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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2)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5月20日 00:23 新浪公益
第十八條 受贈人與捐贈人訂立了捐贈協議的,應當按照協議約定的用途使用捐贈財產,不得擅自改變捐贈財產的用途。如果確需改變用途的,應當征得捐贈人的同意。 第十九條 受贈人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財務會計制度和受贈財產的使用制度,加強對受贈財產的管理。 第二十條 受贈人每年度應當向政府有關部門報告受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接受監督。必要時,政府有關部門可以對其財務進行審計。 海關對減免關稅的捐贈物品依法實施監督和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僑務部門可以參與對華僑向境內捐贈財產使用與管理的監督。 第二十一條 捐贈人有權向受贈人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并提出意見和建議。對于捐贈人的查詢,受贈人應當如實答復。 第二十二條 受贈人應當公開接受捐贈的情況和受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三條 公益性社會團體應當厲行節約,降低管理成本,工作人員的工資和辦公費用從利息等收入中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開支。 第四章 優惠措施 第二十四條 公司和其他企業依照本法的規定捐贈財產用于公益事業,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享受企業所得稅方面的優惠。 第二十五條 自然人和個體工商戶依照本法的規定捐贈財產用于公益事業,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享受個人所得稅方面的優惠。 第二十六條 境外向公益性社會團體和公益性非營利的事業單位捐贈的用于公益事業的物資,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減征或者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的增值稅。 第二十七條 對于捐贈的工程項目,當地人民政府應當給予支持和優惠。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 受贈人未征得捐贈人的許可,擅自改變捐贈財產的性質、用途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經征求捐贈人的意見,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將捐贈財產交由與其宗旨相同或者相似的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公益性非營利的事業單位管理。 第二十九條 挪用、侵占或者貪污捐贈款物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責令退還所用、所得款物,并處以罰款;對直接責任人員,由所在單位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依照前款追回、追繳的捐贈款物,應當用于原捐贈目的和用途。 第三十條 在捐贈活動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逃匯、騙購外匯的; (二)偷稅、逃稅的; (三)進行走私活動的; (四)未經海關許可并且未補繳應繳稅額,擅自將減稅、免稅進口的捐贈物資在境內銷售、轉讓或者移作他用的。 第三十一條 受贈單位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致使捐贈財產造成重大損失的,由所在單位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本法自1999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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