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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貨物進出口管理條例》,現發布《2009年出口許可證管理貨物目錄》(見附件1),并就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2009年實行出口許可證管理的50種貨物,分別實行出口配額許可證、出口配額招標和出口許可證管理。
(一)實行出口配額許可證管理的貨物是:玉米、大米、小麥、玉米粉、大米粉、小麥粉、棉花、鋸材、活牛(對港澳)、活豬(對港澳)、活雞(對港澳)、煤炭、焦炭、原油、成品油、稀土、銻及銻制品、鎢及鎢制品、鋅礦砂、錫及錫制品、白銀、銦及銦制品、鉬、磷礦石。
(二)實行出口配額招標的貨物是:藺草及藺草制品、碳化硅、氟石塊(粉)、滑石塊(粉)、輕(重)燒鎂、礬土、甘草及甘草制品。
(三)實行出口許可證管理的貨物是:活牛(對港澳以外市場)、活豬(對港澳以外市場)、活雞(對港澳以外市場)、冰鮮牛肉、凍牛肉、冰鮮豬肉、凍豬肉、冰鮮雞肉、凍雞肉、消耗臭氧層物質、石蠟、鋅及鋅基合金、部分金屬及制品、鉑金(以加工貿易方式出口)、汽車(包括成套散件)及其底盤、摩托車(含全地形車)及其發動機和車架、天然砂(含標準砂)、鉬制品、檸檬酸、維生素C、青霉素工業鹽、硫酸二鈉。
二、除對港澳出口的活牛、活豬、活雞實行全球許可證下的國別(地區)配額許可證管理,其他出口許可證管理貨物目錄所列出口貨物均實行全球出口許可證管理。除對港、澳、臺出口天然砂實行出口許可證管理外,其他地區禁止出口;對標準砂實行全球出口許可證管理。
三、對玉米、大米、煤炭、原油、成品油、棉花、銻及銻制品、鎢及鎢制品、白銀實行國營貿易管理。
四、實行出口配額招標的貨物,無論何種貿易方式,各授權發證機構均憑商務部下發的中標企業名單及其中標數量和招標辦公室出具的《申領配額招標貨物出口許可證證明書》簽發出口許可證。
五、以加工貿易方式出口下列貨物,按以下規定辦理:
(一)以加工貿易方式出口屬出口配額許可證管理的貨物[但本條第(二)、(三)、(四)、(五)款規定的除外],發證機構憑出口配額、《加工貿易業務批準證》及出口合同(正本復印件)核發出口許可證。
(二)進口用于生產鉑金的原料加工復出口鉑金(鉑或白金),發證機構憑經營企業注冊地商務主管部門的《加工貿易業務批準證》、海關加工貿易進口報關單、出口合同(正本復印件)核發出口許可證。
(三)進口原油加工復出口石蠟,進口含白銀貨物(銀粉、未鍛造銀等及銀的半制成品除外)加工復出口白銀,以加工貿易方式出口鋅及鋅基合金,發證機構憑經營企業注冊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的《加工貿易業務批準證》、海關加工貿易進口報關單、出口合同(正本復印件)核發出口許可證。其中,白銀《加工貿易業務批準證》憑商務部批件核發,發證部門加驗商務部批件。
(四)以加工貿易方式出口甘草及甘草制品,發證機構憑經營企業注冊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的《加工貿易業務批準證》、中國醫藥保健品進出口商會的《申領加工貿易貨物出口許可證證明書》、海關加工貿易進口報關單和出口合同(正本復印件)核發出口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