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業融資發展報告:中國現狀及亞洲實踐”課題項目由博鰲觀察、中國光大銀行[微博]、中國中小企業發展促進中心聯合發起,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金融所副所長巴曙松[微博]擔任項目主持人、首席經濟學家。新浪財經和新浪微博為獨家網絡支持。以下為報告摘錄:
無論是發展中國家還是發達國家,都正面臨或曾經歷過小微企業融資難的問題。尤其是在2008年金融危機之后,貿易保護主義泛起,企業出口受阻,生產成本上升,小微企業的融資難問題更加凸顯。為了解決這一問題,亞洲各個國家都在進行有益的探索。實踐經驗表明,健全的法律體系和差異化的政策保護、全面的政府服務管理體系、完善的金融基礎設施是小微企業融資問題能得到較好解決的三個主要因素。
(一)健全的法律體系和差異化的政策保護
小微企業法律體系
小微企業群體雖然在國民經濟中占有很重要的地位,但是就個體而言卻規模有限,是市場的弱勢方。所以很多國家支持小微企業,首先從法律入手。
健全的法律體系首先體現在對小微企業地位的確定上。亞洲各國一般通過制定《中小企業基本法》之類的法律來確立小微企業的地位和發展方向,在此基礎上再逐漸延伸出其他相關法律,因此《中小企業基本法》是健全小微企業法律體系的基礎。
其次,健全的法律體系應關注小微企業的競爭弱勢地位。抑制大企業進行惡性競爭的法律早在19世紀末就在美國出現,當時的反托拉斯法世界聞名。亞洲國家,特別是日韓,也吸收了該思想,早在20世紀中期就開始構建反壟斷體系,該法律體系在后來深深地影響了小微企業的發展。與此同時,這些法律還鼓勵中小企業間互相競爭,促進整個中小企業群體健康發展。圖表10-8總結了亞洲部分國家在保護中小微企業過程中制定的相關法律。
最后,健全的法律體系促進小微企業多渠道融資。股票、債券等直接融資的相關立法可以產生雙重作用:一方面使大型企業能以更便利、更低的成本獲得股票和債券等直接融資,從而減少大型企業對銀行貸款的依賴,進而給小微企業貸款騰出空間;另一方面可以降低小微企業直接融資的門檻,從而多渠道解決其融資困境。如臺灣地區,按照其法律,大公司上市融資非常方便,只需達到一定的資本額即可。另外,韓國1998年通過的《資產證券法》使中小企業專用資產流通性證券(ABS)得到了空前發展,只用了一年時間,中小企業專用資產流通性證券(ABS)就占了整個韓國債券市場的22.1%。
小微金融政策的差異化保護
因為小微企業在正常融資中受到“特殊”對待,所以很多國家針對小微金融機構或者農村金融機構實行差異化的監管政策、貨幣政策和財政政策。其中一個主要方式,就是對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的中小微貸款業務份額進行限制。這主要是因為,在貨幣政策緊縮時,往往首當其沖被縮減的就是金融機構的小微企業貸款份額。圖表10-9 顯示了亞洲部分國家關于銀行小微企業貸款比例的相關規定。
小微企業一般都很脆弱,在危機中更需要差異化保護。2008年金融危機爆發之后,亞洲各國在第一時間不約而同地推出扶持中小企業貸款的差異化政策。各國的差異化扶持政策中,雖然沒有再次明確提出銀行對中小企業的貸款比例,但是其最終要保護的還是中小企業的信貸規模,盡量不讓緊縮的信貸蔓延到中小企業信貸領域。圖表10-10 總結了危機后印尼、日本、韓國在中小企業融資上的舉措。
除了對小微企業的信貸量進行保護外,亞洲各國還在財政政策方面對小微企業實行了差別化的對待,主要體現在稅收方面的優惠。在亞洲,內源融資是絕大多數小微企業最主要的融資方式,所以通過稅收減免,可以提高小微企業的稅后利潤,進而增強其內源融資的能力,這也是確保小微企業資金充足的一種有效方法。下表列示了亞洲部分國家在金融危機后對中小企業實施的稅收激勵政策。
(二)全面的政府服務和支持體系
政府在小微金融體系中的角色應該是一個全面的服務者,既協助小微企業獲取融資、加快發展,又要協助貸款機構降低風險,因此可以說政府是整個小微企業融資環境的締造者。亞洲很多國家主要通過建立全面的服務機構體系支持小微企業發展,同時也注重建立合理的風險管理和補償機制來增強貸款機構的貸款意愿。
小微企業的服務體系
20 世紀初,世界很多國家和地區開始在政府內設立小微企業服務機構,構建小微企業服務體系。服務體系主要分為兩種:一種是高度統一的服務體系;另一種是多元化的服務體系。美國實行的是高度統一的服務體系,而亞洲各國主要實行的是多元化的服務體系。在多元化服務體系中,國家把不同的服務職責交給不同的服務機構。多元化管理的優勢在于業務專業化、服務具體化。在這方面,香港地區的經驗很值得中國大陸借鑒。香港政府從60 年代開始,就注重對中小企業服務機構的建設。
