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導讀: 2015年4月8日,恰逢《宮鎖連城》開播一周年,備受關注的“瓊瑤訴于正侵權案”二審在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開庭。庭審現場雙方圍繞兩大爭議問題進行交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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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8日,瓊瑤訴于正抄襲案二審庭審現場。CFP
【經濟·法治】“瓊瑤訴于正案”二審開庭,庭審現場現兩大爭議
《中國經濟周刊》記者 張燕 鄒堅貞|北京報道
2015年4月8日,恰逢《宮鎖連城》開播一周年,備受關注的“瓊瑤訴于正侵權案”二審在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開庭。庭審現場雙方圍繞兩大爭議問題進行交鋒。
爭議一:瓊瑤是否是劇本的著作權人?
在此前的一審判決書中,北京市三中院認定瓊瑤是《梅花烙》劇本的作者及著作權人。但無論是一審還是二審,關于瓊瑤是否擁有《梅花烙》劇本的著作權,一直都是庭審現場爭議的焦點。
其實,電視劇《梅花烙》的片頭字幕顯示,署名編劇為林久愉而非瓊瑤。在一審庭審現場,于正代理律師就此質疑瓊瑤作為《梅花烙》劇本著作權人的訴訟主體資格。面對質疑,瓊瑤代理律師當庭表示,由于小說《梅花烙》先于電視劇《梅花烙》出版發行,而 “劇本和小說不可分離”,因此可認定瓊瑤同樣擁有電視劇《梅花烙》劇本的著作權。
在一審庭審現場,瓊瑤代理律師還出示了一份林久愉的“聲明書”,這份在2014年6月20日經過公證的聲明稱,《梅花烙》劇本系由瓊瑤獨立原創形成,瓊瑤自始獨立享有劇本的全部著作權及相關權益。對此,于正代理律師馬曉剛表示,該證據僅能表明瓊瑤自2014年6月20日后才擁有劇本著作權。
馬曉剛在接受《中國經濟周刊》記者采訪時表示,一審時,對方并沒有拿出能夠證明瓊瑤是《梅花烙》劇本著作權人的有效證據。因此在一審判決結束后,于正方面在臺灣地區“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查找到了23年前的登記資料。據馬曉剛介紹,根據臺灣地區法律,1992年起要求進行著作權登記,而在當年的記錄里,《梅花烙》劇本的著作權人并非瓊瑤本人,而是怡人傳播有限公司(下稱“怡人公司”)。
在今年4月8日的二審現場,馬曉剛向法院提供了一份由臺灣地區智慧財產局出具的函件。函件顯示,1992年《梅花烙》劇本是由怡人公司在臺灣登記注冊的,瓊瑤僅是《梅花烙》劇本的作者,而《梅花烙》劇本的著作權已經移轉到了怡人公司。
根據臺灣地區現行法律規定,著作創作人要進行著作權登記,并且著作權是可以轉讓的。而依照登記,《梅花烙》的著作權已經不在瓊瑤名下,而歸屬怡人公司。
馬曉剛向《中國經濟周刊》記者表示,瓊瑤方面故意隱瞞了1992年劇本創作之初關于權利主體的證明文件,讓一審法院認為她是一個完整的著作權人。而一審法院對這樣的重要事實卻沒有審查,就認定瓊瑤享有著作權。
“在一審庭審階段,我們五方代理人就著作權主體問題曾經向法院提出過數次異議,要求一審原告提交著作權登記資料,但一審原告沒有交,一審法院沒有審查。”馬曉剛說,“我們懷疑對方故意隱瞞真實情況,缺少最起碼的誠信。”
對于這份新證據,瓊瑤方面不予認可。她的代理律師王軍認為,從程序方面,對方提交的證據,超出了二審法院的舉證期限。而且,該登記書也不符合相關公證認證形式要求。
