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1月4日,廣州市番禺中心醫院籌建辦公室委托廣州市政府采購中心組織空調項目采購,格力參與競標。
2008年11月21日,廣州市政府采購中心發布中標公告,確認報價為2151.1887萬元人民幣的原第二中標候選人——廣東省石油化工建設集團公司為中標供應商。隨后,格力向番禺區財政局投訴。
2009年1月22日,番禺區財政局認為,格力公司投標文件不滿足招標文件要求,不符合中標條件,不予支持申請人投訴請求。
2009年6月16日,番禺區財政局重新作出政府采購投訴處理決定,駁回格力公司投訴請求。
2009年9月,廣州市財政局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書》,認為番禺區財政局作出上述投訴處理決定是正常行使行政監管職權的行為,使用程序并無不當,事實認定依據充分,維持原結果。
2009年10月,格力公司以廣州市財政局行政復議決定改變了原具體行政行為所認定的主要事實和依據,而且改變了原具體行政行為所使用的規范性依據且對定性產生影響為由,向廣州市天河區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訴訟。
2009年12月31日,廣州市天河區人民法院宣讀行政裁定書內容,指廣州格力“告錯了人”,駁回格力起訴。
2010年1月,在被廣州市天河區人民法院駁回起訴后,格力向廣州市中院提起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