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渤海溢油索賠訴訟質疑:為何只告康菲不告中海油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8月19日 03:17  21世紀經濟報道

  胡雅君 劉倩伶

  國家海洋局在渤海漏油事故發生兩月之后,終于走出了訴訟的第一步。

  國家海洋局網站8月16日公布《關于公開選聘渤海溢油索賠案件法律服務機構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公告》稱,面向全社會公開選聘以1家法律服務機構為主、3至4家法律服務機構為輔的法律服務團隊,代理國家海洋局北海分局訴美國康菲石油(中國)有限公司一案。

  記者多方采訪了解到截至目前北京環助律師事務所已決定應聘。該所執行副主任戴仁輝表示,目前正在準備律所的資質證明材料,以便在20日報名截止前及時遞交。

  采訪中也有律師界人士坦言海洋局招募的條件太苛刻,真正達到者寥寥,并且下一步即使展開訴訟,也應該引進NGO、專家等民間力量參與法律訴訟環節。

  獨立研究機構司法高等研究所司法研究中心主任李剛此前曾考慮,如果國家海洋局不提起訴訟,他將以行政不作為起訴國家海洋局。

  他承認國家海洋局此舉值得贊賞,但更多惋惜“在這之前,有些損失本可避免”,但由于法律缺失、監管無力、部門之間缺乏協調等原因,生態損失“被擴大”,漁民利益“被傷害”。

  對此間種種記者試圖采訪屬地監管方國家海洋局北海分局,辦公室當班人員稱,新聞辦主任劉鳳林“已經出海,沒有信號。先把采訪提綱發到郵箱”,因此進一步的消息只能延后。

  律師團門檻

  《公告》稱,應聘機構應具備11項資質要求,包括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注冊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法律服務機構;應具有涉海案件的代理經驗,近5年代理的涉海案件勝訴率不低于80%;應聘機構應擁有從事環境、資源索賠案件的專業律師和辦理海洋類案件的專業律師等。

  獨立研究機構司法高等研究所司法研究中心主任李剛認為,該案關系重大,要求高素質律師參與可以理解,但資質要求部分條件“似乎不盡合理”。

  李剛舉例說,比如要求代理案件勝訴率達到80%,而實際上,在他看來,律師服務客戶的質量和能力,跟勝訴率沒有直接關系。

  對于《公告》要求應聘機構應擁有具有豐富涉外案件辦理經驗的專業律師,有較強的英語能力。他指出,此次渤海漏油案件將按照中國法律由中國法院審理,即使康菲公司提交證據有外文,按照法律規定也必須翻譯為中文。對于國家海洋局要求律師外文水平較高,他認為我國有些律師在海洋訴訟方面業務水平高但不一定外文就好,即使外文不好也可通過翻譯彌補,不能把這批人攔在門外。

  此外,《公告》要求“應聘機構應擁有從事環境、資源索賠案件的專業律師和辦理海洋類案件的專業律師”,李剛認為此案件為環境侵權案件,參與的律師未必需要對海事方面法律精通。

  “《公告》整體讀完,感覺條件過高,一些適合代理此案的律師可能無緣參與。”李剛表示,最早看到消息時,本想參與,但仔細對照報名要求,發現并未全部達標,只能遺憾地被“排除門外”。

  為何只告康菲?

  “為何只告康菲一家?難道中海油沒責任嗎?”在北京理工大學司法高等研究所主任徐昕看來,此前國家海洋局的發布會上,只認定康菲為責任方其實已經預告了此后事故追責走向,將與產權方中海油“徹底絕緣”。

  國家海洋局海洋環境保護司副司長王斌在此前發布會上曾表示,依據《海洋石油勘探開發環境保護條例》和《海洋環境保護法》,在石油開采生產作業中,溢油事故的責任由作業者來承擔。

  而康菲公司是在我國境內注冊的獨立實體,也是發生此次溢油事故的蓬萊19-3油田的作業者,應該承擔溢油事故的法律責任;至于中海油在此次事故中的責任,王表示,要根據其與康菲公司簽訂的石油合同確定。

  對此全國律師協會環境與資源法委員會委員夏軍稱,“按照中海油與康菲的合同確定中海油有沒有責任”這個說法本身就是錯的。

  他指出,《侵權責任法》第68條明確規定“因第三人過錯污染環境造成損害的,受害人可以向排污者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第三人請求賠償。排污者賠償后,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此次事故中中海油是第三人,如果中海油對于作業者康菲公司存在監管不力等過錯,就應承擔賠償責任。”夏軍指出。

