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從中國航空油料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中航油)的代理律師、北京煒衡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尹正友處獲悉,針對武漢市政府前日要“破產清算”東星航空的明確表態,東星航空最大債權人之一的中航油方面表示,將堅持重整東星航空,并稱破產管理人關于“東星航空已失去重整最基本條件”的言論不成立。
早在今年4月8日,中航油及若干家債權人公司提出對東星航空進行重整的申請。6月12日,重整申請被武漢中院駁回。而就在上周,中航油已正式向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記者了解到,中航油的上訴理由有三條:一是認為一審法院對破產法第七十條第二款的理解和適用是錯誤的;二是東星航空的破產重整是更優的選擇、有利于各方利益的保護;三是東星航空具備重整的事實基礎。
此前,對于武漢中院作出的不予受理申請東星航空破產重整的裁定,業界人士多有質疑。著名破產法專家王欣新認為:破產法第七十條第二款旨在于明確賦予債務人方面的重整申請權,即使作為與債權人有很大利益沖突的債務人,只要債務人方面認為有重整可能、可行、必要的,均有權提出重整申請,體現了破產法“債務人財產價值最大化”、“挽救企業再生”的價值導向。
關于“東星航空已失去重整最基本條件”,尹正友進行了反駁:首先,飛機的取回并不使得東星航空喪失重整的事實基礎;其次,東星航空目前停飛,并不等于航權被取消,并存在著恢復航線的可能性;最后,重整東星航空是大多數債權人的共同意愿,一旦東星航空破產清算,其市場份額、品牌價值等無形資產也隨之滅失,其經濟價值蕩然無存,而這些恰恰是航空公司的核心資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