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萃
本報北京3月11日訊記者周萃報道就民營銀行首批試點工作,銀監會副主席閻慶民今天強調指出,試點民營銀行工作應突出試點銀行的優質性,體現競爭性;保障試點銀行的持續性,體現永續性;認識試點銀行的風險性,體現安全性。
閻慶民表示,根據各省市上報的方案,擇優確定發起主體,科學合理設計股權結構和治理機制對保證試點銀行的優質性至關重要。首先,總的導向是支持公司治理結構完善,社會聲譽、誠信記錄和納稅記錄良好,經營管理能力和資金實力較強,財務狀況良好,有效控制關聯交易的民營企業入股。其次,發起主體入股應堅持誠信、審慎原則。本次試點發起的企業應是在中國境內注冊,初選是不易受經濟周期影響的行業,具備相當實力、處于行業領先地位的民營企業集團,在集團下還設立了多家企業實體。在入股銀行時,應選擇持續經營的良好主體,以自有資金入股,避免代持的情況。再次,發起企業的主要控股、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作為試辦民營銀行的終極受益人和剩余風險承擔者,應為中國公民且不得持有綠卡(外國永久居留權),保證試點能夠經受監管部門和社會公眾的監督與檢驗。
為了保證試點銀行的持續穩健經營,第一,發起主體要考慮成熟,做好長期投資、持續經營的打算。為了保證股權穩定性,銀監會將要求發起主體承諾5年的股權鎖定期,5年內發起主體持股不得轉讓。這也是對商業銀行主要股東的基本要求,不是對民營銀行的特殊規定。第二,要合理設定試點銀行發展目標,摒棄單純追求資產規模、市場份額的粗放型經營觀念,在特定領域做專做精。第三,要尊重銀行經營的普遍規律和審慎文化。第四,政府要為銀行持續經營創造良好環境,做到“到位不越位”,即政府不干預銀行業務經營,支持試點銀行守法合規經營,配合做好風險防范化解工作。
銀監會要求發起主體對試點銀行要有清醒理性的認識,對將要承擔的風險責任有充分的估計,準確把握市場和政策環境,深入分析自身實力和優勢,合理確定經營策略和目標,杜絕道德風險。試點初期不先行制定統一規則,由發起主體自主創造自擔風險的模式,自愿承諾承擔經營失敗的剩余風險,對存款或其他債權實行全額或差額賠付,相關賠付責任應有健全的法律手續,明確、充分的體現在銀行章程中,確保自擔風險的實現形式合法、有效。發起企業、終極受益人和剩余風險承擔主體應承諾接受銀行業監管部門的延伸監管,定期報告其業務經營、資產負債,特別是凈資產的變動情況,以確保銀行股東及實際控制人持續保有流動性支持和存款賠付能力。防止相關風險責任人通過轉移財產等方式規避賠付責任,避免自擔風險承諾被“懸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