如圖表10-12 所示,香港政府目前已經形成了從政府機構到半官方的法定機構、聯合會、商會等非營利組織和社會中介機構共同構成的管理和服務體系。主要服務機構有:政府的工業貿易署、貿易發展局、生產力促進局、中小型企業委員會及各類工商組織和商會。與香港地區類似,菲律賓、韓國等國家也分立中小企業管理服務機構,以適應小微企業的多樣化要求。其中,韓國在2012 年12月正式把國家的中小企業廳升級為中小企業部,總統表示以后要把政府支持重點從大企業轉到中小企業上來,把小微企業服務體系提升到一個很重要的戰略地位。與此同時,全球區域合作的小微企業服務機構也在不斷建立。以亞太地區為例,從 1994 年至今,APEC 中小企業部長級峰會已經連續舉行了19 年,并在APEC 內部設立了中小企業工作組,力爭為中小企業發展創造良好的外部環境。在2012 年峰會制定的2013~2016 中小企業組戰略規劃中,將拓寬中小企業融資途徑、提高中小企業融資能力作為其工作目標之一,并制定了相關細則小微貸款的風險管理和補償機制
政府在向小微企業提供全面服務的同時,也要關注金融機構在提供小微企業金融服務時的風險管理和補償機制。根據各國做法,風險管理和補償機制主要體現在對金融機構小微企業的不良資產處置優惠以及對金融機構的風險補償方面。
完善的不良資產處置制度是銀行提高資產質量的重要保障之一。增強銀行確認貸款損失和核銷損失的自主權,能有效地促進銀行拓展業務,提高銀行抗風險的能力,進而提高銀行的競爭力。此外,給予銀行對小微企業貸款重組自主權,能夠有效避免還款困難的小微企業的生存狀況進一步惡化,有效盤活其還款能力。如日本金融廳在2008年11月就放寬融資條件和債權處理出臺新規定:如果有可行性較高的根本性經營重整計劃,即使在貸出條件上有所放寬,也不屬于條件放寬債權(不良債權) ,不需要公開。
其次,提供風險補償是提升商業銀行向小微企業貸款意愿的有效機制。小微企業的經營風險相對較大,銀行又是風險偏好度較低的金融機構。如果要將兩者匹配在一起,可以通過風險共擔或補償機制來實現。對于商業銀行開展小微企業信貸,各國都建立了政策性風險補償制度,這種風險補償制度可以簡單地分為貸前風險補償和貸后風險補償兩類。貸前風險補償和貸后風險補償的資金來源大部分都是財政撥款,此做法在日韓比較廣泛。
(三)完善的金融基礎設施
小微企業融資難的一個重要原因就是自身的資信水平較低,信息不透明程度更為嚴重,從而造成小微貸款機構難以控制小微企業信用風險的現實情況。如果要小微企業徹底改變這些特點是不切實際的,但是從信用擔保體系、征信系統以及創新融資技術等方面入手建設完善的金融基礎設施,將在很大程度上提高小微企業融資的可獲得性。
信用擔保體系
信用擔保體系能簡單有效地降低小微貸款機構對小微企業的不信任程度,該體系的建設是小微金融基礎設施完善的重要一環。從國際經驗看,擔保體系較為完善的國家往往是亞洲國家,這主要是因為東西方金融體系的主導思想有所差異。歐美等國的市場主導思想較為盛行,故擔保體系的發展不如亞洲國家。
亞洲擔保體系建設較為完善的國家有日本、韓國、馬來西亞等,從這些國家的成功經驗中可以得到以下幾點啟示:
一是政府在小微企業擔保體系中處于主導地位。在亞洲,無論是發達經濟體,還是發展中國家,政府始終是小微企業信用擔保體系的主要推動者。日本是最早建立小微企業信用擔保體系的國家之一,其擔保體系主體就是由政府建立的信用保證協會,其資金來源于政府投入、金融機構捐助和公共資金導入,其主要負責對擔保申請的評估、處理和批準。韓國信用擔保體系主體為信用擔保基金會聯盟,成立于2000年,由小城市和鎮政府資助,有資本金11億美元,主要為新建中小企業服務。
二是普遍建立了分散和規避風險的機制。一般國家小微企業信用擔保機構不實行全額擔保,而是根據貸款規模和期限進行一定比例的擔保,在擔保機構和承貸銀行之間分散風險,在韓國、美國等國家都是如此。此外,在相關法律制度中明確規定擔保相關指標,如擔保放大倍數、擔保貸款期限等。這些指標并不是通過市場博弈形成的,而是由國家綜合各種因素制定的。同時也可以建立再擔保機構,如日本(見圖表10-14),在信用保險協會擔保的基礎上,在1958年建立企業保險公庫,對信用保險協會的部分擔保進行再擔保。這樣可以分散部分擔保協會承擔的風險。
