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張 歆
分類監管對于金融機構的影響不言而喻。雖然指標不一,但多數金融子行業分類監管的核心都十分注重規模指標和效益指標,且注意動態調整。但是銀行業的分類監管中,目前仍然主要沿用“出身法”,根據各商業銀行的成立方式,分為大型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城市商業銀行以及農村商業銀行,并在此基礎上實施差異化的監管政策。
“這種按照歷史出身進行機構類型劃分并實施監管的模式,已經不能適應當前銀行業的發展現狀,削弱了市場對金融資源配置的決定性作用,不利于營造公平公正的市場環境,也不符合金融市場化改革的大方向”,全國政協經濟委員會副主任、北京銀行董事長閆冰竹指出,“優化銀行分類監管,成為深化利率市場化改革、提升金融服務實體經濟效能的應有之義和迫切所需”。
2013年7月份,《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金融支持經濟結構調整和轉型升級的指導意見》明確要求,探索優化銀行業分類監管機制,對不同類型銀行業金融機構在經營地域和業務范圍上實行差異化準入管理,激發不同類型商業銀行競爭活力,提高資金配置效率。
閆冰竹建議,由目前的“出身法”逐步過渡為以資產規模和監管評級為主要標準、能上能下的動態監管方式,以促進我國銀行業持續穩健發展。
閆冰竹指出,首先,應構建結構合理、層次分明、競爭有序的銀行體系。充分考慮商業銀行在功能定位、經營地域、業務復雜性等方面的發展現狀,結合銀監會《商業銀行全球系統重要性評估指標披露指引》,建議以資產規模為主要標準,結合監管評級,將我國商業銀行劃分為四類,即特大型商業銀行、大型商業銀行、中型商業銀行、小型商業銀行,形成合理的結構、鮮明的層次和有序的競爭。
其次,應引導商業銀行走差異化、特色化、精細化的發展道路。通過政策引導,明確各類銀行機構的發展方向和定位,制定和實施差異化政策,促進各類銀行業金融機構差異化發展。對于同一類型、相同評級的商業銀行,應實行相同的監管政策,充分體現監管政策的公平性與一致性。
此外,應實行能上能下的動態監管。宏觀經濟環境和商業銀行自身的不斷發展變化,客觀上要求銀行業分類也應實現動態調整。建議每隔5年左右定期對大、中、小型銀行分類標準進行評估,以考察分類標準是否需要調整,以及如何進行調整,并據此對商業銀行進行重新分類。
閆冰竹同時表示,在金融體系中,“中小銀行也是中小企業”,也面臨種種不平等競爭和社會歧視,特別是在利率市場化背景下將面臨更加嚴峻考驗。因此,從國家戰略層面,應當把大力發展中小銀行,作為緩解經濟下行、推動經濟可持續發展的戰略高度來思考。建議從鞏固銀行業改革成果和維護金融安全、服務小微企業、解決就業問題的戰略高度,重視中小銀行在利率市場化背景下的生存發展問題;給予中小銀行更加寬松的發展環境和更加差異化的政策環境,讓廣大中小銀行贏得尊重、受到鼓勵、更有尊嚴,不斷為金融體系注入生機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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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杜琰 SF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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