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2月,教育部發布工作要點,強調研究制訂民辦學校分類管理配套政策。隨即,“促進民辦教育健康發展”亦列于2015年中央政府工作報告中。
“當下,制度設計者正面臨著重要的選擇!敝袊褶k教育協會秘書長王文源說。
3月8日,《北京市教育委員會關于2015年義務教育入學工作的意見》正式實施,首次允許民辦學校提前及跨區招生,允許他們在5月24日之前提前完成跨區縣招生工作。這意味著,民辦校和寄宿制學校的招生也需在小學和初中入學服務系統中進行。這兩類學校將早于公辦校完成招生工作,一旦學生被錄取,他們就不能再參與公辦校的電腦派位或其他方式招生。
對此,民辦教育專家、信孚教育集團創始人信力建認為這是“利好”消息,但他進一步認為“政府應更為開放”,“不只幼、小、初,包括中專、大學等,都該讓民辦學校提前招生”,以解決“中國教育長期存在的供給不足、類別不足等問題”。
分類管理
如何實行營利性與非營利性分類管理,是中國民辦教育改革爭議的“最基本問題”,王文源對《財經國家周刊》分析:營利與否并非評估教學質量的標準,所以當下最為重要的考量,是能否“同時地、系統地、公允地、沒有歧視地完善出臺兩類學校的配套政策”。
1998年國務院頒布《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以來,民辦學校均以“民辦非企業單位”進行登記管理,以區分《民法通則》所規定的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企業四類法人。
2005年,財政部制定的《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又規定民辦學!安灰誀I利為宗旨和目的;資源提供者向該組織投入資源不得取得經濟回報;資源提供者不享有該組織的所有權”。
如此,民辦學校陷入尷尬。
早在2002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下稱《民促法》)便回避了民辦學校的營利與非營利爭論,代之以“合理回報”的規定:“民辦學校在扣除辦學成本、預留發展基金以及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取其他的必需的費用后,出資人可以從辦學結余中取得合理回報。取得合理回報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2004年,國務院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在規定民辦學校出資人“可以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時,從民辦學校的辦學結余中按一定比例取得回報”的同時,要求國務院財政部門、稅務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行政部門制定民辦學校享受的稅收優惠政策。
對比之下,王文源分析道,《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的規定“為民辦學校提取合理回報設置了制度上的障礙”。此外,雖《實施條例》要求相關部門制定民辦學校的稅收優惠政策,但在其未作分類管理的“民辦非企業單位”身份下,王文源說,10年來未有相關部門制定相關稅收優惠政策。
法規政策“打架”的后果,誠如全國政協副秘書長朱永新撰文所言:“合理回報”難以到位的同時,民辦學校背負的“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使得其一面常被作為企業征收營業稅、所得稅等,一面又在貸款的時候被執行事業單位“不得抵押貸款”的規定。
置身其中的信力建感受格外直接:“以前是夾縫中求生存,現在是條文中求生存!
