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浪財經 > 評論 > 中國行動應對經濟下滑風險 > 正文
企業國資法全面涵蓋了經營性國資、明確了出資人責任、劍指國資流失的關鍵環節、規范和完善了國企高管管理制度
文/蔡奕
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2008年10月28日高票通過了《企業國有資產法》(2009年5月1日起施行,以下稱國資法),這標志著我國對企業國資管理有了最高層級法律的剛性約束與規范,該法有望成為防范國資流失的“護身符”。與以往的國資管理法律規范相比,該法是一部“大一統”的高層級法律,具有鮮明的立法特色和針對性。
全面涵蓋經營性國有資產
國資一般劃分為經營性資產、行政事業性資產以及資源性資產。對于行政事業性資產,財政部等有專門的部門規章(2006年的《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對于礦產、水、土地、森林等資源性資產,則一般都有專門的單行法進行規定。
同其他兩類國資相比,經營性國資市場化取向最為明確,也最需要保護。以立法方式集中解決經營性國資的保護問題,對于鞏固和發展國有經濟,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具有重要意義。國資法所稱的國資,泛指國家對企業各種形式的出資所形成的權益,這意味著包括金融企業國資在內的各類企業國資都適用本法規定,從而結束了金融資產游離于國資管理體系外的爭議。
但鑒于金融資產的特殊性,同時也為了與現行國資監管體制相銜接,國資法在附則中規定,金融企業國資的管理與監督,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這樣就使金融企業國資的監管既適用于國資法,又與商業銀行法、銀行業監督管理法、證券法、保險法等金融類法律和有關行政法規對金融企業監管的特別規定相銜接。
明確國有資產的出資人責任
長期以來,各級政府對國資只履行管理職能卻不承擔所有者責任,造成所有者的實際缺位和淡化。因此,明確國資的出資人責任是立法的當務之急。國資法明確規定,國務院國資監督管理機構和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的規定設立的國資監督管理機構,根據本級人民政府的授權,代表本級人民政府對國家出資企業履行出資人職責。國務院和地方人民政府根據需要,可以授權其他部門、機構代表本級人民政府對國家出資企業履行出資人職責,從而根本上解決了長期困擾國資管理的“出資人缺位”現象。
根據我國現行的國資管理體制,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主要是國務院國資委和各地國資委。為了促進國資委履行好出資人職責,加強對國資的監管,國資法明確規定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代表政府對國家出資企業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出資人權利,即所謂的“管人、管事、管預算”。同時,在公司治理環節,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需委派股東代表參加國有資本控股公司、國有資本參股公司召開的股東會議,并按照委派機構的指示提出提案、發表意見、行使表決權,并將其履行職責的情況和結果及時報告委派機構。
國務院國資委有關負責人表示,國資委在履行出資人角色的同時,依然擔負著一定的監管職責。不過,國資委的監管屬于從國資所有權派生出來的出資人監管,是通過履行出資人職能對所出資企業的監管,不同于行使社會公共管理職能的政府部門的行政監管,與“政企分開、政資分開”的原則并不矛盾。國資法也強調,國資管理機構除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外,不得干預企業經營活動。
更多精彩評論,更多傳媒視點,更多傳媒人風采,盡在新浪財經新評談欄目,歡迎訪問新浪財經新評談欄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