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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教授質疑6年養路費違法遭征稽人員群起反擊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1日 05:37 中國青年報
本報記者 崔麗 誰站出來反對質疑養路費 周澤最近成了大忙人,幾乎每天都要接到媒體要求采訪的電話。身為中國青年政治學院副教授、北京展達律師事務所律師的周澤,“成名”緣于近期對養路費違法征收的連續發問。 今年8月,周澤提出,“養路費:最近6年都是違法征收”,引起社會強烈反響。之后,周澤多次通過媒體發表言論,指出養路費征收違法的問題,并于10月30日向全國人大常委會遞交了要求審查養路費征收法規、規章違法問題并對違法征收養路費進行問責的公民建議書。 其后,各方對于養路費是否違法征收的討論持續升溫。支持與反對者形成了態度截然對立的兩大陣營。 有贊成者發文,“我們應該感謝周澤”,他揭開了一個大多數人蒙在鼓里的嚴重問題。 有反對者認為,周澤此舉在于“制造轟動效應”、“嘩眾取寵”。更多的反對聲浪,來自于交通養路費征稽部門的人員。其中包括:“對于周澤,我們交通征稽人員可能沒有不感到咬牙切齒的。” 而一些地方交通執法人員則具名發文對周澤進行了言辭激烈的批駁,將周澤的行為定性為“對國務院的權威性的嚴重挑戰,也是對我國法律體系的挑戰,對我國養路費征收體系具有嚴重的破壞作用”,更有甚者將周澤歸為“唯恐天下不亂的少數人”,并建議交通部門“拿起法律武器,將周澤送上法庭的被告席”。 “養路費非法說”帶來連鎖反應 交通部門有關人員之所以“痛恨”周澤的緣由是,自周澤提出養路費征收違法問題之后,在實際生活中引起了一連串的連鎖反應。 交通養路費征稽部門受到了前所未有的責難;多位車主將養路費征稽部門告上了法庭;還有很多車主與周澤聯系,希望他代理跟養路費征稽部門打官司;也有車主表示以后要拒繳養路費…… 江蘇省鹽城市公路管理處王延龍副主任在給本報發來的郵件中說,許多車主都把周澤看成“救世主”,將其文章作為逃繳、拒繳、抗繳養路費的“擋箭牌”,使得養路費的征繳矛盾更加突出,不少地方本應是養路費征收高峰的季節卻成了全年的低谷。 目前征收依據是否合法有效 在這場關于養路費征收是否合法的爭論當中,雙方爭論的焦點集中在:目前作為征收依據的法律法規是否合法有效。 向車主征收養路費是交通部門沿襲多年的做法。最初的依據是1987年國務院發布的《公路管理條例》,其中規定,除享有免征養路費特權的車輛外,擁有機動車的單位和個人,需要交納公路養路費。 1997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公路法》,規定“公路養路費用采取征收燃油附加費的辦法”,“燃油附加費征收辦法施行前,仍實現現行的公路養路費征收辦法”。有專家認為,這是有保留地認可了向車主征收養路費的做法。 1999年,對《公路法》進行修訂,規定“國家采用依法征稅的辦法籌集公路養護資金,具體實施辦法和步驟由國務院規定”。 而自1999年之后,國務院的“具體實施辦法和步驟”一直沒有出臺。2000年10月20日,國務院通過國發(2000)34號文轉發財政部、交通部等十個部(委、辦、局)制定的《交通和車輛稅費改革實施方案》,決定開征車輛購置稅取代車輛購置附加費,開征燃油稅取代公路養路費等交通收費項目,“開征車輛購置稅和燃油稅后,相關收費同時廢止”,并規定同意開征燃油稅之前繼續征收養路費。 爭議由此而起。交通養路費征稽部門認為,國發(2000)34號文件就是國務院根據《公路法》的授權作出的規定。這就意味著《公路法》修訂實施日,不是養路費的廢除日。因此,養路費征收合法、處罰合法、強制合法。 周澤認為,《公路法》是在取消養路費的前提下,授權國務院制定依法征稅籌集公路養護資金的具體實施辦法和步驟的,而不是授權國務院決定什么時候停止征收養路費。 周澤認為,“34號文顯然超出《公路法》授權的范圍,本身也是違法的,而且該文件僅僅是一個政策性文件,不是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規范性法律文件,不能作為向車主征收養路費的合法依據”。 法律打架還是利益之爭 作為“無車一族”,周澤注意到自己關于養路費征收違法的觀點得到普通百姓的極大支持。而認為養路費征收合法的人,幾乎都是交通部門的人。“這說明,我與其他人的分歧,并不在于對‘國家采用依法征稅的辦法籌集公路養護資金,具體實施辦法和步驟由國務院規定’這一法條的理解,而在于利益、立場的不同。” 周澤說,“這場爭論的根本,也不是法律打架的問題。法律的規定是清楚、明確的。是有關部門和地方政府為了部門利益和地方利益,相互扯皮,犧牲了法律。” 周澤說,據他了解,當初《公路法》修訂時,稅務部門就已做好了征收燃油稅的準備,但由于稅務部門“只接事不接人”,原來征收養路費的人無法安排,于是燃油稅也就沒有開征,而聽任交通部門繼續征收養路費了。 “從這個意義上講,在《公路法》已經規定公路養護資金應采用依法征稅籌集的情況下,今天仍在征收養路費,不能說沒有養人的考慮,而且考慮更多的,恐怕就是養人。” 周澤認為,造成養路費違法征收的主要原因即在于部門利益、地方利益驅動。“沒有人可以否認,養路費征收和管理中擁有的收費權、減免收費的決定權、收費過程中的處罰權、對所收費用的管理權等等,就是權力和利益。在《公路法》已取消養路費的情況下,各地沿用早已不合時宜且也不合法的《公路養路費征收管理規定》以及地方性法規、規章繼續征收養路費,各地甚至制定新的地方性法規、規章,交通部等部門還通過國務院辦公廳及國務院轉發文件,強化養路費征收工作,很難說不是部門利益、地方利益在作祟”。 周澤透露,自他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審查養路費征收法規的建議后,尚未得到全國人大常委會有關方面回復。他相信,“這是有關部門基于慎重的考慮。但有關部門及時回應,早作定奪,同樣是必要的”。 本報北京11月20日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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