三是健全小微企業信用擔保的相關法律制度。健全的法律體系和完善的法律環境使擔保機構無論是信用擔保業務的開展,還是擔保行業的運作,均有法可依,這是信用擔保行業得以順利發展的重要條件之一。對于企業信用擔保法律的立法模式,以日韓為代表,以單行法律法規形式加以規范,如日本的《中小企業基本法》、《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協會法》和《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公庫法》,與此相配套還頒布了《信用保證協會法施行令》和《信用保證協會施行規則》。
四是擔保機構的專業化。由于小微企業信用擔保行業是國際上公認的專業性極強的高風險行業,專業化是擔保機構運營的必要條件。擔保機構的專業化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方面是擔保機構對于多元化的擔保對象制定不同的擔保計劃。例如,馬來西亞針對不同小微企業對象建立三種信用擔保計劃(圖表10-15)。另一方面是發展信用評級系統,如韓國信用擔保基金制定了專門的信用評級系統——公司信用評級系統(CCRS),按照十級信用等級體系進行評級打分,其他許多金融機構和企業也利用CCRS進行信用管理和銷售。
征信體系
征信體系的建設也是解決小微企業信貸過程中信息不對稱、提高小微企業融資可得性的關鍵金融基礎設施。在中國只有一套央行征信系統,主要使用者為各大銀行,而其他涉及小微金融貸款的機構很難接入該系統,從而使小微金融服務機構無法準確評估風險。而從外國的經驗來看,發展私營征信機構和專門征信機構是建立小微征信系統的較優途徑。
在很多國家,私營征信機構是市場主導型的公司,不僅很普遍,而且公信力很強,小微企業只要支付足夠的費用,就可以獲得具有公信力的評級,這樣,即使小微企業不進入公用征信系統,仍然可以憑借客觀的評級獲取合理的貸款。例如印度私營征信機構比較發達,國際著名的鄧白氏(D&B)和惠譽(Fitch)都在印度有分支機構,其中鄧白氏85%的業務來自印度的中小企業。另外本土的SMERA、Onicra和BWR三家公司的主營業務都是為中小企業和個人進行評級。
另一種方式是建立專門的小微企業征信機構,發展專門的小微征信機構實質是建設有針對性的征信系統。例如,新加坡由小微企業協會與商業評級機構共同出資設立小企業征信局,專門從事小企業信用征集的商業性服務,提供貸款風險指數、行業風險指數等產品。印度專門為中小企業貸款服務的國家小產業銀行與印度信用信息局聯合建立了中小企業評級公司,為貸款的中小企業進行評估和監控。
小微金融模式創新
除了信用擔保體系和征信體系的建設,在小微金融模式上的創新也是國外重視發展小微金融基礎設施建設的一個亮點。小微企業資金需求市場巨大,作為供給方的金融機構一直在不斷進行技術創新來克服信息不對稱和無抵押、輕資產等因素造成的障礙,努力將小微企業融資發展成為持續盈利的業務。在小微金融模式創新中比較有代表性的有韓國的中小企業評分系統、孟加拉的小組聯保模式和新加坡的“信貸工廠”模式(圖表10-17)。
小微金融的創新著重點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第一,提高信息透明度的創新。例如信貸工廠模式是派遣專人對小微企業進行獨立監督,從而在了解企業信息上更具優勢,大大減弱了小微企業和貸款機構間的信息不對稱。同時存在利益激勵,使得貸款機構的工作人員和小微企業進行勾結瞞騙的可能性降低。
第二,流程化、批量化處理小微企業貸款。無論是中小企業信用評分系統,還是信貸工廠模式,都是主張流程化、批量化處理小微企業的貸款業務。這樣既是節省成本,也提高效率,但這不代表放棄對風險的控制。流程化和批量化都是基于小微企業的狀況的相似性而實施的。
第三,建立專門的風險評估模型。商業銀行的貸款違約風險評估體系不完全適用于小微企業,很多國家都很重視中小企業和個人信用風險評估模型的研發,如1995年Fair. Issac and Robert Morris Association(RMA)就開發出世界上第一個小企業信用評分服務(Small Business Scoring Service,SBSS)模型。它基于非常復雜的信息,但是實用性非常好,韓國已經完全接受了該模型并進行了本地化的改造,中小企業信用評分系統就是該技術的改造結晶。現在韓國銀行業都使用該系統對中小企業貸款進行風險評估,在提高中小企業貸款效率的同時,也降低了中小企業貸款的信用風險。
綜上所述,小微企業融資的國際經驗提示我們,小微企業需要法律保護和政策上的差異化對待,其融資需要政府的全面服務和管理,小微金融基礎設施更需要不斷完善和創新。相比之下,中國的小微企業融資體系才剛剛起步。亞洲各國在經濟、社會、文化等方面的情況和中國非常相似,因此亞洲各國的經驗具有很強的借鑒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