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下發《證券投資基金產品創新鼓勵措施》:
鼓勵創新緩批模仿
本報訊為了鼓勵基金業積極創新,證監會日前制定了相關規定,對基金管理公司申報重大創新產品予以一系列政策鼓勵。根據此項規定,重大創新的基金產品不僅將獲得審核
上的優先安排,證監會還將根據產品的具體情況,確定適當的保護期,在一定期限內不接受其他公司提交相同的基金募集申請。
該份名為《證券投資基金產品創新鼓勵措施》已于日前下發到各基金公司和托管銀行手中,作為內部審核參考、執行的依據。
優先審核創新產品
監管部門制定的具體鼓勵措施包括:對重大創新的基金產品,將根據具體情況,在審核程序上給予優先安排,以鼓勵創新。
另外,對于基金產品的創新內容,法律法規未明確規定的,中國證監會基金監管部必須根據實際情況,制定相關配套規定。
考慮到基金進行產品創新風險大、周期長的因素,鼓勵措施特別規定:創新基金產品進入審核程序階段后,由于基金管理公司之外的原因,相關產品暫時未獲核準的,基金管理公司可通過快速通道申報其他備選基金產品,中國證監會基金監管部將優先安排備選產品的審核工作。
首推“創新保護期”
對于業界,“創新少、成本高;模仿多,成本低”的現狀,監管部門此次還首度推出了“創新保護期”的規定。對于基金產品有重大創新的,基金募集申請獲中國證監會核準后,中國證監會根據基金產品的具體情況,可以確定適當的試點期和保護期,上述期間對其他基金管理公司提交的相同或類似基金募集申請不予核準。
此外,鼓勵措施還對基金公司保送創新產品提出明確要求,基金管理公司在報送創新基金產品申請材料之前,應當提交可行性論證報告、境內外同類產品概況、風險專項說明等資料。而監管部門也將根據基金管理公司所申報的創新基金產品和相關論證資料,組織相關公司和人員對政策法規、市場環境等進行可行性研究,并及時將研究成果匯總上報,供有關領導決策參考。
基金內審框架初定
據悉,此次下發的《證券投資基金產品創新鼓勵措施》為證券投資基金內部審核指引第三號。之前的兩個指引分別為證券投資基金內部審核指引第一號《證券投資基金募集申請審核指引》和證券投資基金內部審核指引第二號《中短債基金審核指引》。
上述三個文件的次第發布,表明監管部門的基金內部審核構架已經初步形成,從成熟產品免過專家評審會,到嚴控中短債基金風險,再到此次創新產品系列鼓勵措施,更體現出有關部門的最新思路和特點。
尚正
證監會推出新辦法,試圖改變基金業“創新少、成本高;模仿多,成本低”現狀。
本報記者吳偉洪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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