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個人房產征稅,在現行法律框架中找不到依據,惟一理由是改革屬“試點”;相對于征稅手段,納稅人的權利不應再被漠視
【財新網】(記者 王長勇)房產稅落地重慶和上海,從公布到施行僅四個小時。還沒想明白政策具體內容,兩地部分居民就要為擁有和購買住房納稅。
對居民個人財產征稅,而納稅人沒有絲毫參與,施行前未公開聽取公眾意見。中國財產稅制度起步,其方式和過程世界僅有。
一些觀察人士認為,“這不合法!”
的確,重慶、上海兩地政府決定對居民住房征稅,并沒有從“稅收法定”的軌道上起步。
法律的邏輯
2000年7月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下稱《立法法》),第八條明列了九類事項只能制定法律。其中包括,對非國有財產的征收;基本經濟制度以及財政、稅收、海關、金融和外貿的基本制度。
按此規定,居民個人住房既是“非國有財產”,對其征稅又屬“稅收的基本制度”,因此,對個人住房征稅受《立法法》“只能制定法律”中的兩項約束。
《立法法》明列限定事項,也是借鑒古今中外對財產征稅之訓誡,對私人財產征稅必須慎行。這是《立法法》的基本精神。
但是,《立法法》第九條又規定,“第八條規定的事項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有權作出決定,授權國務院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對其中的部分事項先制定行政法規。”
這一授權,讓《立法法》“只能制定法律”的條款大打折扣。但這也是面對中國稅收立法的現實,為稅收立法做了過渡性安排。在《立法法》中,“尚未制定法律”的事項,稅收占了很大數量。
在2000年《立法法》出臺時,經過全國人大立法的稅收法律,只有兩個稅種,即個人所得稅法、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時至今日,中國現行的19個稅種,通過全國人大立法的,也僅有個人所得稅法和企業所得稅法兩部。
雖然個人所得稅法、企業所得稅法由全國人大制定,但兩部法律的條文多為粗線條的原則規定,實質內容依然授權給國務院制定實施條例,許多核心內容甚至在國務院部門制定的規章中體現。
其他17個稅種的征稅依據,是國務院以及國務院部門制定的條例或暫行條例。這樣的格局,源于1985年全國人大授權國務院,在經濟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方面,可以制定暫行的規定或者條例。2000年通過的《立法法》中的立法授權,實質是1985年授權立法的延續。
房產稅暫行條例由國務院于1986年頒布施行,規定“個人所有非營業用的房產免納房產稅”。
重慶、上海本月28日起對部分個人住房征收房產稅試點,改革的核心是將房產稅征稅范圍擴大到個人所有非營業用房產。顯然,這一改革需要國務院修改房產稅暫行條例。但是,重慶、上海出臺對部分個人住房征收房產稅試點的暫行辦法前,國務院并沒有修改房產稅暫行條例。
而且,《立法法》明確規定,被授權機關不得將該項權力轉授給其他機關。這就是說,國務院不能把全國人大授予的稅收立法權再轉授給地方政府。
因此,重慶和上海市政府制定的房產稅改革試點辦法,在現行法律框架中找不到依據。兩市的改革試點,是國務院通過常務會議作出決定,即“同意在部分城市進行對個人住房征收房產稅改革試點,具體征收辦法由試點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從實際出發制定”。
重慶、上海的改革試點辦法在財政部備案。這向公眾傳遞出信息:地方政府制定的試點方案是否可行,中央政府不作評判。
這樣,重慶、上海對個人住房征收房產稅,“改革試點”就成為惟一的理由。因為沒有現成的、完善的改革方案,允許部分城市先行試點,為正式制定法律和整體改革探索經驗。
改革的邊界
沒有立法機關的法律授權,也沒有中央政府的行政約束,房產稅改革試點是否就可以天馬行空?隨著重慶和上海政府的方案出臺,這一由行政主導的改革探索,納稅人權利被忽略的跡象日益明顯,以改革試點名義打開的“綠燈”也被濫用。
就在重慶和上海試點方案出臺前一個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用異常隱蔽的方式,在一份名為《關于安置殘疾人就業單位城鎮土地使用稅等政策的通知》中規定,對按照房產原值計稅的房產,均應包含地價。兩部門的這一規定,實質是把房產稅變成了房地產稅。
房產稅暫行條例由財政部負責解釋,但解釋權不等于修改權。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的想法,是未來對居民個人住房征稅時,將房產和土地合并考慮。現行房產稅暫行條例中,房產稅按房產原值征收,沒有明確包括地價。
因此,搶在地方的改革試點方案出臺前,兩部門的通知以變相解釋的方式,大規模擴大了房產稅的稅基。更為荒唐的是,如此重大的修改,在兩部門通知中,竟只字未提“房產稅”這一被修改的主體,而是將新規“塞進”一個安置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的文件中。
推進已有七年的房產稅改革,無論地方政府,還是國務院相關部門,費盡心機悄悄進行,只為減弱社會公眾的注意。
房產稅改革的核心內容,一是將居民個人自住房納入征稅范圍,二是按評估值征稅,三是整合相關房地產稅費。但目前令人擔憂的是,重慶、上海的改革方案,在徹底顛覆現行房產稅暫行條例的同時,一些改革舉措也突破了稅收征管法等其他法律的邊界。
重慶方案規定,納稅人在規定期限內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的稅款,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的,稅務機關可以書面通知納稅人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存款中扣繳稅款、滯納金及罰款。
以上內容參照了稅收征管法的有關規定,但是,刪去了稅收征管法中采取以上措施的前提和限定條件。按稅收征管法,采取上述“扣繳”措施,須“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
而稅收征管法另一更重要前提是,從納稅人銀行賬戶扣繳逾期稅款的方式,只針對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比如,對個人所得稅的征收管理,就沒有規定可采取“扣繳”納稅人銀行存款的方式。
稅收征管法是全國人大通過的法律,國務院常務會議同意地方房產稅改革試點,采取備案而非審批的方式,給了地方政府極大的空間探索改革方案。但是,國務院常務會議同意的邊界,并不能擴及其他領域,更不能借此突破全國人大通過法律的邊界。
重慶的房產稅改革試點方案,將從銀行賬戶“扣繳”稅款這種異常特殊的征收方式,隨意擴展到對居民個人房產稅的征收,且不說改革超出了邊界,政府更要自問,征稅手段如此嚴苛,對問責政府花錢,是否也應賦予納稅人同等的權利?
中國的房產稅改革進程,已從政府單方操作階段,進入政府和納稅人互動推動改革的階段。納稅人的權利不應再被漠視,沒有納稅人的遵從,改革將難達成功彼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