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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證券法》
全稱《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通過,自1999年7月1日起施行。
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后,隨著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深入和商品經濟的發展,社會閑散資金日益增多,而經濟建設所需的資金缺口問題卻十分突出。在這種經濟背景下,各方面要求建立長期資金市場,恢復和發展證券市場的呼聲越來越高,我國的證券市場也便在改革中應運而生。
1986年8月,我國首次證券交易業務在沈陽出現,隨后上海等幾個城市逐步跟進。1988年4月和6月,財政部先后在全國61個大中城市進行轉讓市場的試點。到1990年,全國證券場外交易市場已基本形成。
1990年11月26日,國務院授權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上海證券交易所宣告成立,并于1990年12月19日正式營業,成為我國第一家證券交易所;1991年12月1日,我國另一家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也宣告成立。兩家證券交易所的成立,標志著我國證券市場由分散的場外交易進入了集中的場內交易。
1997年亞洲金融危機爆發,這一事件使國內對金融風險的重視程度大大提高,盡快出臺相關法律以規范證券市場顯得迫在眉睫,故《證券法》得以在第二年誕生。但也正因防范風險成為此法的主導性立法思想,業內也一直因其限制性條款過多而時有批評聲音。
點評:
《證券法》的公布實施,是中國證券業的一件大事,在后面的日子里對中國證券業和證券市場的發展產生了重大影響。它直接帶來了中國資本市場的繁榮,也使無數中國企業從資本市場獲益。
7。《個人獨資企業法》
全稱《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1999年8月30日第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自2000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至上世紀末,經過20幾年的高速發展,中國已經從傳統的賣方經濟轉為買方經濟。盡管多年來連續實行了降低銀行存貸款利率、征收存款利息所得稅、擴大出口退稅力度等一系列積極的貨幣、財稅改革政策,但居民儲蓄仍居高不下。如何調動民間投資,進一步提高經濟活力,成為全國上下關心的大事。《個人獨資企業法》的實施,為民間資金的利用打開了一個缺口,把閑散的民間資金和居民儲蓄存款引導到投資領域,以投資拉動需求。
這部法律的重要意義首先在于從法律上確認了個人創業、個人投資的明確地位,從法律上規范個人獨資企業的行為,保護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它的實施進一步完善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調整市場主體的法律體系。
與《公司法》相比,《個人獨資企業法》調整的對象是個人獨資企業,也即是傳統意義上的私營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在該法中,對個人獨資企業的最低注冊資本沒有限制,且進一步放寬了市場準入,弘揚創業精神,重新闡釋侵犯私有財產的法律責任。它的實施,對于擴大內需、鼓勵民間投資做出了重要貢獻。
2000年1月31日,《個人獨資企業法》實施后全國第一家個人獨資企業——“北京知本家投資顧問事務所”在北京市海淀區正式成立。
點評:
《個人獨資企業法》實施之于中國的社會意義,絕不僅僅是多幾個企業的問題,也不僅僅是又多了一部市場主體法的問題。《個人獨資企業法》第一次把私營經濟作為社會經濟重要組成部分寫進法律,從法律上明確了私營經濟的重要地位,是一部將各種所有制投資者置于平等發展、平等競爭環境下的重要法律。
8。《非公36條》
全稱《國務院關于鼓勵支持和引導個體私營等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若干意見》,俗稱“非公36條”。2005年2月25日由國務院頒布。
這是50多年來我國首部以促進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為主題的中央政府文件,旨在“消除影響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體制性障礙,確立平等的市場主體地位”。文件要求允許非公資本進入壟斷行業和領域、公用事業及基礎設施領域、社會事業領域、金融服務領域和國防科技工業領域。
到今天,非公有經濟的地位和作用已經被許多人所認識。在確定以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為改革的目標后,非公有經濟更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據全國工商聯發布的年度民營經濟分析報告,截至2005年年底,中國私營企業約達431萬戶,2006年民企占全國企業總數比例達到六成以上。
