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壟斷法》從1994年開始起草和調研,到今年6月國務院原則性通過草案,其間經歷了12年。CFP供圖《反壟斷法(草案)》遺留兩大爭議
◎《反壟斷法》到底應不應該擔負反行政壟斷的任務?
◎《反壟斷法》執法機構如何設置?
與原先的預期不同,一直被視為中國《反壟斷法(草案)》最大特色的“禁止濫用行政權力限制競爭”一章——即通常所謂的“反行政壟斷”——被整體刪除。與此同命運的還有相應的法律責任條款。
6月7日,國務院總理溫家寶主持召開的國務院常務會議,討論并原則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草案)》。起草組一成員確認了元旦時就傳出的“疑問”——草案中關于行政性壟斷的章節被刪除,僅在總則中保留行政壟斷條款。
而會議決定,草案在經過進一步修改后,將由國務院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
自1987年8月原國務院法制局成立《反壟斷法》起草小組至今,到草案終于獲得原則通過,殊不容易。已經看過《反壟斷法(草案)》的廣東美華律師事務所律師李文濤認為,“《反壟斷法》長時間難產的原因,與過去國有企業改制未完成,國內市場經濟發展仍不完善有關,在這種背景下,缺乏《反壟斷法》出臺的基礎。”
即便是草案原則通過,反行政壟斷是否應該加以規定,及執法機構如何設置這兩大爭議性問題仍未達成一致意見。
反行政壟斷內容被取消
最大的爭議在于,《反壟斷法》到底應不應該擔負反行政壟斷的任務?
中國政法大學終身教授、著名法學家江平認為,目前改革面臨的最大問題是政府職能的轉變,這要求政府不能利用自己的職權進行行政壟斷。反壟斷法加入反行政壟斷,這是一個不可動搖的原則。
與江平持一樣觀點的是“立法規制論”。認為反壟斷立法必須要注意中國國情。除了借鑒國外反壟斷立法在壟斷協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控制企業合并方面的內容外,中國的《反壟斷法》還必須對目前非常嚴重的行政壟斷進行規制,旗幟鮮明地反對行業壟斷和地區封鎖。
然而,三年前,俄羅斯取消了行政壟斷的規定。
與之相對立的是“改革消除論”,其觀點為,《反壟斷法》應將目標集中在經濟壟斷,而不包括行政壟斷。后者本質上由轉軌時期政治經濟體制的過渡性造成,也必須通過進一步的體制改革來消除。
實際上,有關行政壟斷法律責任的規定在2005年7月份以后的修改稿中也一度被取消。原因是,盡管禁止限制濫用行政權力一章還在,但沒有法律責任的規定難以執行,沒有意義。
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所進行的“中國的競爭政策”課題小組對此進行了深入的研究。他們提交的課題報告顯示,中國目前的實際情況是,行政性壟斷比企業壟斷更加嚴重,對競爭的危害更大,更應當通過立法加以限制。此次原則通過的草案中,反行政立法的規定已經被取消,但爭議仍在。
提高企業合并申報門檻
據看過草案的人士透露,最終提交全國人大的版本,將有關并購交易的申報標準再度提高,由此前的50億元翻倍升至100億元;而且之前多頭執法、爭執不下的反壟斷機構,也最終確定為成立一個“反壟斷執法委員會”來專司其職。
在《反壟斷法》草案最終稿里,需要申報的企業并購分為兩類:一是在中國境內的集中交易額超過15億元人民幣的;二是沒有集中交易額,但合并各方在中國境內的資產總額或上一年度的銷售總額超過100億元人民幣的。
“過低的標準對《反壟斷法》執行機構來說,也會造成很大的工作負擔。”《反壟斷法》起草專家小組成員、對外經貿大學法學院教授黃勇曾對媒體指出,這也是上調門檻的原因之一。
據悉,自20世紀90年代中期開始,外資并購逐漸成為中國吸引外資的重要方式。聯合國貿發會每年發布的《世界投資報告》顯示,2001年我國外資并購占當年外商直接投資不到5%,而2004年僅1月到9月就達到了63.6%。
因而,對反壟斷法執法部門來說,就需要在認定并購不合理時給出量化的指標,事實上加大了執法的難度。
