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經記者 徐杰 發自北京
十八屆三中全會以來,發展國有資本、集體資本、非公有資本等交叉持股、相互融合的混合所有制經濟成為改革重點。十八屆四中全會則指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本質上是法治經濟。
與此同時,被稱為依法治國“升級版”的《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為混合所有制的成功提供了法律保障。
在全國人大代表、萬豐奧特控股集團有限公司董事局主席陳愛蓮看來,混合所有制企業將成為我國企業的主要形式和典型形式,但在具體實踐中,存在不同法律沖突、公司設立繁瑣、稅法條款滯后、刑法條款保護不平等方面的問題。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法律環境亟需完善。
法律障礙
陳愛蓮認為,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目前不同法律存在沖突。在引入外資時,存在外資企業法與《公司法》的有關規定不一致的問題。如引入外資適用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在法人治理結構等方面與《公司法》不一致。
同時,公司設立繁瑣。目前像中石油、中石化[微博]、中國電信[微博]等央企集團實行分公司管理體制,法人財產權屬企業集團。實際操作中,不允許分公司作為投資股東與他方成立公司,使得合資公司設立程序繁瑣。
在納稅方面,存在稅法條款滯后。按現行稅法,納稅人如僅以實物(含材料、固定資產)出資,視同銷售,需繳納增值稅,增加了企業成立合資公司出資的成本。
另外,刑法條款保護不平等。按現行刑法規定,對于維護國有企業資產安全的刑法保護條款較多,比如刑法165條到169條就有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為親友非法牟利罪、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等,而非國有企業遇到同樣的問題卻沒有相應的刑法保護條款。
健全法律體系
針對解決不同法律沖突的問題。陳愛蓮認為,必須完善《公司法》,廢止外資企業法及相關法律,使有外資成分的公司與沒有外資成分的公司統一適用《公司法》,解決法律規定不一致和超國民待遇問題,為推進混合所有制經濟創造統一公平的法律環境。
對于解決公司設立繁瑣的問題,陳愛蓮表示,可以通過地方和部門立法、做好頂層設計、明確民企進入壟斷行業的時間表和路線圖、國家層面明確開放股權投資主體多元化的法律規定,制定實施細則和辦法、允許分公司作為出資人授權的股東主體與非公有資本成立合資公司。
至于解決稅法條款滯后的問題。陳愛蓮稱,進一步完善多種形式出資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的稅收政策,減免出資稅費,減輕企業出資成本。
此外,在解決刑法條款保護不平等的問題方面,陳愛蓮建議,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市場主體要求平等,法律就理當順應市場經濟的要求,確立并維護市場主體的平等地位,若《刑法》不因勢而變,為市場主體提供平等的保護,將會挫傷非公有制經濟主體發展經濟的積極性。
已收藏!
您可通過新浪首頁(www.sina.com.cn)頂部 “我的收藏”, 查看所有收藏過的文章。
知道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