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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部門負責人就車船稅暫行條例有關問題答問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31日 20:33 中國新聞網
中新網12月31日電 《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將于2007年1月1日開始實施。為了便于大家理解《條例》有關精神,國務院法制辦、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負責人日前就相關問題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問:《條例》制定的背景是什么? 答:1951年原政務院發布了《車船使用牌照稅暫行條例》,開征車船使用牌照稅。1986年國務院發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使用稅暫行條例》,開征車船使用稅。按有關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使用稅暫行條例》不適用于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因此,對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仍依照《車船使用牌照稅暫行條例》的規定征收車船使用牌照稅。 以上兩個稅種自開征以來,在組織地方財政收入,調節和促進經濟發展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但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完善,人民群眾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尤其是我國加入WTO后,上述兩個條例出現了一些問題:一是內外兩個稅種,不符合稅政統一、簡化稅制的要求;二是缺乏必要的稅源監控手段,不利于征收管理;三是車船使用牌照稅稅額已有55年沒有調整,車船使用稅稅額是按照車船使用牌照稅的稅額標準制定的,也有20年沒有調整,隨著經濟的發展、物價指數的上升和居民收入水平的提高,兩個稅種的稅額標準已明顯偏低。 基于以上情況,為了進一步完善地方稅制,國務院決定對《車船使用牌照稅暫行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使用稅暫行條例》進行合并,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暫行條例》,開征車船稅以取代原車船使用牌照稅和車船使用稅。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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