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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船稅征收歷史
車船稅我國對車船稅征收的歷史悠久。明清時,曾對內河商船征收船鈔。解放前,不少城市對車船征收牌照稅。新中國成立后,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于 1951年頒布了《車船使用牌照稅暫行條例》,對車船征收車船使用牌照稅。1986年9月國務院在實施工商稅制改革時,又發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使用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暫行條例》就是在《車船使用牌照稅暫行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使用稅暫行條例》基礎上合并修訂而成的。新條例的出臺,對于統一稅制、公平稅負、拓寬稅基,增加地方財政收入,加強地方征稅管理都具有重要的意義。
車船稅征收辦法
車船稅繳納地點
車船稅繳納車船稅的單位,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的地方稅務機關申報繳納車船稅;繳納車船稅的個人,應當向其住所所在地的地方稅務機關申報繳納車船稅。跨地、州、市(縣)使用的車船,則應在車船登記地繳納。
為了方便納稅人,嚴格車船稅的征收管理,對于除拖拉機、軍隊武警專用車輛、警用車輛、外交車輛、省級政府規定免稅的公交車輛以外的機動車,納稅人如果沒有繳稅,應當在購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時按照當地的車船稅稅額標準計算繳納車船稅。
車船稅征收部門
車船稅屬于地方稅,由地方稅務機關負責征收管理。對于機動車,為了方便納稅人繳稅,節約納稅人的繳稅成本和時間,條例規定從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的保險機構為車船稅的扣繳義務人,在銷售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時代收代繳車船稅,并及時向國庫解繳稅款。?
車船稅改革思路
改革車船使用稅和車船使用牌照稅主要基于這樣幾點考慮:
一是外資企業適用1951年頒布的《車船使用牌照稅暫行條例》,而內資企業適用1986年發布的《車船使用稅暫行條例》,內外稅制不統一,不符合簡化稅制與公平稅負的要求。
二是車船使用稅和車船使用牌照稅的征稅范圍不盡合理。對自行車等非機動車和拖拉機征稅,而對行政事業單位的車輛不征稅,顯然有失公平的原則,也不能體現國家的惠農政策。
三是稅額標準幾十年沒有調整,明顯偏低,收入規模太小,致使該稅種的作用難以發揮。四是沒有有效的控管手段,漏征漏管現象嚴重。
基于以上情況,車船稅暫行條例根據我國目前車船擁有、使用和管理現狀以及發展趨勢,在分析車船稅制存在的問題和總結現行征管經驗的基礎上,對車船稅的各稅收要素做了全面的規定。與原規定相比,主要做了以下方面的改革:
一是統一了各類企業的車船稅制。
二是由財產與行為稅改為財產稅。
三是適當提高了稅額標準。
四是調整了減免稅范圍。
五是強化了稅源控管的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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