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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進口原油加工復出口成品油,免領成品油出口許可證。關于加工貿易項下潤滑油(脂)、潤滑油基礎油出口,按2008年商務部、發展改革委、海關總署第30號公告的有關規定執行。
(六)本條第(一)、(二)、(三)、(四)款所述出口許可證的有效期,按《加工貿易業務批準證》核定的出口期限核發,但不得超過當年12月31日。如《加工貿易業務批準證》核定的出口期限超過當年12月31日,經營者應在原出口許可證有效期內向發證機構換發新一年出口許可證,發證機構收回原證,在發證系統中對原證進行注銷,扣除已使用的數量后,按《加工貿易業務批準證》核定的出口期限重新簽發新一年度出口許可證,并在備注欄中注明原證證號。
六、根據國務院《關于邊境貿易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1996]2號)精神,邊境小額貿易企業凡出口配額招標的貨物、消耗臭氧層物質、汽車(包括成套散件)及其底盤、摩托車(含全地形車)及其發動機和車架,仍按現行有關規定,在商務部授權的發證機構辦理出口許可證。邊境小額貿易企業出口邊境小額貿易出口許可證管理貨物(附件2第1-28種),由商務部授權的邊境省、自治區商務主管部門根據商務部下達的邊境小額貿易出口配額簽發出口許可證。邊境小額貿易企業出口除本條所述以外的其余列入《2009年出口許可證管理貨物目錄》的貨物,一律免領出口許可證。
七、為保證進出口許可證聯網核銷的實施,對不實行“一批一證”管理的貨物,發證機構在簽發出口許可證時必須在許可證“備注”欄內填注“非一批一證”。
實行“非一批一證”管理的貨物為:
(一)外商投資企業出口貨物;
(二)加工貿易方式出口貨物;
(三)補償貿易項下出口貨物;
(四)大米、玉米、小麥、活牛、活豬、活雞、牛肉、豬肉、雞肉、原油、成品油、煤炭、汽車(包括成套散件)及其底盤。
“非一批一證”的出口許可證,可在同一口岸多次報關,但不得超過十二次。當十二次報關后,出口許可證雖有余額,海關停止接受報關。
八、消耗臭氧層物質的貨樣廣告品須憑出口許可證出口。
九、企業以一般貿易、加工貿易、邊境貿易和捐贈貿易方式出口汽車產品須申請出口許可證;企業以工程承包方式出口汽車產品應申領出口許可證,但不受出口資質管理限制。
十、我國政府在對外援助項下提供的本目錄產品不納入配額和許可證管理。
十一、凡列入禁止出口、出口配額許可證、出口許可證管理貨物目錄的商品,因添加、混合其它成份、或僅簡單加工導致商品編號改變的,須按照原海關商品編號的管理方式進行管理。
十二、凡申報出口的商品成份中含有(添加或混合)禁止出口、出口配額許可證、出口許可證管理的商品(貴金屬超過2%、其它超過10%)的,須按含有禁止出口、出口配額許可證、出口許可證管理商品的管理方式進行管理。如已有管理規定對此問題進行明確的,仍按相關管理規定執行。
十三、自2009年1月1日起,取消蠶繭和部分蠶絲出口配額許可證管理。
本目錄自2009年1月1日起執行!2008年出口許可證管理貨物目錄》同時廢止。
附件:1、2009年出口許可證管理貨物目錄
2、2009年邊境小額貿易出口許可證管理貨物目錄
二OO八年十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