根據兩岸的司法協助規定,在臺灣地區形成的證據材料,應經臺灣地區的公證機關證明,并由公證機關將公證書交給海基會,再由海基會轉交至大陸有關方面。馬曉剛表示,新的證據正在提交中。
爭議二:認定侵權的依據存爭議
一審判決書顯示,法院在認定侵權上采用了情節“高度相似”性標準,法院認為, 用于比對的文學作品中,人物關系結合基于特定人物發生的故事情節高度相似,則可以認定侵害著作權成立。
在兩部作品的整體對比上,一審引入了“受眾感受度”作為考量因素。法院認為,在著作權侵權案件中,受眾對于前后兩部作品之間的相似性感知及欣賞體驗,也是侵權認定的重要考量因素。而以瓊瑤方提供的在新浪網等進行的受眾觀賞體驗相似度調查為參考,占據絕對優勢比例的參與調查者均認為電視劇《宮鎖連城》情節抄襲自原告作品《梅花烙》,法院據此推定,受眾在觀賞感受上,已經產生了較高的及具有相對共識的相似體驗。
對此,于正代理律師馬曉剛對《中國經濟周刊》記者表示,“網絡調查”沒有法律基礎,不可以拿來作為證據。
同時,馬曉剛也對有關“受眾感受度”的觀點表示無法理解。
“觀眾感知二者很相像是不準確的。事實上很多東西都很相像。”比如家庭倫理劇中婆媳關系總是很差,“誰寫都很相似,因為素材是一定的,表達是有限的。就好比攝影,兩位攝影家分別拍攝北海白塔,你能說因為相似就一定是后一張侵犯前一張著作權么?”馬曉剛說。
在馬曉剛看來,著作權很重要的一點特質叫做獨創性。在他看來,只要于正是獨立創作的,那么即使《宮鎖連城》中有些內容與瓊瑤的《梅花烙》存在類似的情況,也不能因此判定于正抄襲。
一審法官馮剛曾在庭后接受采訪時坦言,“瓊于案”在法律層面確實存在很多疑難問題,其中他就提到思想與表達如何科學、合理地界定。“著作權法保護的客體的具體元素,本案中原告主張的人物關系、特定情節以及特定情節串聯而成的整體,這些都是以往案件中不多見的。”馮剛表示,著作權法并未對保護的客體做明確界定,而本案在這方面提出了更細層面的標準,確定了著作權法保護的元素構成,這實際是對傳統的整體比對方式的一種突破。
在一審判決書中,除了引述瓊瑤方面進行的網絡調查外,法院在對比瓊瑤方面提出的21個關鍵情節后認為,《宮鎖連城》與《梅花烙》在內容上存在實質性相似。瓊瑤的代理律師王軍在接受《中國經濟周刊》記者采訪時也表示,法院認定于正侵權的一個理由,就是因為構成故事主要脈絡的關鍵性橋段、人物設定存在實質性相似。
而有關這一點,馬曉剛在二審現場提出了全新的比對結果。于正方面認為,對方在一審中提交比對結果時,有意識地忽略了故事情節中實質上不同的細節,造成了兩部作品實質性相似的假象。其實,《宮鎖連城》中共有900多個情節,而《梅花烙》中的情節數量也超過400個。
馬曉剛表示,從法律層面上來說,兩部作品是否存在實質性相似,并不能簡單依靠雙方提交的比對結果,是需要由法院來委托專門的鑒定機構來做出鑒定。至于一審判決中為何忽略掉了這一關鍵信息,他對此表示不理解。
“瓊于案”大事記
2014年4月15日,瓊瑤在微博中稱,由于正任編劇的電視劇 《宮鎖連城》 抄襲自己的 《梅花烙》 劇本。
同年5月28日,瓊瑤向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包括于正在內的五方被告立即停止侵權、消除影響、向其賠禮道歉并賠償經濟損失2000萬元。
12月25日,北京市三中院作出一審判決,判定被告于正侵權成立,要求其致歉并與其他4名被告連帶賠償原告500萬,同時出品單位應立即停止發行傳播 《宮鎖連城》。于正隨后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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