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報訊 (記者 崔呂萍 崔啟斌) 今后,商業銀行和保險公司之間的深層次合作將有章可循。
昨日,銀監會發布《商業銀行投資保險公司股權試點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針對商業銀行投資入股保險公司的具體細節加以規定,同時要求銀行為防止銀保合作風險傳遞設置必要的“防火墻”。
事實上,在《辦法》出臺之前,銀行與保險公司的合作已經展開。早在2008年1月份,銀監會與保監會已簽署銀保深層次合作“諒解備忘錄”,允許商業銀行和保險公司在符合國家有關規定以及有效隔離風險的前提下,按照市場化和平等互利原則開展相互投資試點。
在“諒解備忘錄”簽署之后,交行、北京銀行等4家商業銀行遞交了入股保險公司的申請。今年9月初,交行收購中國人壽持有的中保康聯人壽51%股權的申請已正式獲得保監會批準,可率先啟動股權投資,比該《辦法》出臺提前兩個半月。分析人士指出,《辦法》滯后出臺表明監管機構的謹慎態度。
銀監會相關負責人表示,《辦法》的出臺將改變銀保之間僅停留在產品代銷的淺層合作局面,有效推動銀行入股保險企業,同時將有利于促進銀行業和保險業資源共享、優勢互補,有利于更好地滿足消費者日益增長的多元化金融服務需求。
不過,商業銀行投資入股保險公司也面臨較大風險。其中,因銀行與保險公司之間關聯交易容易帶來風險集中與風險蔓延;因銀保合作可能造成銀行信譽風險外溢;因銀行、保險機構董事會非專業性或缺乏經驗造成的管理風險;因并表管理不健全可能產生的資本重復計算等。
在交行獲準投資保險公司股權兩個多月后,為防范銀保股權合作引發風險傳遞,銀監會本次特別要求入股保險公司的商業銀行設置“防火墻”。
《辦法》規定,在公司治理方面,必須突出商業銀行董事會最終負責制,要求董事會負責建立并完善“防火墻”制度,確保銀行和保險公司在業務場所、經營決策、人員、財務、信息系統等方面有效隔離。
與此同時,在關聯交易管理方面,規定商業銀行對其入股的保險公司及其關聯企業以及他們所擔保的客戶均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表內外授信,保險公司不得直接或間接購買銀行股東發行的次級債券,購買其他證券不得超過10%的上限。
另外,在并表管理方面,要求商業銀行對保險公司進行并表管理,且在計算資本充足率時,將投資保險公司的資本投資從銀行資本金中全額扣除。
具體到在業務合作方面,銀監會要求商業銀行及其入股的保險公司進行業務合作時,應遵循市場公允交易原則,不得有不正當競爭行為;保險公司銷售人員不得在其母銀行營業區域內進行營銷;商業銀行入股的保險公司所印制的保險單證和宣傳材料中不得使用其股東銀行的名稱及各類標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