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市場專業人士指出,鹽湖集團向鹽湖鉀肥收取資源使用費不僅存在到底該收多少的問題,而且其向上市公司收取資源使用費是否依法合規都存有疑問。
一年暴漲50倍的資源使用費
2007年到2008年,鹽湖集團向鹽湖鉀肥控股子公司收取的資源使用費暴漲了50多倍。
據鹽湖鉀肥2007年年報披露,鹽湖鉀肥支付的礦產資源使用費僅為591萬元,而到了2008年,鹽湖鉀肥需要支付的礦產資源使用費則猛增至3.06億元。
向鹽湖集團支付3.06億元資源使用費是2008年5月15日鹽湖鉀肥召開股東大會審議通過的。
值得關注的是,在2006年以前,鹽湖鉀肥一直是不向鹽湖集團支付礦產資源使用費的,待鹽湖鉀肥發布2007年年報時,卻憑空冒出了590多萬元的礦產資源使用費。
事實上,鹽湖集團于2007年向鹽湖鉀肥收取590多萬元的礦產資源使用費是沒有經過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屬于控股股東先斬后奏的行為。
上海某證券投資基金研究員向記者表示,鹽湖集團向鹽湖鉀肥收取資源使用費應始于2007年下半年,由于礦產資源使用費金額不大,當時沒有引起足夠重視。
業內人士分析,根據大股東和上市公司“禁止同業競爭”的有關規定,母公司鹽湖集團不得從事上市公司相同的業務,鹽湖集團不應獲取鹽湖鉀肥使用的別勒灘礦采礦權,采礦權應該由上市公司鹽湖鉀肥獲取。
另有投資者指出,鹽湖集團賴以向鹽湖鉀肥收取資源使用費的采礦權存在爭議。
據2007年8月29日鹽湖鉀肥公司治理網絡交流會的會議記錄,一位化名為“魯迅投資故里”的投資者曾向鹽湖鉀肥董事長鄭長山提問:“鹽湖集團采礦權到底是誰的?”
鄭長山回答說:“察爾汗鹽湖資源共分三塊,其中鐵路以東約1000萬噸屬于地方政府,3000萬噸在1997年已劃入鹽湖鉀肥公司,最后一塊別勒灘區段約1.1億噸儲量是與發展公司配套的。原國家計委審批給鹽湖集團的100萬噸氯化鉀項目,由于同業競爭問題,由鹽湖鉀肥控股,目前此段資源正報國土資源部審批,進展公司尚不清楚。”
投資者凌通問:“由于鹽湖發展所在的別勒灘礦區的采礦權歸入鹽湖集團,鹽湖集團是否向鹽湖鉀肥收取開采費?如果收,怎么收?”鄭長山答復說:“采礦權的歸屬尚無定論,無論有關部門劃歸誰使用,都要向國家繳納相關費用。”
鄭長山的回答表明,礦產資源使用費應該向國家有關部門繳納,而不是向鹽湖集團。
市場人士指出 ,自2008年起子公司鹽湖發展每年向鹽湖集團交納約3.06億元的礦產資源使用費。這筆巨額的使用費將使上市公司的經營成本大增,這筆從天而降的巨額支出且其合理性和依據都值得懷疑。
首先是這筆開支的合理性,即鹽湖集團是否應該征收該使用費。這就涉及到鹽湖發展的礦產資源察爾汗鉀鎂鹽礦別勒灘礦區采礦權的歸屬問題。別勒灘礦區是國家立項批準建設的鹽湖發展100萬噸鉀肥生產項目的配套資源,其采礦權理應歸鹽湖發展。
相關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