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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中盛糧油案”主角王偉等人落網,其部分涉嫌犯罪事實漸漸浮出水面,目前涉及到盜竊、合同詐騙以及非法集資等幾項罪名 CFP圖
隨著“中盛糧油案”主角王偉等人落網,其部分涉嫌犯罪事實漸漸浮出水面。近日《第一財經日報》獲悉,由于該案案情復雜,刑偵時間將會延長。關于該案的定性,目前涉及到盜竊、合同詐騙以及非法集資等幾項罪名。不過,由于相關部門尚未給出最終的案情定性結果,這幾種罪名仍然處于討論中。
記者通過梳理該案來龍去脈,采訪多位相關知情人士、律師等,發現此案的犯罪事實可以歸納為三個層次:第一層次,與倉儲合同有關的盜竊罪;第二層次,與信用證代理有關的合同詐騙罪;第三層次,與資金募集手段、數額、用途等有關的非法集資罪。
第一層次:與倉儲合同有關的盜竊罪
記者發現,目前與該案直接相關的訴訟集中在“倉儲合同糾紛”上,標的金額達到數億元。
根據公開信息,已經有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等多家法院受理與中盛糧油工業(天津)有限公司(下稱“天津中盛糧油”)有關的數起訴訟。除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的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寧波市分行營業部提起的訴訟未涉及到“倉儲合同糾紛”外,其余訴訟大多與“倉儲合同”有關。
“從操作程序上說,王偉的棕櫚油進口業務屬于正常的貿易。如果單純追究倉儲合同糾紛,只能定性為一般的盜竊罪!币晃幌嚓P人士對記者表示。
該人士認為,從王偉的操作手法上看,其每一筆進口業務都簽訂了正規的進口代理合同,存儲業務也簽訂了倉儲合同。進口貿易過程本身是正常的,如果按照合同要求,按時向代理商支付了提貨款,那么整個過程就是合法的,F在問題的關鍵是,王偉利用實際控制天津中盛糧油的身份,非法盜賣了這些原本不屬于他的棕櫚油,且未向儲戶支付資金。因此這種行為可以判定為盜竊罪。
記者聯系了部分作為原告的貿易商,其代理律師認為,此案的定性要等待最終的刑偵結果。不過現在可以判斷的是,該案絕非一般的盜竊罪這么簡單,在信用證代理合同的環節上應該也存在詐騙行為。
第二層次:與信用證代理有關的合同詐騙罪
記者調查獲悉,在“中盛糧油案”被盜賣的這些棕櫚油的背后,牽連到的是一個以信用證為核心的貿易鏈條。目前存在兩個疑點,令這個看似正常的貿易過程涉嫌合同詐騙。
第一個疑點:承諾過高的代理費。
記者從知情人士處獲悉,“中盛糧油案”的另一關鍵人物——寧波杉科進出口有限公司(下稱“寧波杉科”)總經理徐松在聯系貿易商進行棕櫚油進口業務代理時,曾對一部分代理商承諾了高達1.5%的代理費率,即以貿易額1.5%的比例向代理商支付代理費,且承擔一切相關費用,如提前向銀行支付的10%的保證金、單證業務費用等。
“這意味著,如果執行合同不出問題,這些代理商可以不用付出一分錢,便在3個月以內獲得一筆不菲的收入。”該人士表示。
記者了解到,在今年上半年,寧波杉科、浙江協凱進出口有限公司(下稱“浙江協凱”)、浙江中光實業有限公司(下稱“浙江中光”)等王偉實際控制的進出口企業進行了多筆金額在500萬美元以上的進口貿易,均以信用證代理的方式進行,涉及的代理商接近20家。
“在短時間內要進行如此大量的棕櫚油進口,除了占了國家鼓勵進口食用油以平抑價格的政策便宜外,給出較高的代理費是一個很大的誘惑!鄙鲜鋈耸勘硎尽
該人士分析,按照1%~1.5%的代理費比例,一筆1000萬美元的貿易代理,王偉需在3個月內向代理商支付約10萬~15萬美元。由于涉及多家代理商,這本身就是一個較重的財務負擔。這種承諾過高代理費的行為存在著詐騙嫌疑。
記者了解到,一些代理商在面對如此高的代理回報時,也一度產生過懷疑,并對寧波杉科等企業進行過調查,但最終還是被卷了進去。
第二個疑點:隱瞞了寧波杉科等企業與天津中盛糧油“實為同一控制人”的事實。
目前,警方已經證實,寧波杉科、浙江協凱、浙江中光、天津中盛糧油等企業的實際控制人都是王偉。
不過,記者了解到,在案發前,由于王偉手法巧妙,通過自己的親戚、朋友等身份注冊上述公司,使代理商并不了解這些進出口企業與天津中盛糧油都被王偉控制。
而徐松等人在聯系代理商的過程中,也未交待這一重要事實,使代理商誤認為這是一筆正規的劃算的貿易代理,并因為天津中盛糧油在業界具備較好的口碑,且是大連商品期貨交易所的指定交割倉庫,認為把棕櫚油存放在該倉庫比較安全!爸灰浽,就不怕收不到款,”上述知情人士向記者如此描述代理商的普遍心理,“如果他們知道這些企業都是被同一個人控制,肯定不會接手這筆代理!
云南震序律師事務所律師張宏雷對記者表示,盡管合同本身不存在問題,但事實證明合同一方蓄意不執行合同,這本身就構成了詐騙。這與此前的“海貍鼠”、“普洱茶”等詐騙案件具有某些相似之處。
且從合同簽訂過程看,徐松等人故意隱瞞了可能對合同簽訂與否產生重要影響的事實,尤其是妨礙了代理商對寧波杉科等企業的信用水平的評估,這構成了重要的詐騙嫌疑。
目前,浙江警方在拘捕王偉等人時,對外公開的是以涉嫌“合同詐騙”的罪名。
第三層次:與資金募集手段、數額、用途等有關的非法集資罪
記者了解到,“中盛糧油案”主角王偉最近被爆出新案情:涉嫌向其員工非法集資用于發放高利貸(見本報8月19日報道《“中盛糧油案”主角王偉曾向員工非法集資》)。
據知情人士透露,王偉在案發前從事著地下錢莊業務,其實際控制的寧波譽和投資有限公司是該業務的主要操作者之一。王偉的放貸資金除了向員工、朋友集資外,也有來自于信用證業務帶來的巨額融資等。
記者查閱資料獲悉,目前關于非法集資還沒有唯一的準法定概念,而且刑法也沒有規定非法集資罪的罪名,根據刑法規定,與非法集資有關的罪名有: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等。
根據《關于進一步打擊非法集資等活動的通知》(銀發(1999)289號)的相關規定,“非法集資”的形式包括“利用民間會社形式進行非法集資”、“以簽訂商品經銷等經濟合同的形式進行非法集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