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燕
據媒體報道,今年5月底是廣東治理“裸官”的截止時限,廣東省委曬出了成績單:共查出1000多名“裸官”,其中200多人選擇遷回家人;共對866名“裸官”調崗,包括9名市廳級官員;僅江門一地,被調崗的“裸官”就達128人。知情專家介紹,高層對“裸官”治理的思路已經很明確:不能身在曹營心在漢,魚和熊掌不能兼得。
“裸官”不得提拔,這次動了真格。2014年1月,中共中央印發的《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明確規定,對配偶已移居國(境)外,或者沒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國(境)外的,不得列入考察對象。
“裸官”或許會叫冤:我是“裸官”但不一定是貪官,做貪官的也不一定都是“裸官”。
有觀點也認為如果單純對“裸官”出臺過于苛刻嚴厲的制度,不一定就能起到防治腐敗的作用。相反,如果對權力的制約和監督到位,就算有大量的“裸官”,也同樣可以防止大面積的貪腐。
類似的觀點多少有點道理,但“不能身在曹營心在漢,魚和熊掌不能兼得”——這既符合公眾的期待,也順應現代政治常識,早該如此。
規定很好,可如何落實不僅僅是嚴格執行那么簡單,也是個技術和現實難題。畢竟,目前對“裸官”的認定,主要來自于內部的登記管理,缺乏外部的監督和制約,容易流于形式。雖然規定了對隱瞞將嚴肅處理,但恐怕依舊會有官員計算“得失”后,選擇不如實登記、報告。對此我們還得拿出辦法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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