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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美戰爭求解之道:股東利益為最高原則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8月27日 22:45  華夏時報

  文/陳曉峰

  黃光裕創建了一個巨無霸企業——國美電器,為社會和股東創造了巨大的價值,但是也由于對法律風險管理的輕視讓自己深陷囹圄,同時,也因為其自身遭遇法律風險而讓國美曾一度處于飄搖之中;陳曉受命于“危難之際”,讓國美平穩發展到今天,為國美股東的利益作出了貢獻,也可謂功不可沒。“陳黃之爭”發展到現在,媒體與社會公眾除站在不同角度上爭辯之外,關注度發展到今天誰勝誰負的“看客口水戰”。

  但是,由于沒有找到一個可以平衡的標準,導致陳黃二人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社會公眾也是眾說紛紜,無求一解,整個事件的結局似乎最終變成了一場不可捉摸的賭局。目前,雙方都宣稱獲得大多數股東的支持,但是,股東投票的依據是什么呢?

  根據公司治理的基本原則,股東利益是公司最高利益,股東大會是公司最高權力機關,董事會是在股東大會的授權之下代表股東行使權力而管理公司的治理機構。很顯然,“陳黃之爭”中,是否符合股東最大利益是澄清和解決問題的唯一法則,也是最高準則。

  基于此,我們可以從如下幾個方面辯析相關事件或行為是否符合股東利益的最高原則,或許能夠最終獲得明確的求解之道。

  公司戰略調整

  是否符合股東利益?

  據媒體報道,黃光裕與陳曉的矛盾激化的導火索之一,就是雙方對國美電器發展戰略的調整,在黃光裕方面看來,陳曉改變了國美電器一貫堅持的戰略發展方向———在提高市場占有率的前提下,通過管理來持續提升企業效益。媒體并指出陳曉以犧牲企業的市場占有率,以簡單地、大量地關閉平均線以下門店的方法,通過“做業績”來粉飾國美報表,達到在國美內部和市場上擴大個人影響,以及影響投資人的目的,并以“蘇寧電器的規模原來只是國美電器的60%左右,現在正在全面超越”作為佐證。而當年黃光裕操盤國美電器時,就曾定下了一條鐵規和底線,一定保持對蘇寧電器1/3的領先,一旦蘇寧電器的發展規模達到國美電器的90%,那對于國美電器而言將是一件非常危險的事情。現在國美被蘇寧全面趕超,當然讓黃光裕感到如芒在背。

  究竟應該是“規模第一”符合股東最大利益?還是“利潤第一”符合股東最大利益?這其實是“陳黃之爭”的焦點之一。

  有關業內專業分析人士認為,陳曉為代表的管理層實施的“利潤第一戰略”,最現實的考量就是短期利益,陳曉的短期行為是由上市公司特有的激勵機制乃至人性決定的,不關乎個人的道德。因為通常的小股東,也包括國外的機構,并不關心公司的長遠利益,他們僅僅是投資人,就如同“養豬”一樣,豬是用來殺了以后賣錢的,誰能在短期內將豬養得好,誰受一般股東歡迎。而“養兒子”就不一樣了,“一年養豬,百年樹人。”

  相關專業人士還分析認為,如果一個行業市場非常小,遠遠沒有達到國外市場的平均水平;或者這個行業的集中度較低;或者這個行業集中度較高,但領袖的優勢并不明顯。那么爭“規模第一”就是必然的,當然這決不是放棄利潤要求,只不過對于現在的國美來說,利潤并不那么重要,市場占有率才是最重要的。因此,得出的結論是:國美唯一成功的模式必然是“規模第一”戰略。

  但是陳曉方面稱選擇的方向是做減法,是希望通過精細化管理持續提升企業效益。

  其實,我們可以暫且先擱下雙方關于戰略方向調整的問題不去討論,而是去討論另外一個問題:那就是一個公司戰略方向的調整,是一個公司最為根本的利益所在,能夠決定整個公司命運的轉變,屬于牽扯公司全體股東利益的重大事項。而對如此重大的問題,如果根據國內公司法規定,是必須通過公司股東(大)會才能夠有權決定改變的。以陳曉為代表的管理層是否有權對如此關系到國美公司及其全體股東權益的重大事項表決?是否應該提交國美公司臨時股東大會表決才能夠更加反映國美股東的意志?才能夠更加符合國美股東的利益?

