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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刊實習記者 王雨佳
對行政壟斷的起訴,要經過大量的取證,才可以實現,行政壟斷是指濫用行政權力實施排除、限制競爭的行為
《反壟斷法》公布之后,國家質檢總局因涉嫌虛假注資屬下企業變相收費,成為反行政壟斷第一被告。案件雖被北京市第一中院以“超過法定的起訴期限”駁回,但北京四家防偽企業表示,還會繼續尋求法律解決途徑。
《反壟斷法》實施之后,反行政壟斷是否能真正“破冰”?在具體的司法、執法過程中,還會遇到什么問題?《新財經》記者采訪了《反壟斷法》起草人之一,對外經濟貿易大學教授黃勇;著名公司法專家,中國政法大學教授李曙光;著名經濟評論家,中國社會科學院信息化研究中心秘書長姜奇平。
黃勇
不必擔心《反壟斷法》的實施
首先要弄清楚的是,壟斷本身不一定是壞的,《反壟斷法》并不會打擊所有的壟斷!斗磯艛喾ā返纳婊A,就是調整競爭秩序,保證消費者權益。像鐵路、石油化工、電信這樣的行業,都是國民經濟的基礎行業,在這些行業打擊妨害競爭的壟斷行為時,要注意國家的基本政策,同時也要注意到我們國家“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經濟體制。在這些基礎行業,有關所有制、市場準入制度和產品價格這三個方面,國家已經制定了相關的管制政策和競爭戰略。比如,在石化行業,國家是部分管制的,未來肯定會逐步開放競爭。《反壟斷法》要依據國家具體的管制模式,依照法定的程序實施。
《反壟斷法》的規制本身是有限度的,在憲法規定不開放的行業,《反壟斷法》是不可能管的。比如鐵路,就不可能管。在這些領域,《反壟斷法》肯定是受到限制的。國家政策是對是錯,是好是壞,是政策制定部門的事,同時也需要經濟學家的論證。當然,在這些基礎行業里,一些拒絕銷售、搭售、價格欺詐等不良行為,《反壟斷法》也要管。
我國的《反壟斷法》在司法和執法方面都沒有具體實踐,缺乏經驗。美國、歐盟、日本的反壟斷司法和執法也是慢慢摸索,才有今天的水平。借鑒這些先進經驗,對我們國家是有利的,我們可以避免一些他們犯過的錯誤。特別是政府,在反壟斷問題上一定要小心。反壟斷牽涉到的企業和部門通常很多,一個行業處理得不好,可能會產生聯動效應,影響別的行業。
就目前看來,我國實施《反壟斷法》,是司法主導還是行政主導,還很難解釋,比較復雜。其實,是司法主導還是行政主導,各國都不一樣。像韓國、日本、新加坡,是行政機構對壟斷行為進行認定,然后再交給司法機關,最終判決。歐盟是行政主導。歐盟在反壟斷方面經驗豐富,專業人才有上千人,還有專業的機構來審理。
現在,我國是商務部、發改委、工商總局三駕馬車負責,我主張由一個專業的行政機構來主導。但我國的專業人才比較欠缺,要是我們的專業人才夠了,應該建立一個專業機構來審理,但最終要有司法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