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侯美麗最近,商務部研究院跨國公司研究中心主任王志樂教授對跨國公司在華行賄的案件進行了梳理,按照中國媒體曝光的案件,和美國證監會和美國司法部網站披露的文件逐一核實,最終確定11家跨國公司的在華行賄行為遭美國制裁。
記者發現,這些在華行賄的跨國公司大都沒有在本國的行賄記錄,而且其犯罪事實均由企業自我披露或由美方查處。中國何時變成了“洋賄賂”的熱土?監管不力、法律缺失、執法不嚴等問題引人憂慮。
中國式“寬容”“寵壞”跨國公司
今年8月29日,北京市商務委員會出臺“實施辦法”,規定跨國公司在京新設立或新遷入京的地區總部,最高補助1000萬元人民幣,地區總部高管人員可不受學歷、年齡等限制辦理北京市戶口。對于大多數國人來說,北京戶口是個奢侈的夢想,但跨國公司職員對此卻唾手可得。
而早在2006年,媒體就曾爆出安徽黃山市為招商引資推行交通“綠卡”事件。消息稱年納稅50萬元以上或年自營進出口額在100萬美元以上的企業、實際投資額2000萬元以上的社會事業單位,在安徽黃山市可享受一定限度內的交通違章免罰、車輛過境免費及免除路檢等優惠。
跨國公司自進入中國以來就享受著我們主動給予的“超國民待遇”,除了稅費、市場準入、生產要素、政策執行等優惠條件,更有甚者如安徽省黃山市這般,拿法律法規做起了籌碼。當然,這些“超國民待遇”出籠都有一個冠冕堂皇的理由,黃山市是“為了招商引資”,北京市是“為了鼓勵跨國公司在京設立地區總部”。這些便是中國式“寬容”,我們自己利用起自家法律法規的盲區和監督檢查機制的不足,來為跨國公司謀取種種便利。
“在美國商業賄賂的現象非常少,它的整個制度設計是完善的,特別是美國的反腐敗法,執行起來非常嚴格。而在中國行賄成本是非常低的,我們商業行賄相關的法律很少,現有的法律又很難得到真正執行,跨國公司在中國出現違法違規所受制約和付出的成本很小。”商務部研究院跨國公司研究中心經濟學博士董超在接受本報記者電話采訪時指出,中國式“寬容”正在“寵壞”跨國公司。
“西門子案”就是一個“被寵壞”的典型。西門子總部高層一直默認其在華子公司進行商業賄賂活動,但在美國執法機構介入調查以后,態度一百八十度大轉彎,不僅積極配合調查,還主動要求賠償罰款。這無非是對“寬容”中國的有恃無恐和對“嚴苛”美國的忌憚畏懼。
商業賄賂與正常公關手段邊界模糊
約克國際通過咨詢費的形式向中國官員行賄,朗訊則組織中國國企員工進行訪美旅行……為了逃避法律制裁,跨國公司商業賄賂作案方式趨于多樣且更加隱蔽,以致許多案件很難被及時發現和查處,商業賄賂與正常公關手段的界限也變得難以甄別。
中國法大律師事務所的劉云雷律師在發給本報記者的電子郵件中詳細解說了商業賄賂與正常公關手段邊界不清晰的原因。《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規定,經營者不得采用財物或者其他手段進行賄賂以銷售或者購買商品。1996年11月15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發布60號令(《關于禁止商業賄賂行為的暫行規定》),明確提出商業賄賂的概念。根據60號令第二條規定,商業賄賂是指經營者為銷售或者購買商品而采用財物或者其他手段賄賂對方單位或者個人的行為。但該規定第八條規定,“經營者商業交易中不得向對方單位或者其個人附贈現金或者物品,但按照商業慣例贈送小額廣告禮品的除外。”
“最后這一句導致在實踐中界定商業賄賂存在一定爭議,成為有關部門執法的障礙。不過正常的公關手段是為了獲取正當的利益,商業賄賂是為了謀取不正當的利益。甄別也是主要看是否謀取了不正當的利益。”劉云雷說。