  “綁架”董事會

  是否符合股東利益?

  2009年6月6日,國美電器召開董事會,全票通過了貝恩資本注資國美電器的方案。根據該協議,貝恩資本以及國美電器現有股東都有權力認購新增發的18%的股權,稱為“共股”,同時,貝恩資本出資認購國美電器46億港元可轉債中的12%,年利率為5%。此次總共融資32億港元。

  據有關媒體透露,簽署該協議并聽取大股東黃光裕的意見,且簽了“極為苛刻的綁定條款”。該條款包括,若貝恩資本方面3個執行董事中有2個被免職,國美就將以1.5倍的代價回購24億元可轉債;如果陳曉離職將解除國美貸款擔保,而國美只要在銀行出現1億元的不良貸款,貝恩即可獲得24億元。而這些條款將國美拉進了極大的風險當中。

  我們無法探究陳曉在國美資金饑渴時期談及融資的艱難,也無法尋覓陳曉與貝恩簽署上述協議時是否存在媒體猜疑的“貓膩兒”,但是,至少有一點是可以肯定的,與貝恩的上述協議所“夾帶”的“苛刻性條款”事實上綁架了國美公司的董事會,如果國美或股東方面違約,則將承擔巨額賠償。尤其是陳曉也將自己的利益“綁架”在該份協議之中,因為協議明確約定“如果陳曉離職將解除國美貸款擔保,而國美只要在銀行出現1億元的不良貸款,貝恩即可獲得24億元”,很顯然,本協議簽署中涉及陳曉的重大利益,不知道陳曉的董事會“全票通過”時,陳曉是否進行過回避?而這種回避應該是監管地法律所要求的。

  根據公司治理的基本原則,董事會是股東(大)會選舉而組成的,股東是通過選舉董事管理公司的方式來體現自己的意志,進而實現自己的利益。而與貝恩的協議中設置“綁架”董事會條款,實際上是變相剝奪了股東通過選舉董事體現自己意志的權利,是不是存在變相侵犯股東的利益之嫌疑?也可以試問一下,對于存在如此重大變相剝奪股東選舉董事權利的“綁架條款”之協議,是否也應該交由臨時股東(大)會來表決才能夠更加反映國美股東的意志?才能夠更加符合國美股東的利益?

  中報財務數據

  是否符合股東利益?

  在國美控制權爭奪戰中,黃光裕要求陳曉下課的最大指責在于“陳曉帶領的國美業績不好”。因此,中期業績的好壞直接決定著陳曉是否能夠在股東和大眾面前證明自己和當前國美管理層的能力。

  果不其然,國美中期業績發布會在香港、廣州、上海和北京四地隆重舉行,半年報顯示,國美電器上半年收入248.73億元,同比增長21.55%;公司凈利潤9.62億元,同比增長65.86%。陳曉表示,截至今年6月底,國美電器的經營已達到2008年危機以來最佳水平,并稱這是全體員工沿著董事會設立的公司正確發展方向努力的結果。

  對于上述業績,國美電器大股東黃光裕卻有另外一番解讀,反復強調,“今日的國美已經落后競爭對手很多”,通過對2008年-2010年期間,國美上市部分、非上市部分、大中電器以及競爭對手蘇寧業績數據進行對比,認為: 與2009年同期相比,2010年上半年主要競爭對手銷售收入增長31.9%,而國美僅為21.6%。在市場總量增長的情況下,國美沒有保持必要的增長速度。國美董事會公開表明目前資金比較充裕,說明國美增長速度落后并不是資金因素造成。 截至2008年末,國美電器旗艦店、標準店和3C專業店的數目分別為:76家、739家和44家,而到了2010年第二季度末,這個數字為:79家、637家和24家。黃光裕方面認為,國美大店、專業店的數量不斷下降,令黃家不解的是:“國美是開發二級市場的先鋒,但經過一年多的大量關店,現在在這些二級市場的先發優勢已盡失。” 認為“由于公司主要管理人員背離了公司在2008年制定的戰略規劃,國美電器即將失去在市場份額上的領先優勢,在盈利能力、運營能力上都有所下降,并落后于同行。董事會和管理層應正視差距,而不是避而不談。”