在2004年修憲案提出保護個人私有財產權以后,非公經濟身份合法性問題得到了解決,如何協調非公經濟和包括產業政策、銀行在內的社會各個方面之間的關系,已經成為具體的操作難點。“非公36條”顯然試圖對此進行原則性的調節。
在“非公36條”出臺的2005年,三家民營航空公司起飛、首家民營石油聯合企業成立、鐵路市場首次對民營資本開放這一年也因此被喻為民營資本的“飛天元年”。
“非公36條”,是民營企業的正“名”法規,是國內第一個促進非公經濟發展的系統性政策文件。在此框架下,中國形成了支持和引導民營經濟健康發展的政策體系,為民營企業的發展創造了良好的法制環境、政策環境和市場環境。
點評:
對民營企業而言,這不僅僅是得到“名分”和政策信號,更多的是真正打破無形壁壘的期待。此文件的出臺,標志著電力、電信、鐵路、民航、石油、公用事業、基礎設施等國有壟斷行業,開始正式向民營資本企業敞開大門。非公經濟迎來了它的“激情歲月”。
9。《物權法》
全稱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2007年3月16日,十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以高票通過,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從一審到七審,《物權法》草案一直成為外界矚目的焦點,它是我國全國人大立法史上審議次數最多的法律草案,也是中國從法律上明確保護私人財產的一項重要舉措。
在計劃經濟時代,私人物權長期被忽視,隨著中國經濟的持續、穩步發展,人們生活水平顯著提高,私有財產作為經濟發展標志之一迅猛增加。在此時,起草專門物權法律,通過物權制度來鞏固勞動者和企業的物質利益,從而調動公民創造財富、愛護財富、積累財富的熱情,推動社會生產力的發展,顯得十分必要,也正是恰當時機。
同時,《物權法》也是維護國家基本經濟制度,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明確物權歸屬,發揮物權效用的必要手段。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必然要逐步和國際接軌,在市場經濟建立的過程中,相關法律制度的完善尤其是經濟類法律的完善十分重要。
《物權法》自然是其中很重要的一部法律,它不僅關系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同時也對提高法人和公民積極性,提高經濟活力具有重要意義。因為財產的歸屬對每一個人、對每一個企業或者法人、組織來講,都是非常重要的。獲得了私產的認知,也就等于獲得了發展的動力。
點評:
經過近30年的努力,我國已經初步建立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但距離改革的目標還有較大差距。《物權法》所體現的財產平等保護原則和各項具體法律條文,是改革開放發展到現階段的必然要求。同時,更為進入改革“深水區”后的經濟社會物權保護奠定了重要的法律基礎。
10。《反壟斷法》
全稱《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2007年8月30日第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2008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
早在1994年,由商務部負責起草和調研工作,《反壟斷法》就被列入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接下來1998年、2003年、2005年等又多次被列入立法規劃,但均未能成型,直到2007年才正式通過,因此也被外界稱為“十年難產”。
隨著市場經濟的進一步完善,國有企業已經享受到比較充分的經營自主權,成為獨立的市場主體。隨著對外開放政策的深入實施,我國經濟已經徹底融入國際經濟,非公有制經濟已占據重要地位。在這種情況下,建立反對壟斷和保護競爭的法律制度、為我國市場上的企業營造一個自由和公平的競爭環境顯得十分必要。
《反壟斷法》的出臺,有利于抑制壟斷企業操縱市場價格、產品產量和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等限制競爭的行為。同時,也可以對跨國企業憑借技術、資金、產量等優勢對國內市場進行壟斷性掠奪形成有效制約。
《反壟斷法》是針對企業市場行為的一種法律制度,它的頒布毫無疑問會對中國市場上的企業產生直接的和重大的影響。而且,反壟斷法關于行政壟斷的規定意義重大,因為它表明我國立法者對行政壟斷持堅決反對的態度,這從長遠來說有利于推進我國的經濟體制改革和政治體制改革,也有利于促進我國的政企分離。
點評:
《反壟斷法》明確規定,預防和制止壟斷行為,保護市場公平競爭,提高經濟運行效率,維護消費者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其中對于占市場支配地位的國有企業濫用市場支配物權做出了限制,對于中國經濟整體的公平、公正競爭環境具有重要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