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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有影響力的10部法律法規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3月09日 17:26  《法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近60年來,特別是改革開放30年,中國的法治建設取得了巨大成就。尤其是經濟立法方面,一系列法律法規的完善,對于中國經濟、對于企業界、對于企業家都有深遠影響。

  值此建國60周年之際,經過詳細分析與比較,我們選擇了其中十部對中國經濟發展有重大影響及典型意義的法律法規,它們分別是《憲法》(第一部《憲法》1954年9月頒布施行,現行《憲法》為1982年版本)、《中外合資法》(1979年7月施行)、《企業破產法》(1988年11月試行)、《公司法》(1994年7月施行)、《對外貿易法》(1994年7月施行)、《證券法》(1999年7月施行)、《個人獨資企業法》(2000年1月施行)、《非公36條》(2005年2月施行)、《物權法》(2007年10月施行)、《反壟斷法》(2008年8月施行)。

  我們通過對這些法律法規進行集中的評述,希望能向讀者闡明其意義所在。評述內容主要包括每部法規的誕生背景、出臺經過、主要內容、對經濟界、企業界的重要影響等。

  鑒于經濟環境的不斷變化,大部分法律均經過多次修訂,以適應當時局勢所需。為使時間順序能有更好銜接,原則上文中我們重點介紹其首次頒布的時間。

  由于特殊歷史原因,前三十年我國經濟立法乏善可陳,故這些對經濟界有重要影響的法律法規基本都在后三十年,這是歷史原因,我們無從改變。

  嚴格意義上講,“非公36條”不算一部法律,但其對于經濟立法、對于經濟界、企業界所帶來的影響不言而喻。鑒于其重要地位和意義,所以我們將其選入。

  同樣,《憲法》也不算一部經濟類法律,但《憲法》是我國的根本大法,所有經濟立法都以之為基礎,并且我國《憲法》經過多次修訂之后,其中所涉的經濟內容,如非公有制經濟的地位、物權的保障、收入及分配模式等相關規定,都在很大程度上促進了經濟立法的進一步推進和完善。

  撰文  本刊記者 呂斌

  1。《憲法》

  全稱《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是我國的根本大法,其他一切法律的基礎。1954年9月20日第一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通過了我國第一部憲法,它是在建國前夕全國政協制定的起臨時憲法作用的《共同綱領》基礎上修改制定的。

  1954年《憲法》中,確認了中共中央提出的過渡時期總路線,承認現有國營經濟、合作社經濟、資本主義經濟等5種經濟成份,明確規定國營經濟是國民經濟中的領導力量和國家實現社會主義改造的物質基礎。

  該部《憲法》還確立了國有經濟在我國的主導地位,并規定各行業、各種形式的合作經濟都是集體所有制經濟,國家一切資源都為全民所有。這一部對我國經濟發展確立了原則基礎的法律,在接下來的幾十年里,對中國經濟產生了重大影響。

  接下來,隨著國內形勢的變化,我國又在1975年、1978年、和1982年修訂頒布過三部《憲法》。其中最后一部《憲法》總結了中國社會主義發展的經驗,并吸收了國際經驗,明確規定了我國的經濟制度。

  經過多次修訂,《憲法》中對非公有制經濟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市場經濟的確立、完善對私有財產的保護、加強經濟立法、完善經濟宏觀調控、吸收外資等內容均做了重要體現,為各種相關經濟法律的制定打下了基礎。

  點評:

  《憲法》中第五條依法治國、第十一條非公有制經濟地位、第十三條物權保護、第十五條市場經濟體制、第十八條引進外資等相關經濟規定是其經濟內容的體現,也是我國經濟立法的基礎。

  2。《中外合資法》

  全稱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1979年7月1日五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通過,1979年7月8日正式施行。這是中國第一部涉外經濟法,為中國打開經濟合作大門、允許外商直接投資中國提供了法律依據。

  如今早已在中國遍地開花的外資企業,在1979年還是一個聞所未聞的“新名詞”。中外合資經營在當時仍然是經濟領域的一個“禁區”。盡管當時中國已向世界敞開了大門,但與世界隔絕多年的中國,仍讓西方的企業對于在中國投資顧慮重重。

  在鄧小平的親自過問下,盡管在外資投資領域、外資所占比例等方面還存在較大爭議,《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還是在短短的3個月內便誕生了。它是在我國尚無三資企業的情況下,吸收國外的經驗制定的,屬于典型的法律先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頒布不久,為配合中美直航需要,1980年5月1日,我國第一家中外合資企業——北京航空食品公司正式營業,獲得了中國工商部門頒發的中外合資企業營業執照001號。

  隨后,新疆天山毛紡織品有限公司、建國飯店、長城飯店、中國迅達電梯、天津王朝葡萄酒等中外合資企業相繼成立,成為《中外合資法》實施后,首批設立的合資企業。1984年,在引進德國利勃海爾電冰箱生產技術的基礎上,青島電冰箱總廠成立。這就是日后海爾集團的雛形。

  點評:

  以此法為基礎,隨后《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于1986年和1988年相繼制定,形成一套完整的外資法律體系,被稱為“三資企業法”。從而揭開了中國外資企業時代的大幕,中國也開始逐漸走向世界。

  3。《破產法》

  全稱《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1986年12月2日第六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試行)》。2006年8月27日第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2007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

  建國以后,我國形成以全民所有制為核心的企業制度,但由于種種原因,國營企業一直有相當部分長期虧損。過去,這些實際上早已破產的企業一直由國家給予財政補貼,一直到1986年8月3日,我國破產第一案——沈陽市防爆器材廠破產的出現。

  這一年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試行)》頒布實施,這是我國民商制度的重大事件,它彌補了新中國成立后破產法律規范長期存在的空白,使得破產這一市場的必然現象成為一種法律事實,并為法律規范所調整,改變了破產案件無法可依的狀況。

  首部試行破產法的頒布實施,對建立優勝劣汰的市場競爭機制及規范市場秩序、推進經濟改革、完善我國法律體系等方面起到了很大的促進作用。然而,此法針對的是全民所有制企業,而非全部企業。作為一部試行的法律,由于一直沒有正式的《企業破產法》出臺,這一試行就是21年。

  2006年8月27日,新《破產法》得以通過,這也是中國轉型時期的標志性事件。新《破產法》的適用范圍擴大到所有的企業法人,包括國有企業與法人型私營企業、三資企業、上市公司與非上市公司、有限責任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甚至金融機構。它的誕生填補了市場經濟規則體系中關于退出法與再生法的一大缺口,是一個歷史性的進步,也是我國市場經濟體制改革進程中具有標志性的一部法律。

  點評:

  國企也可以破產了,這一舉措打破了鐵飯碗制度,更適應現代企業制度的需要,也更適應經濟形勢的發展。從這部法律開始,中國的企業,尤其是國有企業開始按照制度破產,國有企業整體活力開始明顯提高。

  4。《公司法》

  全稱《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通過,1994年7月1日正式施行。

  經過改革開放后十幾年的發展,上世紀90年代初,中國企業進入現代企業制度轉型時期。1992年,我國確立了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改革目標,為轉換國有企業經營機制,規范主要市場競爭主體的組織和行為,《公司法》應時而生,國有企業開始由過去的工廠制改為公司制。

  《公司法》的主要內容為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保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并對于公司設立、股權組成、董事會制度等做出了明確規范。此法的頒布實施,對于促進國有企業改革,推廣產權明晰、權責明確、政企分開、管理科學的現代企業制度建設,加快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完善,都發揮了不可替代的積極作用。

  當然,由于首部《公司法》設立時期濃郁的計劃經濟痕跡和為國有企業改制量身定做的制度框架,再加上研究的不徹底,該法在公司資本制度、負責人監管、企業管理制度等方面均有很多局限性,也由此帶來很多負面影響。所以在1999年、2004年、2005年等,立法機關又對該法進行了多次修訂。

  修訂后的《公司法》,降低了公司設立的門檻,放松了對公司的過度管制,大幅度地降低了公司設立的最低注冊資本數額,放寬了股東出資方式和比例的限制,加強了對驗資機構和相關人員的過錯責任追究,對進一步完善我國公司資本制度立下了汗馬功勞。

  點評:

  這一部法律起到了指導我國經濟體制轉軌初期的國企改革、按資本運作形式劃分企業性質以及規范民營企業及混合所有制企業的組織架構等作用。

  5。《對外貿易法》

  全稱《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1994年5月12日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通過,1994年7月1日起施行。

  十一屆三中全會后,開放政策正式擺上議事層面,中國很多地方尤其是沿海地區,外向型經濟逐步成形。對外貿易的發達以及外貿行為的增加,都在稅收、物流、進出口以及產業保護等方面對立法有了更多迫切要求。《對外貿易法》即是應改革開放后,我們對外貿易的逐步發展而誕生的一部專門性法律。

  此法的頒布實施,對于擴大開放成果、知識產權維護、保護國內產業、促進中國企業與世界接軌做出了重要貢獻。在全球對外貿易制度逐步法律化和規范化的今天,從法律制度層面規范和保障我國對外貿易的健康發展具有特別重要的意義。

  2004年,《對外貿易法(修訂草案)》經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審議通過,外貿經營者的范圍再次擴大,享有外貿經營權的門檻再度降低。作為自然人的普通老百姓將可以以個人身份從事進出口貿易活動。同時,針對國外企業在對外貿易濫用知識產權保護的現象作出了明確的貿易保護措施。針對最近幾年我國頻頻遭遇到的貿易摩擦問題,專門增加有關對外貿易調查的章節,以避免他國實行貿易保護主義,最大限度地保護國內企業和產業的利益。

  點評:

  伴隨著中國成為世界工廠以及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這部法律的作用顯得越來越重要,也成為中外貿易中各種行為規范和保護國內產業的重要途徑之一。在此法框架下,國內珠三角、長三角等地外向型經濟取得了突飛猛進的發展,涌現了一大批優秀的外貿企業,尤其是民營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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