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觀察網 記者 陳文雅 “房產稅的征收方式可能將會是房產稅制度面臨的最大挑戰。”一位稅務人士向記者透露,在房產稅征管的具體過程中,從應稅額的認定到稅源的跟蹤管理等方面,很多問題有待在實踐中摸索解決。
“以前的稅種基本都沒有遇到這種問題。對于稅源同樣分散的一些稅種,例如個人所得稅和車船稅,絕大部分個人所得稅是由納稅人所在企業代扣代繳的。車船稅則可以和車船年檢制度結合起來。房產稅涉及面就更廣了,要求房產、建設、物管、街道等機構信息聯網,協同工作,但目前來看,地稅部門還沒有辦法及時了解房產登記資料及變動情況,尤其是個人擁有的房產,還依賴于逐戶人工丈量、測算,摸稅源、定稅款,這樣一來工作效率就很低。”這位人士說。
在稅額認定方面,全部仰賴納稅人積極主動申報應納稅額是不現實的;而企業則可能將房產掛在往來賬上,不轉成本,以此隱瞞應稅房產。有的房主將出租房產改成內部承包,簽訂虛假的聯營承包合同,將租金收入喬裝為聯營利潤;有的將租金通過抵費用、報發票和入小金庫等方法消化。另一方面,由于房屋市場價值的變動是時時發生的,因此只能通過歷史成本為計稅依據,但同樣地段的房產由于購買時間的不同,可能造成應納稅額差異巨大,這樣對征收對象來說不太公平。
同時,由于房產稅征收要做大量的入戶調查、公告通知、實地催繳等工作,基層稅務機關的征管力量一時也很難跟上。有的稅務機關滿足于“任務治稅”,對于任務繁重的房產稅征收,可能存在工作不力現象。
按照重慶房產稅改革試點暫行辦法,重慶市房產稅的征收時期定為每年10月1日至31日,屆時將通過公告、信函、上門告知多種方式,告知納稅人的納稅義務和應納稅額。房產稅征收范圍包括重慶主城九區及三個開發區,征收實行屬地化,納稅人在哪個區縣,就在哪個區縣辦理征收。對于特別集中的片區,也將采取上門服務等特殊的征收方式。
此外,重慶出臺的一記征收重拳最受關注:“如果納稅人逾期仍未繳納的,重慶市地方稅務機關可以書面通知納稅人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存款中扣繳稅款、滯納金及罰款。欠稅公告后仍不繳納的,其欠繳個人住房房產稅的情況將納入個人征信系統管理。”
這一征收方式引起了公眾很大的質疑。一位網友表示,“這個辦法有一個技術上的問題,規定納稅人如果拒不繳稅,稅務機關可以通知納稅人開戶的金融機構直接扣繳。這是違反稅收征管法的。征管法規定只有‘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拒不繳稅時稅務機關才可以這樣做。雖然修訂中的征管法想改成‘所有納稅人’,但畢竟沒有完成立法。”
而任志強的意見更為激烈,“如果銀行不能保護儲戶的存款安全,還有哪個人敢將錢存入銀行。如果未經司法程序,稅務就有權動儲戶的存款,還有什么依法保護私人財產權可言?尤其是非立法而實行的試點稅?重慶是在挑戰民眾對中國法律的信心。”
“假如房產稅真的可以從存款里扣,那是不是有人會想方設法將存款轉移到境外?這樣只會使國內銀行的存款業務受到損失,得不償失嘛!”重慶人江英對此表示困惑。記者了解到,對于海外銀行的國內分支機構,稅務機關仍可以要求該金融機構扣繳稅額,但假如是國內銀行的海外分支機構,甚至境外金融機構在境外的分支機構,恐怕稅務機關就鞭長莫及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