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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北京11月26日電(記者歐陽潔)銀監會今天發布《商業銀行投資保險公司股權試點管理辦法》,對商業銀行投資保險公司股權試點的機構準入條件、申請程序、風險控制及監督管理等做出明確規定。《辦法》規定,商業銀行及其控制關聯方所發行的其他證券,其入股的保險公司直接或間接持有量不得超過該證券發行總量的10%;商業銀行及其控制關聯方承銷證券時,向其入股的保險公司出售額不得超過其承銷總額的10%。
商業銀行投資入股保險公司的試點方案需由監管部門報請國務院批準確定,現階段商業銀行投資保險公司原則上應選擇現有保險公司,且一家商業銀行只能投資一家保險公司。《辦法》對于擬投資保險公司的商業銀行,提出嚴格的準入條件。商業銀行必須具備較為完善的公司治理結構,健全的內部控制及并表管理制度,風險管理有效,業務經營穩健,資本充足率在扣除擬投資額后應符合監管標準。同時,商業銀行董事會應明確一名非執行董事負責防火墻以及關聯交易的監督、管理和審查。
《辦法》嚴格加強關聯交易管理,規定保險公司不得直接或間接購買銀行股東發行的次級債券,購買其他證券不得超過10%的上限。商業銀行不得向其入股的保險公司及保險公司關聯企業擔保的客戶提供授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