重點是公用企業和跨國公司
《反壟斷法(草案)》獲原則通過的同時,北京大學經濟法研究所所長、《反壟斷法》起草小組專家顧問團成員盛杰民專門撰文指出,公用企業與在華跨國公司是反壟斷立法重點。
盛杰民提出當前特別值得重視的有兩類壟斷主體的行為,一是中國公用企業的壟斷行為,比較突出的行業包括通信、自來水、鐵路、等多個行業。“即使放寬外資、民資進入這些領域,其壟斷地位仍然難以撼動。”另一類是在華跨國公司的壟斷行為,“在電腦操作系統、感光材料、輪胎、網絡設備等行業,無不是外國企業占據著主要份額。”盛杰民預計,在今后的反壟斷行為執法中,針對這兩類主體的行為規則將是一個重點與難點。
李文濤接受本報記者采訪時則認為,對于跨國公司濫用自身市場優勢地位,運用搭售或價格歧視等手段的行為,《反壟斷法》一定會作出規定,因為這些利用優勢進行不公平競爭的行為,符合壟斷的定義。
他說,“除了在華跨國公司,一些國有企業的行政性壟斷問題也是這部《反壟斷法》草案的重點。”
“其實對于跨國公司與國企行政性壟斷問題,以往國內也有相關法律法規作出過規定,然而現在專門出臺獨立的《反壟斷法》,就是為了加大反壟斷的執法力度和執法效果。”
然而,亦有專家提醒,《反壟斷法》不是反擊外資并購的特效藥。國內企業對于外資并購導致的行業過度集中的情況,面對強勁競爭對手,第一反應不應當是尋求政府保護,更不應對《反壟斷法》給予過高期待。“《反壟斷法》不會限制所有并購,只是針對導致相關市場過度集中的并購行為進行規制。
執法機構設置仍在研究
未來的執法機構與行業監管部門之間可能出現什么矛盾?現在還沒人能說得清,但黃勇提醒,要給予此問題充分的考慮并給出協調方案。
李文濤律師認為,“由于這部法律既適用面廣,涉及多個部門的管轄范疇。而從國外的經驗看,擔任反壟斷職能的都是一個專門的獨立部門。目前國內有擔心指出,如果其執行權限成為數個大部委間的扯皮問題,會影響執行效果。”
據悉,《反壟斷法(草案)》建議分設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和反壟斷執法機構,反壟斷委員會具有決定重大案件的處理、監督協調各部門的反壟斷執法工作的職責。
著名經濟法專家、中國政法大學研究生院副院長李曙光此前曾指出,《反壟斷法》出臺的難點不在于反壟斷機構是分散還是集中,而是這些機構如何獨立、有效地發揮作用。同時,產業政策和反壟斷政策該如何銜接起來,行政權力與市場邊界不分,仍然構成了對“市場經濟憲章”的最大挑戰。
因此,不能排除的是,在目前情況下,《反壟斷法》將會帶有非常強烈的過渡性色彩。
反壟斷法12年難產時間表
[難產期]
1994年由商務部負責起草和調研工作,被列入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未能出臺。
1998年再次被列入第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未能出臺。
2003年12月全國人大常委會又將該法列入十屆全國人大立法規劃,并作為重要經濟立法項目。
2004年國務院將該法列入立法計劃。
2005年2月在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2005年立法計劃中,《反壟斷法》又一次被列入立法計劃。
2005年12月商務部稱《反壟斷法》修改審查已獲較大進展。
2006年3月本次兩會:政協委員呼吁盡快出臺《反壟斷法》。
[醞釀期]
1987年8月原國務院法制局成立了《反壟斷法》起草小組。
1988年提出了《反對壟斷和不正當競爭暫行條例草案》。
1993年9月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3次會議通過《反不正當競爭法》,但沒涉及《反壟斷法》。
本報記者李銀覃羿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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