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架商品“變形計”(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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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9月29日 02:59 北京商報 | |||||||||
相關法規 現行規定 為企業留足空間
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局2000年2月發布的《進出口化妝品監督檢驗管理辦法》。在第四章第二十五條這樣規定:“進出口化妝品經檢驗不合格的,由檢驗檢疫機構出具不合格單證。其中安全衛生指標不合格的,應在檢驗檢疫機構監督下進行銷毀或退貨;其他項目不合格的,必須在檢驗檢疫機構監督下進行技術處理,經重新檢驗合格后,方可銷售、使用或出口。不能進行技術處理或者經技術處理后,重新檢驗仍不合格的,進口化妝品責令其銷毀或退貨,出口化妝品不準出口。” 按照現行規定,“銷毀或退貨”就是相關部門對不合格產品的處理。但是退貨之后的處理方式,企業有很大發揮空間。記者還注意到,管理辦法的第二十八條規定:檢驗檢疫機構對進口化妝品實施后續監督管理。但在解釋中將“后續監督管理”鎖定在對未經檢驗的、盜用的進口化妝品進行處理。 商報觀察 下架商品的監管真空 按照一些消費者根據電視畫面的揣測,下架后的不合格商品應該在管理部門的監督下銷毀。但是記者致電市質監局的時候,質監處相關負責人告訴記者:“企業有權自行處理退回廠家的不合格商品,只要不是特殊的危險品。” 他說,質量不合格的產品在責令下架處理之后,沒有得到新的檢疫合格之前不允許在市面上銷售。但對于商品退回到經銷商和企業的環節,并沒有明確的規定要求質量監管部門進行監管。而且不是所有的產品都會強行銷毀,強行銷毀的產品一般是那些影響安全的易燃易爆物品、以及對人體有嚴重危害的物品。但是一般性的產品則可以由企業自行處理,因為有些不符合市場銷售的產品企業如果愿意可以自己使用和消化。 對此,名牌保護協會辦公人員林中鑫接受記者采訪時提出了自己的看法:消費者對于存在質疑的商品,僅僅靠消費者協會要求解惑恐怕力度不夠,因為商家經常借助公司和品牌雙重概念擾惑消費者維權意識。 “對于質量有問題的產品,為了避免其可能威脅其他消費者,相關部門應考慮對其生產場家采取產品沒收的方式進行處罰。”林中鑫對記者表示,目前市場上存在多種形式的商家對消費者隱瞞產品細節的現象。 然而從相關部門記者獲悉,目前具有監管功能的政府單位只對問題產品在市場流通的層面上存在監管能力,但是,對于部分問題產品被公司回購之后的后續處理行為,政府單位、消費者以及社會輿論沒有權利再過問。 消費者表態 我們信任下架 記者在商場、超市隨機采訪了若干不同年齡的消費者,關于質量不合格而下架的商品,他們有著不相同的猜想。 □ 一位50多歲的中年婦女提著塑料袋微笑著對記者說: “都銷毀了吧!”和她有著相似答案的還有一些年紀更大的老人。 □ 一位中年男子認真思考了一下回答道: “應該廠家拿回去處理,大品牌應該銷毀吧,小品牌就不好說了……” □ 一位20多歲的年輕人脫口而出: “估計便宜處理給小商販了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