(包括企業和個人)投資公司A股股票(“滬港通”),其現金紅利由公司通過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義持有人(香港中央結算有限公司)賬戶以人民幣派發,扣稅根據《關于滬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試點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81號)執行,按照10%的稅率代扣代繳所得稅,稅后每股實際派發現金紅利0.198元人民幣。
4、對于在中國注冊的居民企業的法人股東(含機構投資者),其股息、紅利所得稅由其自行繳納,實際派發現金紅利為稅前每股人民幣0.22元。
5、對于除上述類別之外的其他股東,本公司不代扣代繳所得稅,由納稅人自行繳納,實際派發現金紅利為稅前每股人民幣0.22元。
三、實施日期
(一) 股權登記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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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除權(除息)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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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現金紅利發放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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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分派對象
截止2016年6月22日(A股股權登記日)下午上海證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記在冊的本公司全體股東。
五、分紅實施辦法
1、公司控股股東顯創投資有限公司的紅利由本公司自行發放。
2、除上述股東外,其他無限售條件流通股的現金紅利委托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過其資金結算系統向股權登記日登記在冊并在上海證券交易所各會員辦理了指定交易的股東派發。已辦理指定交易的股東可于現金紅利發放日在其指定的證券營業部領取現金紅利;未辦理指定交易的股東紅利暫由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辦理指定交易后再進行派發。
六、有關咨詢辦法
咨詢機構:公司董事會秘書處
咨詢電話:022-25706615
傳真:022-25706615
地址:天津市濱海新區津港路99號
郵編:300461
郵箱:tianjinport@@tianjin-port.com
七、備查文件
公司2015年年度股東大會決議
特此公告
天津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二○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證券代碼:600717 證券簡稱:天津港 公告編號:臨2016-021
天津港股份有限公司
關于召開2016年第一次
臨時股東大會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并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經公司八屆二次臨時董事會審議通過,決定于2016年6月22日召開公司2016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公司分別于2016 年6月7日、2016 年6月8日在上交所網站、《中國證券報》和《上海證券報》披露了《天津港股份有限公司關于召開2016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的通知》和《天津港股份有限公司關于2016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更正補充公告》,并于2016年6月15日在上交所網站披露了《天津港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會議材料》。現根據有關規定,將公司2016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的有關事項再次提示如下:
一、召開會議的基本情況
㈠ 股東大會類型和屆次
2016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
㈡ 股東大會召集人:董事會
㈢ 投票方式:本次股東大會所采用的表決方式是現場投票和網絡投票相結合的方式
㈣ 現場會議召開的日期、時間和地點
召開的日期時間:2016年6月22日13時30分
召開地點:天津港辦公樓403會議室(天津市濱海新區津港路99號)
㈤ 網絡投票的系統、起止日期和投票時間
網絡投票系統:上海證券交易所股東大會網絡投票系統
網絡投票起止時間:自2016年6月22日
至2016年6月22日
采用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絡投票系統,通過交易系統投票平臺的投票時間為股東大會召開當日的交易時間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過互聯網投票平臺的投票時間為股東大會召開當日的9:15-15:00。
㈥ 融資融券、轉融通、約定購回業務賬戶和滬股通投資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資融券、轉融通業務、約定購回業務相關賬戶以及滬股通投資者的投票,應按照《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東大會網絡投票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執行。
二、會議審議事項
本次股東大會審議議案及投票股東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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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各議案已披露的時間和披露媒體
