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者以為,推出階梯電價,需要前提恰當、方案設計合理。
嚴格地講,階梯電價是一種價格機制的設計,并不是電價政策。只有明確了政策目標,階梯電價才能成為政策工具,才產生所謂的“階梯電價政策”。因此,對于階梯電價的評價,如果是將之作為價格機制,應該能得到肯定的結論,即有助于抑制消費、實現節能減排的效果,而若要涉及效率與公平的判斷,則還需要引入明確的前提條件;如果是將之作為政策,問題就變得復雜了——不但需要評價其政策目標的設置是否恰當,還需要評價階梯電價的方案設計是否合理,更需要評價其政策是否能夠實現最初目標,并對社會整體有益。
這一次,階梯電價被賦予三大政策目標,分別是節能減排、消除交叉補貼和促進合理電價機制的形成。毋庸置疑,價格機制可以產生節能減排的效果,但階梯電價不是唯一的工具。稅收政策就可以起到同樣的效果。
一個不可回避的事實是,目前電網企業的輸配電成本仍未公開透明,因此供電成本我們無從知曉。而且,現在電網企業越來越多的內部關聯交易,不但有悖于2002年國務院“5號文件”早就明確的“主輔分離”的既定原則,更為政府對于電網企業成本的監管帶來了更大的技術性困難。既然電網企業的成本是個“黑箱”,那么,它又如何能讓公眾接受居民電價過低、需要工商業用戶的補貼才能使企業免于虧損的觀點呢?成本不透明,虧損就無法成立,也就無從談交叉補貼。
有人認為,終端用戶不同類型的合理比價應該是居民用戶電價高于工商業用戶的電價。筆者同意。不過,需要強調,讓這一判斷具有政策意義,并以之作為政策目標的前提,是供應商一側的成本透明,得到政府的有效監管,即供應側體現出效率和公平。否則,在已然是低效率和高電價的基礎上,進一步提高居民用戶的電價,雖實現了所謂的合理終端用戶比價,卻將進一步降低市場效率、加劇了不公平,會給社會福利造成更大的損失。經濟學的“次優理論”正是針對這種情形的最佳解釋。
因此,“合理的電價機制”不但包括形成消費側不同類型終端用戶的合理比價關系,還包括供應側消除壟斷和政府的到位監管,更以此為前提。
(王煒瀚,對外經濟貿易大學能源經濟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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