  橫看成嶺側成峰。黃陳雙方對于業績的解讀更多的是從不同的角度來進行的。國美管理層強調的是業績的成長性和可持續性,注重當前利益;黃光裕方面則強調的是市場份額和行業地位,注重長遠戰略利益。

  那么,到底是那份解讀更能夠符合股東的利益呢?可能不同的股東有不同的想法和期望。對于黃光裕之類基于長遠戰略利益考慮的大額股份之股東而言,當然關注國美長遠的戰略利益,而對于一些中小股東而言,很多都是希望當前業績要好一些,并能夠在股價高時拋售賺錢,不會太多理會國美公司遠期的利益。

  股權激勵是否符合

  股東的最大利益

  有關股權激勵方案的實施,也是陳黃之爭的焦點之一。

  2009年7月,以陳曉為代表的國美董事會公告宣布了一項股權激勵方案,覆蓋了分公司總經理、大區總經理以及國美總部各中心總監、副總監以上級別,共惠及105人。激勵方案總金額近7.3億港元。在3.83億股的購股權中,陳曉等11名高管共獲其中的1.255億股,其余將分配給其他管理人員。其中身為國美董事局主席兼總裁的陳曉以獲得2200萬股認購權在激勵方案中力拔頭籌,另4名執行董事王俊洲、魏秋立、孫一丁和伍建華分別獲得2000萬、1800萬、1300萬和1000萬股的認購權。為迄今中國家電業股權激勵之最。

  如果具體討論股權激勵是否應該實施是沒有任何意義的,因為這份股權激勵計劃是國美大股東黃光裕“主政”時期股東大會通過的,這說明正是黃光裕努力下才有了這份龐大的股權激勵計劃,所以不能說黃光裕不同意這份股權激勵計劃。但是,問題的核心在于“陳黃”二人對這份股權激勵計劃實施的時機存有分歧。

  業內人士認為:“其實,這是陳曉玩得最狠的一招,就是將國美籌備了很多年卻始終不愿意實施的‘高管股票期權激勵方案’給真正實施了。在巨大的經濟利益面前,陳曉與其他董事會成員和管理層形成了攻守同盟。” 可能這一點也道出了黃光裕的心聲。

  那么,股權激勵計劃是否符合股東的最大利益?很顯然,如果從國美發展戰略及國美高管團隊穩定角度來說,股權激勵計劃方案實施是符合股東利益的,但是問題是如何實施?應該經過怎樣的程序才是最能夠符合股東的利益,可能是最為重要的?

  由于作為國美大股東的黃光裕身陷囹圄,導致董事會為陳曉“掌控”,而所有股權激勵計劃方案的實施,牽扯到近乎全部執行董事陳曉、王俊洲、魏秋立、孫一丁和伍建華等董事會成員的重大利益(貝恩派出的3名非執行董事當然是贊成的),可以說,陳曉領導的董事會決定與全體執行董事切身重大利益相關的事宜,有些“關聯交易”的嫌疑,理應回避才是。

  雖然,國美董事會經過授權可以決定任何時機都實施股權激勵計劃,但是此時的董事會畢竟不是彼時的董事會,因為能夠代表國美股東利益的大股東黃光裕“缺席”,而陳曉掌控的董事會又是代表自己(此時的陳曉未必代表的是國美股東利益,因為無從反映股東意志)表決與自己重大利益相關的事情,并且又是在如此“去黃”敏感時期表決此事。

  唯有最大程度體現股東的意志,才能夠代表股東的利益。對于股權激勵計劃,陳曉完全可以讓代表小股東利益的獨立執行董事來進行表決(自己所帶領的執行董事全部回避),或者交由臨時股東大會表決,這才是最為代表國美股東意志和利益的,也才是最合乎法理和情理的。

  可以預見,如果陳曉如此作為,想必黃光裕也無法去反對,社會輿論也不會對陳曉如此不利了。

  “魚死網破”的爭斗

  是否符合股東的最大利益

  以陳曉為領導的國美董事會,與國美大股東黃光裕的你死我活的爭斗,無疑唯一受到傷害的是國美公司以及國美公司全體股東,當然,黃光裕由于股份最大,也當然是受害人之一。想必,其中受到傷害的可能還有廣大民眾的樸素情感。如果繼續爭斗下去,進一步受傷的依然是國美公司及全體股東。

