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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界回應中消協不平等條款評選


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2月28日 08:21 揚子晚報

  中消協組織開展的“十大不平等格式條款點評活動”評出了20條候選條目。“銀行卡銷卡損失45日內風險自擔”等銀保條款占據了其中的四個席位。

  一年一度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日正日益臨近。隨著金融行業的發展和與百姓生活密切程度的提高,金融維權的呼聲也開始再度高漲。中國消費者協會和全國各地消費者協會組織開展的“十大不平等格式條款點評活動”尤其引人注目。記者注意到,在20條候選條目中,“
銀行卡銷卡損失45日內風險自擔、購買車輛第三者責任險必須購買車輛損失險和玻璃附加險”等銀保條款占據了其中的四個席位。分別如下:

  1、某銀行注銷卡申請書規定:(消費者)同意自遞交申請之日起45天(含45天)內繼續承擔被注銷卡產生的風險損失。

  2、銀行公告:用戶必須統一辦理銀行卡,不允許用現金繳費,不辦卡者不代收水電費。

  3、購買車輛第三者責任險必須購買車輛損失險和玻璃附加險,否則不予辦理。

  4、某保險公司《個人意外傷害保險》規定:投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按被保險人的周歲年齡填寫,若發生錯誤,則補費計息,退費無息。

  “上榜”條款

   銷卡損失45日內風險自擔

  [上榜緣由]:客戶在申請注銷時,銀行就應該立即對被注銷的卡采取止付措施。事實上,銀行完全有能力、有責任為遺失卡的客戶提供風險保障。而該銀行卻以格式條款要求消費者在申請注銷后45天內,繼續承擔注銷卡產生的全部風險,完全站在銀行的立場,為銀行推脫風險責任,加重消費者的責任,此規定顯失公平。

  [回應]我省一家銀行的老員工介紹,這條規則一直存在,是針對可以透支的信用卡而非借記卡。他告訴記者,這是因為,借記卡不支持透支,一旦消費者要掛失或者銷戶,銀行立刻就可以查到卡的余額等情況,進行止付。不過信用卡因為可以透支消費,且存有免息還款期,一般這個期限都長達四五十天。持卡人在掛失或者銷戶信用卡時,此前產生的賬單銀行并不一定立刻可以查到。因此預留了45天的“緩沖期”。不過,記者也了解到,這條“規則”并非普遍規則,像工行等行就規定,只要客戶申請銷卡成功,即時生效。

  “上榜”條款

  代繳費被強行“拉客”

  [上榜緣由]:現金繳費應該是大多數消費者已經習慣并普遍采用的一種繳費方式,也是銀行長期以來認可的合理合法的繳費方式,銀行不應強制消費者必須采用劃卡代扣的方式才能繳費,況且辦卡還需交納卡費或年費,給消費者增加額外經濟負擔。這一格式條款侵犯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賦予消費者的自主選擇權和公平交易權。

  [回應]現在,除了很少的幾家銀行和一些銀行很少的網點,仍然表示還愿意接受現金繳費外,多數銀行,尤其是股份制商業銀行均明確表態:如果繳費,必須辦理該行的銀行卡代扣。“站在消費者的角度,我們能理解消費者的‘不平’。”一家銀行的負責人坦言,但站在銀行的角度,用現金繳費和用銀行委托代扣事實上存在很大區別:要知道,銀行在跟供電局等公關事業單位簽約的時候,也只是講要開通代替他們收費的業務,并沒有許諾一定接受現金收費,銀行畢竟只是中介機構;另外,如果客戶到柜面進行現金繳費,柜面收取到現金,就必須當時把這筆錢劃給供電局或者其它公共事業單位,如果當時好多家銀行都在進行類似業務,線路就非常緊張,類似等公共汽車排隊一樣,每筆業務要耗時5分鐘左右,那么既影響銀行效率,也耽誤后面客戶的時間。但用銀行卡委托代扣就不一樣了。當客戶把當月的錢存進銀行卡時,是進入銀行自己的系統,不必立刻劃轉,等到晚上柜面下班了,銀行再進行一次性的批處理,把好多張卡的資金劃轉到公共事業單位。“這有點類似批發和零售的關系,我們真是出于雙方效率的考慮,不能算我們是霸王條款。”這位人士委屈地說。

  “上榜”條款

  附加險與三責險捆綁銷售

  [上榜緣由]這是典型的保險公司捆綁銷售產品的霸王條款。國家雖然規定第三者責任險必須購買,但保險公司不能完全站在自身的利益角度考慮,故意把其他險種與三責險捆綁銷售。

  [回應]記者昨從南京多家財產險公司了解到,對于這條不幸上榜的條款,大家同聲否認。“我們絕不會這樣。”天安財產險江蘇分公司人士表示,第三者責任險不僅可以單獨購買,而且還可以按照額度“自由”購買。另一家保險公司負責人也指出,估計這些個案只是個別地區個別公司的極端個例,希望中消協以后不要將類似這樣極個性的東西上升到共性層面。

  “上榜”條款

  補費計息,退費無息

  [上榜緣由]既然保費計息,退費也應該計息。專家認為,如果是投保人主觀故意把年齡寫錯,退費無息還可以考慮;但如果是因為代理人的誤導等原因造成了投保人寫錯年齡,退費也是應該計息的——保險公司不應該在一些條款細節上算計消費者,而是應該努力提高對消費者的服務質量。

  [回應] “還真是這樣的。”昨日,在記者的提醒下,不少保險公司業務員“意外”發現自己公司的意外險合同里真的規定,如果投保人將26歲報成28歲,即多交保費的話,保險公司會無息退還多余保費;而如果投保人將28歲報成26歲,那保險公司就會要求投保人連本帶息交上差額。對于這條被評為“霸王”條款的規定,記者注意到,一些保險公司表現出“回避”,支吾回答說“原因不知”,而另一些公司的回答則“劍指”中消協:由于受代理人誤導等原因,投保人將自己的年齡報大,這種可能微乎其微,因為大家都清楚,同樣的保障,年齡越大,保費交得也就越多。

    本報記者 馬燕 劉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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