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常委會正在進行三審的企業破產法草案,以“老人老辦法,新人新辦法”的靈活變通方式,解決了被破產企業拖欠的職工工資及其他福利的清償順序問題,從而“掃除”了這部法律制定過程中的最大障礙,為在本次常委會會議期間交付表決鋪平了道路。
早在1986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專門就國有企業的破產出臺了企業破產法(試行)。1991年《全國人大修訂民事訴訟法規定了“企業法人破產還債程序”,對破產作了程序性規定
。但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確立和國有企業改革的深入,企業破產出現了與法律和法規不相適應的情況。
新的企業破產法草案1994年開始起草。
在審議這部法律的過程中,如何確定破產企業所欠職工工資和其他福利的清償順序,成為爭論的焦點。
首次提請審議時的企業破產法草案規定,破產人所欠職工工資和欠繳的社會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等其他費用,在優先清償擔保債權之后再行清償。
審議時,一些人肯定了草案的規定,認為這一清償順序符合普遍做法,有利于維護擔保制度和交易安全,有利于維護社會信用。
但也有人對這一順序提出質疑。有人提出,“企業破產受害最大的是職工。企業破產法固然要保護債權人的利益,但更要保護職工的合法權益。”還有人提出,“職工的工資權益和擔保債權,是兩種不同的權利。許多群眾要靠工資維持生計,因此工資是最基本的憲法權利。而擔保債權人貸款給企業,應該考慮到企業可能由于經營不善而破產的風險。”
在認真研究審議中的不同意見之后,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對草案有關條款作了必要修改,使企業所欠的職工工資、基本社會保險費用及補償金先于擔保債權受償。
二審時,草案的這一修改受到許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高度評價。有委員認為,“草案排除爭議,將破產企業所欠職工的工資、社保費及補償金放在擔保債權之前清償,是立法過程中的很大突破”,“體現了以人為本的立法宗旨,保護了弱勢群體的合法利益,有利于維護破產企業職工的合法權益,也有利于社會的穩定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
但與此同時,也有部分常委會組成人員不贊同這一修改,認為將破產人所欠職工工資、基本社會保險費用及補償金放在擔保債權之前清償,不符合國際慣例,更會動搖擔保制度的基礎,危害交易安全,不利于社會誠信體系的建立。
企業破產法草案8月22日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進行第三次審議。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蔣黔貴在匯報草案修改情況時說:“提出這一方案的主要考慮是,對破產法公布前企業拖欠的職工工資等費用,作為歷史遺留問題,采取一些特殊措施較為徹底地解決是必要的。由于這部分歷史欠賬已是一個定量,其優先于有擔保的債權受償可能帶來的風險基本上是可預期、可控制的。”
本報記者:鄒聲文 田雨 張宗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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