《財經國家周刊》記者查閱教育部發展規劃司公布的最新兩年《全國教育事業發展統計報告》得知:2012年全國共有各級各類民辦學校(教育機構)13.99萬所,2013年為14.90萬所。雖民辦學校在一年內新增9057所,但其中8813所是投入規模相對較少的民辦幼兒園。朱永新直言:當民辦幼兒園撐起民辦學校的數據“繁榮”時,“在上海、浙江等民辦教育標志性省份,民辦學?偭繉崉t在不斷萎縮”。
嚴峻現實下,民辦教育最為基本的分類管理問題終在2010年提上日程。是年,《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以下簡稱《規劃綱要》)發布,在未直接否定“合理回報”制度的“謹慎”中,明確提出“積極探索營利性和非營利性民辦學校分類管理”。
一年后,2011年教育部啟動便制定《關于進一步促進民辦教育發展的若干意見》以配合《規劃綱要》的目標,并修訂《教育法》《民促法》《教師法》《高等教育法》4部法律,“合理回報”制度終被舍棄,取而代之以“民辦學校可以自主選擇,登記為非營利性或者營利性法人”。
《財經國家周刊》記者了解到,雖具體的分類管理方案仍未出臺,但2014年年底,名為《關于鼓勵社會力量興辦教育促進民辦教育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的方案已完成起草工作并報送國務院。
政校關系
雖然《民促法》及《規劃綱要》等相關法規均明確規定“國家保障民辦學校的辦學自主權”,但“最難解的問題是需要放權和主導放權的,均是政府部門”,21世紀教育研究院副院長熊丙奇說。
如此的政校關系,導致“民辦學校難以根據社會需要,自主調整學科、專業、課程,采取適合自己的人才培養模式”,所以,“民辦教育的改革關鍵,并不是民辦教育的轉型,而是政府的轉型”。
教育部副部長魯昕在2013年發表的《推進民辦教育健康發展》一文中分析說,在民辦教育的自主權難以保障的情況下,雖然教育內部落實了民辦學校與公辦學校的同等待遇,但“教育外部的法人屬性、稅費優惠、產權歸屬、教師保障等方面,仍存在不少政策和法律障礙,導致事實上存在對民辦教育的歧視現象。”
今年全國兩會上,關于“解綁”民辦教育的呼聲愈發強烈。全國政協委員、上海市教育科學研究院副院長胡衛的提案指出,“政校關系是辦學自主權能否落實的根本所在”,“包括教育、物價、財稅等有關部門,應依法落實民辦學校的辦學自主權,將招生、收費、課程設置、教師招聘、專業規劃等權利充分、完整地賦予民辦學校,不打折扣!
目前的情況是,以民辦教育改革廣受關注的北京西城區為例,《財經國家周刊》記者通過西城區教育委員會公開信息統計,自2007年至2013年,可查的民辦教育地方性法規便達7部,民辦學校在須“接受區、縣教育局(教育委員會)黨委領導”的前提下,其招生數量、課程設置、文憑發放以及校名、教材的選取等均列入限制范圍。
而在既有困境中,若不能全部放開,至少也要改變早在《民促法》中便明確的“自主招生”“自主設置專業”“自主制定收費標準”等3項自主權“在不同地區受到不同程度、不同形式、不同層面的束縛”,王文源說。
溫州樣本
2010年,溫州啟動教育部國家教育綜合改革試點項目。2011年,《中共溫州市委、溫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實施國家民辦教育綜合改革試點加快教育改革與發展的若干意見》出臺。因浙江為全國“唯一承擔民辦教育綜合改革試點”的省份,因此這一地方政策代表了民辦教育改革領域的制度重建。2014年底,《溫州市民辦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2015-2020)》通過專家組評審。
教育部國家教育發展研究中心主任王烽認為,溫州明確了營利性與非營利性的分類標準和登記管理辦法。具體說就是,溫州將非營利性的全日制民辦學校登記為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將營利性的全日制民辦學校則登記為企業法人。而分類管理實現后,民辦教育的投資、融資瓶頸便有了突破的可能。
王烽撰文分析說,溫州允許民辦學校的收費權、辦學權、著作權、商標權及知識產權都可用于質押的同時,更組建教育擔保公司并支持民辦學校依照國家規定利用捐贈資金和辦學結余設立教育基金。
《財經國家周刊》記者據溫州市政府公開信息獲知:至今,溫州共415所民辦學校完成營利與非營利性校分類登記(下一步目標為1600所),而民辦學校的專項獎補和購買服務資金則超過3.9億元;民間資本流入其教育領域的金額超過45億元。
此外,因“產權不清晰,合理回報政策缺失,是導致民辦學校難以穩定健康發展的重要障礙”,溫州在此方面作出了清晰規定,明確“出資財產屬于民辦學校出資人所有,出資人產(股)權份額可以轉讓、繼承、贈與,但學校存續期間不得抽回資金”,并對登記為民辦事業單位法人和企業法人的民辦學校實行不同的會計制度。
保證民辦學校出資人權益的同時,對民辦學校的教師權益,溫州也作出了更為具體的保障,提出“所有符合規定要求的民辦學校教師,均按公辦學校教師標準參加事業單位社會保險,享受與公辦學校教師同等的退休費、住房公積金、困難救助等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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