  “干掉陳曉,留住管理團隊,國美無憂。如果干掉陳曉,留不住管理團隊,國美危險。”一位一直關注國美公司的業內人士如此擔憂。是的,盡管黃氏姐妹在道義上可以贏得大量的支持,可是國美面臨的是持續經營的問題,而不是爭斗勝利后的茫然不知所措。這些是應該值得黃光裕家族思考的問題。當然,有專業人士說“這個世界上只能有一個黃光裕,但是卻有無數個陳曉!”可能,黃光裕家族已經考慮到陳曉并不是國美的唯一,畢竟職業經理人市場已經形成,陳曉一走,未必能夠帶走所有的管理團隊。

  是的,陳曉可以利用黃光裕時代董事會所擁有的一般授權,行使20%的增發,攤薄黃光裕的股份,并能夠牢牢控制國美公司的管理權,但是,陳曉又能夠得到什么呢?是那為數不少的期權?還是能夠因為擁有繼續掌控國美公司權力帶來的快樂?雖然,陳曉稱所代表的是中小股東的利益,但是已經有人質疑:“如果大股東的利益都拋棄了,何談能夠代表中小股東利益呢?”屆時,國美公司的前途依然堪憂,國美公司股東的利益依然難以得到保障和實現。另外,即使陳曉勝出,黃光裕將自己所擁有未納入上市公司的300家店面收回,并且將國美品牌收回,那么國美的前途及國美股東利益又該如何呢?更重要的是,即使陳曉的行為無明顯違法之處,但是又如何面對社會輿論及道義的指責呢?

  雖然,陳曉稱:“魚死網未必破”,但是如此將國美公司前途命運及股東的權益作為賭資而進行的一場爭斗,相信一定是違背全體股東最大利益的。

  鷸蚌相爭,漁翁得利。可能目前唯一在笑的是國美的最大競爭對手——蘇寧。而一旦蘇寧借機超越國美而成為最為強大的電器賣場企業,可能國美將會淪為二流或三流的企業,屆時,一切爭議的各方都將歸于沉寂,因為,所爭議的國美公司可能已經變得沒有太大價值了。

  求解之道:

  各退一步,海闊天空

  基于一切都應該以國美全體股東利益為最高原則,因此,“陳黃”雙方都應放棄目前激烈爭斗,各退一步,達成妥協,或許是解決問題的最好辦法。綜合各種因素,建議如下方案值得思考:

  方法一: 既然是妥協,陳曉可以從大局出發,放棄董事局主席位置,留任執行董事席位,董事局主席及相關董事局成員由臨時股東大會表決產生。如此,可以不觸及“捆綁性苛刻條款”,國美無須支付24億元巨額賠償,公司又能夠正常順利運營。同時,對于公司發展戰略規劃、股權激勵計劃方案和20%增發一般授權等,由臨時股東大會表決決定確定。另外,對董事會職責權限由臨時股東大會進行進一步明確和約定。

  方法二:退而求其次,黃光裕繼續讓一步,陳曉繼續留任董事會主席,相關董事會成員由臨時股東大會選舉重組,黃光裕家族由于是國美第一大股東,可以根據股份選派董事入住董事會,行使相應的權力。對于公司發展戰略規劃、股權激勵計劃方案和20%增發一般授權等,由臨時股東大會表決確定。同時,加強國美公司治理機構,增加外部獨立非執行董事數量,強化相關專業委員會(如決策、提名、薪酬、風險、審計委員會等)職能,外部非董事選任相關專業委員會主任。另外,對董事會職責權限由臨時股東大會進行進一步約定,明確董事會議事規則,對于與執行董事利益密切相關的重大事項的表決,實行回避制度。

  綜上,唯有符合公司股東最大利益,才是唯一的正確解決之道。同時,由于今天爆發的“陳黃之爭”,是國美公司法律風險管理缺失和爆發的必然體現,因此,“陳黃之爭”落下帷幕之后,加強識別、評估、防范和管理法律風險將是未來國美公司非常重要的首要工作。因為只有這樣,國美才能夠獲得長久穩定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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