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未投保交強險的商業性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簡稱“商業三責險”)老保單,現在出了險是仍按老辦法賠,還是按新的辦法來賠?
日前,最高法院首次明確,2006年7月1日以前的第三者責任險性質為商業保險,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發生后,各地法院應當依照保險合同的約定,確定保險公司承擔的賠償責任。
也就是說,在舊商業三責險保單與交強險保單并存的這個時期,一旦被保險車輛出險,應分別執行各自合同約定的賠償原則、賠償標準,互不排斥。這意味著,新老保單“對接期”最大的懸疑和分歧終得化解。
保險賠付
“對接期”遭遇尷尬
據了解,目前的車險業務中仍有相當部分是7月1日以前投保并已生效的舊商業三責險保單,由于其保險期限為一年,因此老保單將一直存續到明年6月30日止,到明年7月1日交強險和商業三責險才能全部“對接”上,屆時所有的車輛都應該且必須持有交強險。
這個“對接期”,保險公司在交通事故理賠查勘中難免存在“兩套標準、兩種賠付”的局面。假如投保了交強險的A車與持舊商業三責險保單的B車相撞,由于交強險要賠償物損,且實行“無過錯賠償”,因此A車必須向B車最高賠付2000元車損,即使完全無責也要賠400元。而B車按照有責賠付原則,不一定要向A車賠償。如此,雖是同一起車禍中的受害人但可能獲賠不一,甚至出現無責方須為肇事者買單的局面。
“對接期”賠付尷尬,主要是由于交強險與商業三責險的賠償原則、范圍不同所致。交強險制度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相關規定制定的,交強險除保障人身傷亡外,還要保障受害人的財產損失,且不論機動車車主是否在交通事故中負有責任。該立法精神在全世界來看都很超前。
現在出車禍咋個賠有譜了林坤攝
法院執行
各地處理同一條款有異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45條規定,條例施行前已經投保商業三責險的,保險期滿,應當投保交強險。對于這條規定的精神該怎么落實,各地法院執行不一。主要分歧在于2006年7月1日前出單、7月1日后出險的賠償標準,是按照合同約定還是按照條例規定的新的賠償標準。
分歧由來已久。2004年5月1日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后,有關問題就露出端倪。當年,保險監管部門受理的機動車三責險合同糾紛類投訴急劇增加。事實上,自新道交法實施之日起、強制保險條例尚未出臺前,保險公司就面臨來自法院方面要求按照最高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新標準進行賠償的壓力。
從7月1日起,交強險已實施了一個多月。當前在地方司法實踐中,一些法院人為地把商業三責險劃出6萬元保額要求保險公司按交強險來賠,超出6萬元部分才按商業三責險合同來賠。這樣的措施刺激了相關訴訟案件大量增加,令保險公司面臨巨大經營風險,利益受到很大影響。
最終定論
最高法院給出權威解釋
據了解,4月19日,最高法院就針對浙江發生的一起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案,正式函復浙江省高院。該函明確2006年7月1日以前投保的第三者責任險的性質為商業保險,指出“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發生后,應當依照保險合同的約定,確定保險公司承擔的賠償責任”。
7月26日,最高法院向各省市區高院轉發該函,請各院參照執行,并將該函抄送保監會。 8月初,保監會已將最高法院相關函件悉數下發至各地保監局、各保險公司。保監會產險部主任郭左踐說,“這次最高法院向全國轉發,相當于對《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45條有了一個全國性的司法解釋。”
郭左踐告訴記者,今年7月1日舊商業車險條款已全部廢止,7月1日后起期的商業車險產品都進行了與交強險責任相搭配的調整。到明年7月1日以后,新老保單并存的問題將不復存在。新華社
新商業車險首“賠”精神損失
9日保監會公布了19家財產保險公司的新商業車險費率,有保險公司對精神損失也要賠了。
各公司的精神損害賠償范圍基本一致。在某保險公司的條款中,新車險中的交通事故精神損害賠償主要針對交通致使第三者或本車上人員的傷殘、死亡或孕婦意外流產,受害方據此提出精神損害賠償請求。如果駕駛人在交通事故中無過錯;保險車輛未發生碰撞事故,僅由驚恐引起,造成第三者或車上人員的行為不當所引起的傷殘、死亡或流產等情況,保險公司則不負責。
各公司新車險的精神損害附加險在事故賠償限額和絕對免賠率的設定并不相同。精神損害撫慰金,是指除死亡補償費和傷殘賠償金以外的,經人民法院判決的精神損害賠償費用。北京娛樂信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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