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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l2月鹽湖鉀肥和鹽湖集團共同出資設立了鹽湖發展,其中前者出資5.6億元獲50.91%的股權,成為第一大股東。鹽湖集團出資5.4億元獲49.09%股權為第二大股東,當時并未涉及采礦權的歸屬問題。2007年底,鹽湖集團將采礦權占為己有,極大地損害了鹽湖鉀肥中小流通股股東的利益。作為鹽湖鉀肥的第一大股東和鹽湖發展的第二大股東,已經從這兩家子公司獲取了巨額收益,即使獲得了采礦權也應原價轉讓給鹽湖發展。“使用費”議案通過后,按照2007年鹽湖發展的凈利計算,第一大股東鹽湖鉀肥僅獲得37.6%的收益,而第二大股東鹽湖集團的收益卻高達62.3%!
其次,每年征收3.06億巨額使用費其依據是什么?鹽湖集團在公告中只字未提。根據國土資源部采礦評認[2006]373號文件,別勒灘礦區采礦權生產期30年的出讓金僅為6.78億元。而且是分十年上繳,即2007年上繳13565萬元,2008年至2016年每年上繳6027萬元。鹽湖集團則獲利驚人,鹽湖集團只需分期向國家上繳6.78億元,然后每年按季度向子公司收取3.06億元。按照30年的使用權計算,鹽湖集團收取的使用費高達90多億元!而且實際上除第一年的1.36億外,以后向國家交納的出讓金都是由鹽湖發展來買單。這簡直就是一筆一本萬利,只賺不賠的大生意。
鹽湖集團在獲取了每年向鹽湖鉀肥收取3億元資源使用費后并不就此滿足,而是以3億元支付僅能滿足鹽湖鉀肥公司年產100萬噸氯化鉀所需的資源量——并未考慮其他公司對別勒灘資源的使用為借口繼續提議資源使用費關聯交易。如果當初眾多基金行使否決權或許就沒有今日的痛楚了。
要求不透露身份的上海某基金公司研究員向記者表示,自從啟動ST鹽湖與鹽湖鉀肥吸收合并重組后,鹽湖集團對上市公司的資源使用收費開始變得變本加厲,不僅要向上市公司鹽湖鉀肥收取資源使用費,而且連上市公司控股的公司都要收費,這里面存在資源使用費重復收取的嫌疑。
損鉀肥,肥ST鹽湖?
據ST鹽湖披露的《青海鹽湖工業(集團)有限公司察爾汗鉀鎂鹽礦別勒灘礦區采礦權評估報告書》,鹽湖集團將察爾汗鉀鎂鹽礦別勒灘礦(下稱別勒灘礦)注入當時的ST數碼時,資產評估機構陜西同盛資產評估公司(下稱同盛資產評估)采用折現現金流量法對別勒灘礦采礦權進行估值,估值折現系數為8%,別勒灘礦區采礦權價款為67807.87萬元。
其折現系數確定依據為,根據《礦業權評估收益途徑評估方法修改方案》(2006年),現階段折現率推薦采用區間指標8%-10%,勘探及生產礦山取低值,故本次評估折現率取8%。
而在鹽湖集團向鹽湖鉀肥收取別勒灘礦資源使用費時,同一評估機構——同盛資產評估在計算采礦權未來現金流價值時,卻將折現系數確定為5%。
據鹽湖鉀肥于12月9日披露的《青海鹽湖鉀肥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與向本公司控股股東繳納礦產資源使用費用的關聯交易公告》,公司控股股東鹽湖集團于2007年10月有償取得國家國土資源管理部門頒發的青海省格爾木市察爾汗鉀鎂鹽礦別勒灘礦區的采礦許可證。由于鹽湖鉀肥控股子公司需使用鹽湖集團享有的采礦權項下的礦產資源生產氯化鉀,根據相關評估報告確定的資源價值,以及發展公司年設計生產能力100萬噸氯化鉀為基準,確定發展公司2008年應向鹽湖集團支付資源使用費30574.2825萬元。
收費定價原則為,根據同盛資產評估以2006年12月31日為評估基準日,別勒灘礦區評估價值為469987.87 萬元,采礦許可證的使用年限為30年,考慮貨幣時間價值因素,以5%〔折現率確定:無風險利率(3.5%)、風險收益率(1.5%)〕作為折現率,折算每年發展公司須向鹽湖集團繳納礦產資源使用費30574.2825萬元。
耐人尋味的是,ST鹽湖出讓采礦權時折現估值系數定為8%,而在向鹽湖鉀肥收取資源使用費時,卻將估值折現系數定為5%,為什么同樣的資產、同等價值的未來現金流,同一家評估機構卻采取了前高后低、相差如此懸殊的估值折現系數?
鹽湖集團向鹽湖鉀肥收取別勒灘礦資源使用費的估值系數較其向ST鹽湖出讓礦權折現系數低了60%,由于估值折現系數戲劇性的變化,別勒灘礦權價值被嚴重高估了60%,也就是說,鹽湖鉀肥因此每年要多向鹽湖集團支付1.8億元的資源使用費,ST鹽湖(鹽湖集團在借殼ST數碼后注銷)因此撿到了一個價值總額高達54億元的天大紅包。
現如今,鹽湖集團以同樣的定價原則要求鹽湖鉀肥所屬的三元、晶達、元通三家公司每年向其支付總計0.99億元的資源使用費,按30年推算,則鹽湖集團故伎重演之后的紅包在54億元基礎上又增厚了近30億元。
上述基金研究員向記者表示,同樣的資產采取雙重估值標準,為鹽湖集團在ST鹽湖與鹽湖鉀肥合并重組中最為明顯的利益輸送行為,對鹽湖鉀肥的流通股股東合法權益一種不公正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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