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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總局就《個體工商戶建賬管理暫行辦法》答問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29日 20:23 中國新聞網
中新網1月29日電 近日,稅務總局發布了新修訂的《個體工商戶建賬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新《辦法》)。為便于公眾更好地理解新《辦法》的主要內容和精神,稅務總局新聞發言人接受了中國政府網的采訪。 問:1997年6月19日頒布施行的《個體工商戶建賬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原《辦法》)對促進個體工商戶建立賬簿,正確進行財務核算,加強個體稅收征管發揮了積極作用。此次對其進行修訂主要出于什么考慮? 答:主要出于以下三方面考慮:一是由于下崗再就業等一系列優惠政策的實施,個體經營者的人員結構發生了很大變化,出現了相當一批不具備獨立建賬能力的個體經營戶。二是隨著經濟的發展,原《辦法》規定的建立簡易賬和復式賬的經營額標準明顯偏低。三是現行稅收征管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對于賬簿管理的要求已作調整,而原《辦法》的部分規定與新要求不一致,也與管理的實際相脫離。 問:調整建賬月銷售額標準的依據和目的是什么? 答:與原《辦法》相比,新《辦法》適當提高了個體工商戶建賬的月銷售額標準。主要是綜合考慮了以下三方面因素:一是增值稅、營業稅起征點調高的幅度;二是1997年以來我國GDP的增長情況;三是1997年以來的居民消費品價格指數變化情況。 月銷售額標準的提高,一方面使得建立復式賬和簡易賬的要求更加切實可行,便于基層稅務機關實際操作;另一方面也符合廣大個體經營者的實際情況,能夠較好地適應個體經濟發展的形勢要求和規范個體工商戶建賬工作的需要。 問:為什么要取消建賬的雇工標準? 答:由于個體工商戶雇工情況經常發生變化,稅務機關很難準確掌握其經營期間的雇工人數。同時,對于不同行業而言,雇工數量的多少對其經營額大小的貢獻率也不盡相同,依據雇工數量多少確定個體工商戶的建賬類型,在實際操作中既不方便,也不夠科學。因此,新《辦法》取消了建賬的雇工標準。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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