就像曾被炒得沸沸揚揚的“不干膠”案件,實際上在華涉案行賄金額只有幾千美元,而且是以非現金形式完成。但因為通過此不正當手段獲取了200萬美元訂單,最終被美國證監會處以20萬美元罰款。
洋賄賂上演“潛伏”暴露法制缺失
“德普案”潛伏14年,“AGA案”潛伏11年,朗訊、艾利丹尼森和施尼策爾鋼鐵工業在華行賄案則都潛伏了7年之久,而且在中國發生的犯罪行為最后都是被美國執法機關處罰后才得以暴露,中國司法現狀讓人擔憂。
和訊網正在就“跨國公司在華行賄為何愈演愈烈”進行了網絡投票調查,截止到目前,有近乎一半的網友認為是中國法制缺失之過。
記者了解到,中國沒有專門的反商業賄賂法,1993年通過的反不正當競爭法、1997年修訂的刑法以及其他部門法中包含了關于商業賄賂的規定,都非常零散。對此,劉云雷建議,完善打擊商業賄賂的相關法律法規,對現有商業賄賂的法律進行細化,加強商業賄賂相關法律執行力,加大對商業賄賂懲罰力度是當務之急。
除了在跨國公司商業賄賂上存在一些法規真空外,蔣姮還指出執法不力導致中國反商業賄賂力度貌似嚴厲而實則效果不佳。“比如在管轄權上,檢察、公安、工商、稅務等部門都有調查權。涉及到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的由檢察機關查處,涉及公司企業人員的由公安機關負責,如果情節輕微不構成犯罪的則由工商部門處罰,這種多頭管理往往導致管理存在著疏漏。尤其是在執法意識上和執法力量分配上,更重視查處受賄,而不是行賄;更重視政府部門受賄,而不是非政府部門行賄受賄。”蔣姮說。
劉云雷還指出治理商業賄賂應加強監管。而監管主體之間缺少相互協作機制、商業賄賂舉報投訴機制不健全、重點區域和重點行業沒有建立有效監管制度等是中國監管機制的盲區,亟待改進。
向發達國家學習反腐敗經驗
2005年,瑞典國會曾派代表團來中國,調查瑞典在華600家企業合規經營情況。王志樂說:“他們有這樣一種思想,要檢查他們的企業是不是違規了,是不是光顧著賺錢,是不是破壞環境了。如果是,那就是給瑞典丟臉了。”與之相對應的是每年“透明國際”公布的“國際清廉指數”,結果顯示北歐國家大都位列前茅,瑞典更是被認定為最不可能行賄的國家之一。
國際上反商業賄賂的法律規制和自律規制都相對比較完善。從自律方面來講,目前許多的國際組織都高度重視反商業賄賂,比如OECD1976年制訂、2001年修訂了OECD《跨國公司行為準則》,其中規定的十項指導原則第六項就是打擊賄賂。2000年,前任聯合國秘書長安南倡導并邀請全球企業界共同參與推動“全球契約”行動,契約當中第十項基本原則就是反腐敗原則,明確地指出,企業應當反對各種形式的腐敗,包括行賄受賄。而在法律規制的層面 典型的是美國1977年“水門事件”后出臺并不斷完善的《反海外腐敗法》,這部法律具備廣泛管轄范圍而且處罰力度也非常大,是全球制裁商業賄賂最嚴厲的法律之一,被稱為“長臂法律”。
“美國的《反海外腐敗法》不只是管轄美國的本國公司,而是管轄所有與美國有某種聯系或有意地與美國建立了某種聯系的公司。包括任何在美國發行股票的公司或者雖然總部不在美國但在美國有重要經營活動的公司。如果外國的公司或個人實施了促成美國領土范圍內行賄行為發生的話,也將依法受到追究。美國公司的國外分支機構如果授權、指使或控制其雇員或代表人行賄,且該雇員或代表是美國公民的話,則該國外分支機構所屬的美國母公司也將依法受到追究。”蔣姮說。
王志樂也表示《反海外腐敗法》讓企業如履薄冰。“已經核實的在華行賄的11個案子,有9個是跨國公司向美國證監會和司法部自我披露的,這就說明這部法律非常厲害。企業不敢隱瞞,一旦被發現,可能罰得你傾家蕩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