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6月29日電 中國社會科學院財政和貿易經濟研究所29日對外公布了中國個人所得稅“綜合與分類相結合”改革的漸進式方案。中新網財經頻道獲悉,方案核心是以已經實施的年所得超過12萬元納稅人自行納稅申報制度為基礎,通過對部分所得項目適用綜合稅率表進行年度匯算清繳的方式,對已經進入自行申報范圍的納稅人先行實施綜合計征。
社科院:應對年收12萬以上人群實行綜合征稅媒體來源:東方衛視《東方新聞》據悉,從第九個五年計劃制定并啟動開始,“綜合與分類相結合”便成為中國個人所得稅改革的目標。迄今,已經跨越四個五年規(計)劃。但是,在種種因素的制約下,這一改革目標始終停留于研究層面,而未獲多少實質性進展。
社科院表示,鑒于當前中國收入分配領域矛盾的解決或者緩解已經不容再拖;牽涉個人所得稅的幾乎所有的問題或矛盾,都須在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改革框架內求得解決。如何盡快地邁出走向“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腳步,讓建立在綜合計征基礎上的個人所得稅制度“落戶”中國,已成為迫在眉睫之舉。
在此背景下,中國社會科學院財政與貿易經濟研究所經過歷時兩年多時間的調研,在全面而系統地總結有關個人所得稅的國際經驗以及中國國情的基礎上,設計完成了一套實施中國個人所得稅“綜合與分類相結合”改革的漸進式方案,簡稱“財貿所方案”。
其基本思路是,以中國現階段稅收征管的約束和未來發展為前提,以經濟全球化背景下國際稅收競爭和主要市場經濟國家個人所得稅的改革趨勢為參照系,立足中國具體國情,在現行分類所得稅制要素保持穩定的基礎上,以相對較小的征管成本引入綜合制因素,盡快建立初始的“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制度;以此為基礎,隨著個人所得稅征管機制的不斷完善,通過保持初始改革方案的可拓展性,實現由初始方案向目標方案——未來的“綜合與分類相結合”個人所得稅制度——的過渡。
為避免因所謂征管條件不到位導致的阻礙,漸進式改革初始方案的核心,是在保持現行分類所得稅制框架基本穩定的前提下,以已經實施的年所得超過12萬元納稅人自行納稅申報制度為基礎,通過對部分所得項目適用綜合稅率表進行年度匯算清繳的方式,對已經進入自行申報范圍的納稅人先行實施綜合計征。
本方案的最大優點在于,既可控制自行申報納稅人的初始規模,又可較好的利用既有制度框架。與分類所得稅制相比,在有利于加強對高收入者的稅收調節力度的同時,具有較好的可拓展性。
另一方面,隨著個人所得稅征管條件和征管機制的逐步完善,通過積極創造條件,實現由初始方案向目標方案的過渡。其主要內容包括:(1)隨著居民收入的增長,適用自行申報綜合計征納稅人的數量將逐步增加,由此可以實現“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稅制適用范圍的穩定擴張;(2)隨著征管條件和征管機制的完善,逐步調整擴大納入綜合范圍的所得項目,同時兼顧效率損失和國際稅收競爭的影響;(3)適時引入差別扣除項目,條件成熟時允許以家庭為單位申報納稅,同時著力避免稅制的復雜化以控制征管成本;(4)適時調整分類計征所得項目與綜合計征所得項目的稅率結構,使兩者更好地銜接并使稅負分布更為公平。
他們期望,這一方案,能夠有助于深化當前圍繞個人所得稅改革問題的討論,能夠切實推進個人所得稅改革邁出實質性步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