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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監會發布通知調整小企業統計制度(3)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9月12日 16:04 中國新聞網
中國銀監會關于印發《小企業貸款風險分類辦法(試行)》的通知 銀監發〔2007〕63號 各銀監局,各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 現將《小企業貸款風險分類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請各銀監局將本通知轉發至轄內各銀行業金融機構,并督促其遵照執行。 二○○七年七月二十日 小企業貸款風險分類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促進銀行業金融機構完善對小企業的金融服務,加強對小企業貸款的管理,科學評估小企業貸款質量,根據《銀行開展小企業授信工作指導意見》、《貸款風險分類指引》、《商業銀行小企業授信工作盡職指引(試行)》及其他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小企業貸款是指《銀行開展小企業授信工作指導意見》規定的對各類小企業、從事經營活動的法人組織和個體經營戶的經營性貸款。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城市信用社、農村信用社、村鎮銀行和外資銀行等銀行業金融機構。 第四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按照本辦法將小企業貸款至少劃分為正常、關注、次級、可疑和損失五類,后三類合稱不良貸款。 第五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可根據貸款逾期時間,同時考慮借款人的風險特征和擔保因素,參照小企業貸款逾期天數風險分類矩陣(見附件)對小企業貸款進行分類。 第六條 發生《商業銀行小企業授信工作盡職指引(試行)》第十八條所列舉的影響小企業履約能力的重大事項以及出現該指引“附錄”所列舉的預警信號時,小企業貸款的分類應在逾期天數風險分類矩陣的基礎上至少下調一級。 第七條 貸款發生逾期后,借款人或擔保人能夠追加提供履約保證金、變現能力強的抵質押物等低風險擔保,且貸款風險可控,資產安全有保障的,貸款風險分類級別可以上調。 第八條 本辦法規定的貸款分類方式是小企業貸款風險分類的最低要求。銀監會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根據自身信貸管理和風險防范的特點和需要,采用更先進的技術和更準確的方法對小企業貸款進行風險分類,制定實施細則,細化分類方法,并與本辦法的貸款風險分類結果具有明確的對應和轉換關系。銀行業金融機構據此制定的小企業貸款風險分類制度及實施細則應向中國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報備。 第九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在小企業貸款風險分類的基礎上,根據有關規定及時足額計提貸款損失準備,核銷小企業貸款損失。 第十條 本辦法由中國銀監會負責解釋和修改。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上一頁] 不支持Fla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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