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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新華社 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20日發布股指期貨合約、交易規則及其實施細則等文件。與修訂稿相比,定稿進一步體現了“高標準、穩起步”的原則,股指期貨最低交易保證金由10%提至12%,持倉限額標準由600手降低到100手。
2007年4月,中金所曾就股指期貨交易規則等首次公開向社會征求意見,并于2007年6月對外發布相關規則。此后,中金所根據仿真交易開展情況等對業務規則進行了修訂,并于2010年1月19日就股指期貨合約、交易規則等修訂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截至1月29日,共收到反饋意見33份,其中期貨公司、證券公司及其他機構的意見8份,個人投資者意見25份。
此次修訂內容主要包括七個方面:一是規定會員和客戶可以根據不同交易目的分別申請交易編碼;二是將股指期貨最低交易保證金的收取標準提高至12%,同時對單邊市情形下交易所調整保證金標準的相關限制性規定進行修訂;三是取消了熔斷制度;四是將股指期貨強制減倉的執行條件改為“期貨交易連續出現同方向單邊市”;五是將持倉限額的標準由600手降低到100手,同時增加“客戶的持倉尚未滿足相關大戶標準,但交易所認為有必要的,交易所可以要求其進行大戶報告”的規定;六是簡化了保值申請和審批的程序;七是加強對會員及其高級管理人員、從業人員的監管,豐富交易所的自律監管手段。
中金所表示,股指期貨交易保證金標準的設置是風險管理的核心環節,將滬深300股指期貨合約的最低保證金設定為12%主要考慮了三大因素:一是滬深300指數在6%的漲跌幅度內變動的概率約為97%,12%的最低交易保證金標準能夠覆蓋正常情況下連續兩個交易日的價格波動風險;二是規定較高的最低保證金標準可提高投資者參與股指期貨交易的入市門檻,有利于股指期貨的平穩推出;三是12%的最低交易保證金標準高于滬深300指數每日10%的漲跌停板幅度,能夠在期、現貨市場出現極端價格波動時,為交易所采取各項風控措施預留一定空間,有效防范跨市場的系統性風險。
中金所指出,12%只是交易保證金的最低標準。在股指期貨上市初期,交易所實際收取的交易保證金可能還將根據市場情況在此基礎上進一步上浮,以有效防范股指期貨上市初期的風險,確保股指期貨市場的安全運行。
另據了解,中金所將首個產品選擇了滬深300股指期貨,并定于2月22日9時起正式受理股指期貨交易開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