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對于《反壟斷法》涉及的重要行為——經營者集中行為,國務院昨日正式公布了《關于經營者集中申報標準的規定》(下稱《規定》)。今后,外資在中國的并購也將遵循這一新規定。
商務部研究院高級研究員馬宇認為,《反壟斷法》系列細則的出臺,會有利于外商更好地在中國投資。“以前頒布的有關外資并購的規定相對有些含糊,現在出臺的標準細化了很多內容,讓外商知道了什么應該申報。”馬宇昨日告訴《第一財經日報》。根據商務部數據,今年上半年,我國實際使用外資金額523.88億美元,同比增長45.55%。外資并購長期以來都是我國吸引外資的重要渠道之一。
根據《規定》,有兩種情況,經營者應當事先向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申報,未申報的不得實施集中:其一,參與集中的所有經營者上一會計年度在全球范圍內的營業額合計超過100億元人民幣,并且其中至少兩個經營者上一會計年度在中國境內的營業額均超過4億元人民幣;另一種是參與集中的所有經營者上一會計年度在中國境內的營業額合計超過20億元人民幣,并且其中至少兩個經營者上一會計年度在中國境內的營業額均超過4億元人民幣。至于營業額的計算,《規定》稱應當考慮銀行、保險、證券、期貨等特殊行業、領域的實際情況。
馬宇向記者解釋了經營者集中申報后會出現的情況:“一種情況是,一些商業行為申報后,商務主管部門認為沒有太大影響,經過報備就通過了;另一種情況就要通過聽證會,征求行業協會、企業的意見,看看是不是構成壟斷,但這種情況不多。”
對外經濟貿易大學反壟斷法研究中心主任黃勇近日表示,對于申報并購審查,申報的企業里最終被判定不予批準的,或者是有條件批準的,還是占少數。
馬宇認為,審查不能過分關注市場份額,更應該看重利用市場集中度的不當行為,需要看到一定的表現,也就是證據。
至于為什么要規定一個統一適用于各行業、領域的經營者集中申報標準,國務院法制辦負責人昨日接受新華社采訪時表示,區分行業和領域規定經營者集中的申報標準,在理論上有一定道理,但實際操作上不夠可行。一是分行業和領域規定申報標準的難度太大;二是分行業和領域規定申報標準會將導致申報標準過于復雜,經營者和反壟斷執法機構都難以掌握、適用。
此外,國務院法制辦負責人表示,由于經濟生活非常復雜,在有些情況下,經營者集中雖然沒有達到規定的申報標準,但仍有可能產生排除、限制競爭的效果。
比如,有的行業經營者的營業額普遍較低,達不到申報標準,但參與集中的經營者的市場份額卻相對較大,其集中行為就很有可能排除、限制競爭。對這類經營者集中,也需要有相應的控制措施。因此,《規定》借鑒美國、歐盟等國家和地區的做法,對此作出了相應的制度安排,即:經營者集中沒有達到規定的申報標準,但按照規定程序收集的事實和證據表明該經營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應當依法進行調查。
該負責人特別指出,強調“按照規定程序收集的事實和證據”,主要是為了防止執法機關自由裁量權過大。
該負責人還表示,目前各國都還沒有完全合理、精確的方法來事先確定經營者集中的申報標準,我國的經營者集中申報標準施行一段時間后,如果不合適,可以及時調整。陳達
小調查 |
相關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