  夏認為,按上述條款,康菲公司無論主觀是否過失,都對后果承擔“無過錯責任”,而中海油則承擔“過錯責任”,

  即如果中海油確有主觀過錯,即使二者在協議中寫明中海油免責,也無法對抗被侵權者的索賠要求。

  “被侵權者完全有權向中海油提起訴訟。”夏軍強調, “蓬萊19-3”油田中海油擁有51%權益,屬控股方。按照國際慣例,產權方比作業方承擔更大責任。他以墨西哥灣漏油事件為例,事故由BP公司的作業方瑞士越洋鉆探公司引起,但在最后責任承擔上,BP公司為此事件付出200億美元賠償代價。

  引入第三方監督

  “無論最后選哪個律所,都應該適當吸收環保公益組織參加。”徐昕建議。

  徐的理由是,在訴訟過程中,律所受商業利益和政府部門壓力影響,很可能“只聽國家海洋局指示,忽視公益訴求”,而案件本身涉及眾多公益問題,對于生態災難相關索賠方面,海洋局可能關注有限。

  決定報名參選的北京環助律師事務所執行副主任戴仁輝指出,按照我國法律規定,環保NGO可以代表公眾提起公益訴訟,提出停止侵害和恢復生態的要求,但無權代表公眾利益主張賠償。

  考慮到這一點,在具體的參與方式上,徐昕建議,環保組織可以作為法律服務機構的一部分,幫助海洋局進行訴訟。“在這當中,利益中立的環保組織可以起到一個第三方監督制衡的作用。”

  在后續索賠上,除了引入環保NGO力量,戴仁輝還呼吁,讓專家也以獨立身份參與到污染事故調查損害鑒定中。

  戴介紹國外對于此類重大環境污染事故,通常是請有關專家參與事故調查,讓其以專家證人身份出庭,專家根據自己的研究說明污染的損害程度,最后由法官綜合裁決。

  他建議對于此類重大且技術復雜的海洋污染事故,應成立專家委員會,通過專家意見評估損害賠償額度。

  監管之問

  “6月份出事,7月份公告。”李剛指出,事故發生第一時間信息披露被嚴重忽視。據他了解到,受此次事故影響嚴重的河北昌黎縣,在6月污染發生之后,發生大量貝類死亡,但當時漁民不能確定污染源自哪里,對死亡的養殖產品也沒有作為證據保留下來。

  等到7月海洋局發布漏油事件,漁民意識到損失原因,想要索賠,但缺少證據,難以求償,“這個損失誰來負責?”

  李指出,事故發生后信息公開嚴重滯后一定程度上和我國法律規范缺失有關。我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雖然規定政府對于重大公共事件應對處理的情況要主動公開,但條例未有具體處理細則和解釋,要公開哪些應對處置信息,何時公開及公開頻率都未規定。

  此外,《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對不公開、延遲公開、公開錯誤信息、拒絕公開這類事件也缺乏明確有力的處罰手段。

  業內人士指出,在重大事故信息公開方面,《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突發事件應對法》、《生產安全事故信息報告和處置辦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規中,對于重大事故只著重規定要上報,但對何時告知公眾、怎樣告知,也無程序性要求,對于瞞報更無追責性條款。

  “不僅僅是法律問題,還有監管體制問題。”夏軍指出,在污染事故后續索賠中,當地漁民要索賠,離不開海洋局對污染的監測數據,更離不開農業部的調查報告和鑒定結論。

  “這些暴露出的中國海洋污染事故應對處理的缺陷。”夏指出,在我國,環境部、海洋局、海事局、農業部、軍隊、環境部,五個部門都負責一定的海洋監督管理職能,部門之間互相封鎖、互相掣肘,最終污染受害人成為犧牲品。”

  他建議國務院應成立應對重大環境事件總指揮部,日常辦事機構可設在環境保護部,以整合協調環境監管、事故處置各部門的資源,提高事故應急處理能力。

  “填補法律漏洞和改變監管體制設計是長遠之計,目前可以立即做的,是海洋局對康菲和中海油進行行政處罰”。徐昕認為,對于海域污染的監管和處罰是國家海洋局責任,相比索賠訴訟周期長、程序復雜,行政處罰更方便快捷。

  “為什么只做難的訴訟呢?盡快把容易的行政處罰趕緊做了吧。”徐呼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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