上述議案已于2016年6月7日在上交所網站及《中國證券報》、《上海證券報》披露。
2、特別決議議案:《天津港股份有限公司關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條款的議案》。
3、對中小投資者單獨計票的議案:《天津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提名獨立董事候選人的議案》。
三、股東大會投票注意事項
㈠ 本公司股東通過上海證券交易所股東大會網絡投票系統行使表決權的,既可以登陸交易系統投票平臺(通過指定交易的證券公司交易終端)進行投票,也可以登陸互聯網投票平臺(網址:vote.sseinfo.com)進行投票。首次登陸互聯網投票平臺進行投票的,投資者需要完成股東身份認證。具體操作請見互聯網投票平臺網站說明。
㈡ 股東通過上海證券交易所股東大會網絡投票系統行使表決權,如果其擁有多個股東賬戶,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東賬戶參加網絡投票。投票后,視為其全部股東賬戶下的相同類別普通股或相同品種優先股均已分別投出同一意見的表決票。
㈢ 股東所投選舉票數超過其擁有的選舉票數的,或者在差額選舉中投票超過應選人數的,其對該項議案所投的選舉票視為無效投票。
㈣ 同一表決權通過現場、上交所網絡投票平臺或其他方式重復進行表決的,以第一次投票結果為準。
㈤ 股東對所有議案均表決完畢才能提交。
㈥ 采用累積投票制選舉董事、獨立董事和監事的投票方式,詳見附件2
四、會議出席對象
㈠ 股權登記日收市后在中國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記在冊的公司股東有權出席股東大會(具體情況詳見下表),并可以以書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會議和參加表決。該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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㈡ 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㈢ 公司聘請的律師。
㈣ 其他人員
五、會議登記方法
出席會議的股東憑身份證(法人股東還應出示企業法人授權委托書、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上海股票賬戶卡;接受委托代理他人出席會議的,應出示本人身份證,同時出示委托人身份證、授權委托書(授權委托書詳見附件1)和上海股票賬戶卡,于2016年6月20日(上午9:00—下午4:00)至本公司董事會秘書處登記。異地股東可用信函或傳真方式登記。參會登記不作為股東依法參加股東大會的必備條件。
六、其他事項
㈠ 與會股東食宿及交通費自理。
㈡ 公司辦公地址:天津市濱海新區津港路99號
郵編:300461
電子信箱:tianjinport@@tianjin-port.com
聯系電話:(022)25706615
傳真:(022)25706615
聯 系 人:李靜波
特此公告。
天津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二○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附件1:授權委托書
附件2:采用累積投票制選舉董事、獨立董事和監事的投票方式說明
附件1:授權委托書
授權委托書
天津港股份有限公司:
茲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本單位(或本人)出席2016年6月22日召開的貴公司2016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并代為行使表決權。
委托人持普通股數:
委托人股東帳戶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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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簽名(蓋章): 受托人簽名:
委托人身份證號: 受托人身份證號:
委托日期:年 月 日
備注:
委托人應在委托書中“同意”、“反對”或“棄權”意向中選擇一個并打“√”,對于委托人在本授權委托書中未作具體指示的,受托人有權按自己的意愿進行表決。
附件2
采用累積投票制選舉董事、獨立董事和監事的投票方式說明
一、股東大會董事候選人選舉、獨立董事候選人選舉、監事會候選人選舉作為議案組分別進行編號。投資者應針對各議案組下每位候選人進行投票。
二、申報股數代表選舉票數。對于每個議案組,股東每持有一股即擁有與該議案組下應選董事或監事人數相等的投票總數。如某股東持有上市公司100股股票,該次股東大會應選董事10名,董事候選人有12名,則該股東對于董事會選舉議案組,擁有1000股的選舉票數。
三、股東應以每個議案組的選舉票數為限進行投票。股東根據自己的意愿進行投票,既可以把選舉票數集中投給某一候選人,也可以按照任意組合投給不同的候選人。投票結束后,對每一項議案分別累積計算得票數。
四、示例:
某上市公司召開股東大會采用累積投票制對進行董事會、監事會改選,應選董事5名,董事候選人有6名;應選獨立董事2名,獨立董事候選人有3名;應選監事2名,監事候選人有3名。需投票表決的事項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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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投資者在股權登記日收盤時持有該公司100股股票,采用累積投票制,他(她)在議案4.00“關于選舉董事的議案”就有500票的表決權,在議案5.00“關于選舉獨立董事的議案”有200票的表決權,在議案6.00“關于選舉董事的議案”有200票的表決權。
該投資者可以以500票為限,對議案4.00按自己的意愿表決。他(她)既可以把500票集中投給某一位候選人,也可以按照任意組合分散投給任意候選人。
如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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